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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置公告霍市监无主物处字〔2025〕1号

时间:2025-12-02  文章来源: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置公告

霍市监无主物处字〔202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无主财物管理,现对我局依法扣押的无主财物进行公告处置,相关事项如下:

一、基本情况

财物来源:霍尔果斯市八十间房子边境检查站移交我局

财物名称:“DAULETBEKET”“CAMELMILKPOWDER”奶粉

数量:236袋,共计6.018吨

特征:无报关、检疫合格证明文件,无中文标签标识

存放地点:霍尔果斯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库房

接受日期:2025年9月5日

二、处置方式

2025年9月5日,霍尔果斯市八十间房子检查站移交我局的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奶粉,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0月9日在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认领公告霍市监无主物告字〔2025〕1号》,公告涉案物品所有权人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我局认领并接受调查。

因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至我局就上述涉案食品申请领取或主张权利,该批次进口食品无有效进货票据、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期间内无人主张权利,我局委托第三方检验,结果显示邻苯二甲酸二丁酯(BDP)含量为0.82mg/KG,不符合《卫生部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中食品邻苯二甲酸二丁酯(BDP)残留量不得大于0.3mg/KG之规定,上述食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上述涉案食品作出没收决定,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因我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在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置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包毅  联系电话:  0999-8793011

联系单位: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地址: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兰新路17号行政服务中心212室



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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