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注销企业决定书
伊霍市监强注【2025】2号
新疆溢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等283户企业(另附附件):
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已逾三年,至今仍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局于2025年6月11日发出公告,催告你企业依法组织清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现催告、通知期限已届满,你企业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经向有关部门了解,你企业均无欠缴税费和发票领用信息、本局于2025年9月20日向你企业发出《强制注销企业告知书》,你企业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强制注销你企业,请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企业被强制注销登记后,主体资格终止,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