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市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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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市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霍尔果斯市规定,结合霍尔果斯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多个市场主体,以一家托管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住所登记。并由该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形成市场主体集群,集聚发展的注册登记模式。
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符合商业活动自营、交易链条闭环、政企协作联动、合规保障有力等要求的现代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住所托管服务,是指托管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第二章托管机构登记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托管机构可以为入驻经营的市场主体提供集群注册服务:
(一)在霍尔果斯市登记、纳税,住所在霍尔果斯辖区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住所经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符合集群注册要求;
(三)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集群注册的市场主体承担统一代办申请与管理责任;
(四)托管机构应具备与开展集群注册业务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与监管的能力;
(五)托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近3年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不良信用记录;
符合上述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
第四条为入驻经营的市场主体提供集群注册服务的托管机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托管机构所在辖区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的证明;
(二)托管机构与区(市)部门(单位)签订的《集群注册合作协议》;
(三)协议单位承诺书;
第三章集群注册登记
第五条申办集群注册的市场主体应当委托托管机构办理,托管机构可通过新疆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或新疆政务平台办理登记。
第六条下列市场主体不得采用集群注册登记:
(一)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的;
(二)外资市场主体;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进行登记的。
(四)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
(五)其他不适宜集群注册的。
第七条托管机构提供的市场主体集群注册住所地址发生变更的,托管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并告知入驻市场主体,进行变更登记。
第八条集群注册市场主体与托管机构解除入驻经营关系的,市场主体应当在解除入驻经营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四章托管机构及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的规范和监管
第九条托管机构应当为入驻经营的市场主体建立档案,并核验其提交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的真实性。
第十条托管机构为入驻经营的市场主体提供集群注册服务,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托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的管理,督促和监督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发现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存在违法经营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托管机构应保持与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经常性的联系,配合相关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托管机构超过6个月无法联络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的,应将无法联络的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名单书面报送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三条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托管机构和集群市场主体,不定期开展实地核查,对经核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形,登记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暂停办理托管机构集群注册业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托管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获准办理集群注册的,或者串通集群注册市场主体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事登记的;
(二)托管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通知、协助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三)托管机构建立集群注册市场主体档案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四)托管机构不配合、不协助登记机关加强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管理,或串通集群注册市场主体逃避登记机关监管的;
(五)集群注册市场主体未正常开展年报的;
(六)托管机构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十五条托管机构和集群注册的市场主体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报送年度报告。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由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向社会公示。
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与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取得联系的,由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集群注册市场主体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集群注册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由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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