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伊霍市监无主物处〔2026〕1号
2025年9月4日,霍尔果斯市八十间房子边境检查站在连霍高速八十间房子边境检查通道往清水河方向处查获一辆涉嫌运输“DAULETBEKET”“CAMELMILKPOWDER”奶粉的轻型厢式货车(车牌:新FL9A93),车内运输的奶粉无中文标签标识,共计236袋,共计6.018吨,2025年9月5日,霍尔果斯市八十间房子边境检查站将本案移交我局处理。2025年9月5日,我局依法对涉案“DAULETBEKET”“CAMELMILKPOWDER”奶粉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对该批产品进行溯源,经对涉案人员常某、努某、叶某、巴某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该奶粉是由哈萨克斯坦国籍阿某(具体身份信息不详)以5000元的现金为报酬委托合作中心中方区商户努某从合作中心内带出该批奶粉,并存放在其朋友霍尔果斯欣德市场商户叶某库房内,后由哈萨克斯坦国籍阿某委托其朋友霍城县兰干乡骆驼养殖户巴某将该批次奶粉运输至巴某家中,待货物到达后再通知其后续事宜,巴某通过其朋友介绍联系到顺丰快递业务员常某,委托常某运输(运输费用600元)至巴某家中,在运输途中被八十间房子检查站查获并移送至我局,努某、巴某、常某、叶某均无法提供哈萨克斯坦国籍阿某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巴某仅提供了阿某微信号“wxid_0vg19p5yy6212”,通过微信号码我局无法联系到哈萨克斯坦国籍阿某,无法证实阿某身份信息,也无法确定涉案“DAULETBEKET”“CAMELMILKPOWDER”奶粉所有权人,也无相关所有权人认领,我局委托翻译公司对该批奶粉标签标识进行了翻译,标签标识标注有驼奶粉成分:100%天然全脂驼乳,因该批奶粉未提供买卖合同、进货票据等材料,上述奶粉在市场均无同款产品做价格参考,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因在该案调查过程中,我局发现涉嫌走私行为,2025年9月12日,我局向霍尔果斯海关缉私分局进行了线索移送,霍尔果斯海关缉私分局于2025年10月14日回函,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0月9日在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认领公告(伊霍市监无主物告字〔2025〕1号)》,公告涉案奶粉所有权人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我局认领并接受调查。
因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至我局就上述涉案奶粉申请领取或主张权利,该批次奶粉无有效进货票据、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材料,为查清该批次奶粉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我局委托第三方对该批次奶粉进行了检验,结果为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含量为0.82mg/kg,不符合《卫生部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中食品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残留量不得大于0.3mg/kg之规定,上述食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的规定,我局拟对上述涉案奶粉作出没收决定,但不免除违法行为所有权人的法律责任。
因我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2月2日在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置公告(霍市监无主物处字〔2025〕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因公告发布时间届满在规定期间内无人主张权利,本局对该批奶粉按照无主财物依法予以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霍尔果斯市八十间房子边境检查站《案件移送登记表》1份;证明向我局移送新FL9A93车辆运输的奶粉涉嫌无中文标签标识线索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新FL9A93车辆运输的奶粉涉嫌无中文标签标识的事实属实;
3.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新FL9A93车辆运输的奶粉涉嫌无中文标签标识的事实属实;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各1份;证明新FL9A93车辆运输的奶粉涉嫌无中文标签标识的事实属实;
5.询问笔录6份;证明新FL9A93车辆运输的奶粉涉嫌无中文标签标识的事实属实;
6.我局委托第三方抽检奶粉抽样记录单1份;证明新FL9A93车辆运输的奶粉抽检委托检验的事实属实;
7.我局委托第三方抽检奶粉检验结果报告单1份;证明新FL9A93车辆运输的奶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属实;
8.涉案奶粉标签标识翻译件1份;证明新FL9A93车辆运输的奶粉标签标识相关内容;
9.证据材料10张;证明新FL9A93车辆运输的奶粉涉嫌无中文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属实;
10.霍尔果斯海关缉私分局回函1份,证明我局依法移送线索的办理结果。
因“DAULETBEKET”“CAMELMILKPOWDER”奶粉在《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认领公告(伊霍市监无主物告字〔2025〕1号)》《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置公告(霍市监无主物处字〔2025〕1号)》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和配合接受调查,我局将上述奶粉认定为无主财物。我局认为,“DAULETBEKET”“CAMELMILKPOWDER”奶粉无中文标签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的奶粉无中文标签标识的违法事实;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含量不符合《卫生部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中食品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残留量不得大于0.3mg/kg,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的奶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上述奶粉作出没收决定,同时根据(财政部〔2020〕54号)《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淫秽、反动物品,非法出版物,有毒有害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危害国家安全以及其他有社会危害性的物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由执法机关予以销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述没收奶粉作出销毁决定,但不免除违法行为所有权人的法律责任。
本处理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所有权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