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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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2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样检验要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霍尔果斯市辖区内销售的韭菜组织抽检,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不合格样品3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辖区三家食品销售者:霍尔果斯金亿智慧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霍尔果斯市李红侠蔬菜店、霍尔果斯市鲜谷园果蔬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霍尔果斯金亿智慧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月10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霍尔果斯金亿智慧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销售的“韭菜”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查,2024年2月4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2024)伊检测院SP字第0183号),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2月5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霍尔果斯金亿智慧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024年1月8日,当事人从伊宁市黄小鹅蔬菜水果批发店购进韭菜1件,净重12kg,进货价格140元/件,销售单价12元/kg,其中抽检3kg,剩余9kg韭菜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144元。当事人现场提供进货票据、销售记录、供货商营业执照,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相关文件。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4年3月20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伊霍市监罚告〔2024〕4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2024年3月28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伊霍市监处罚〔2024〕39号,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肆拾肆元整(144元)的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时,经现场核实,已责令当事人对已经销售的韭菜实施召回,当事人已发布通告,通知消费者对已销售的韭菜进行召回。当事人已认识到自身违法事实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积极整改,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明确主体责任。
二、霍尔果斯市李红侠蔬菜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月10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霍尔果斯市李红侠蔬菜店销售的“韭菜”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查,2024年2月4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2024)伊检测院SP字第0186号),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2月5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霍尔果斯市李红侠蔬菜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024年1月10日,当事人从霍城县清水河镇张尚海蔬菜批发店购进韭菜6.8kg,进货单价9.5元/kg,进货总价65元,销售单价12元/kg,其中抽检3kg,剩余3.8kg韭菜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81.6元,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销售记录、供货资质。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4年3月28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伊霍市监罚告〔2024〕4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2024年4月8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伊霍市监处罚〔2024〕41号,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壹元陆角(81.6元)的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时,经现场核实,已责令当事人对已经销售的韭菜实施召回,当事人已发布通告,通知消费者对已销售的韭菜进行召回。事人已认识到自身违法事实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积极整改,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明确主体责任。
三、霍尔果斯市鲜谷园果蔬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月10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霍尔果斯市鲜谷园果蔬店销售的“韭菜”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查,2024年2月4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2024)伊检测院SP字第0189号,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2月5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霍尔果斯市鲜谷园果蔬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024年1月9日,当事人从霍城县清水河镇张尚海蔬菜批发店购进韭菜14.2kg,进货单价9.5元/kg,进货总价134.9元,销售单价12元/kg,其中抽检3kg,剩余11.2kg韭菜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170.4元,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销售记录、供货资质。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4年3月25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伊霍市监罚告〔2024〕4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2024年4月2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伊霍市监处罚〔2024〕40号,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柒拾元肆角(170.4元)的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时,经现场核实,已责令当事人对已经销售的韭菜实施召回,当事人已发布通告,通知消费者对已销售的韭菜进行召回。事人已认识到自身违法事实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积极整改,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明确主体责任。
四、投诉举报方式。若消费者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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