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4-03-27
文 号: 主题分类: 信息公开

                                    霍市市监〔2024〕3号

关于印发《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局各科室:

为认真落实《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经研究,决定在自贸区范围内试行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请各科室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2日


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3月22日印


                         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进一步优化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在中国(新疆)自贸试验区霍尔果斯片区,对食品生产许可新办、变更、延续及注销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一)本方案所称的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以下简称告知承诺制),是指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行政部门一次性公布办理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材料,并根据申请人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确认其可从事的食品生产类别,并由申请人承担违诺失信后果的许可方式。

(二)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程序与常规审批程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并行,由申请人自主选择许可申请方式。

(三)对“粮食加工品、调味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淀粉及淀粉制品、蔬菜干制品、水果干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9类低风险食品在自贸区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制。(具体类别详见附件1)企业提出申请时,如只有上述食品类别,可选择告知承诺程序申请;如还包括其他类别,则按常规审批程序提交申请。

(四)中国(新疆)自贸试验区霍尔果斯片区内(不含兵团功能区块)食品生产企业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申请,由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

二、办理程序

(一)书面告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统一制定并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及申请材料标准,在受理环节实现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适用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的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不履行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二)审查材料。告知承诺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办理,工作人员应在提交申请材料当日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形式齐全,内容完整的,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的决定。

(三)审批决定。相关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科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当场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本措施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申请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出具《不适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告知书》,指引申请人改由一般程序办理。

(四)证后核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应在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食品生产许可核查人员或者监督检查人员,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要求,对申请人开展监督检查。

检查人员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承诺内容,对申请人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检查的内容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是否适用于所申请食品类别,企业实际情况与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其申请的产品类别所要求的生产条件,并依据《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进行评价。检查评价结论分为“不符合”,“基本符合”或“符合”三种情形。并根据检查评价结论,分别作出“虚假承诺”、“未完全履行承诺”、“符合承诺”三种情形的认定。

(五)分类处置。申请人“符合承诺”,以及“未完全履行承诺”如期整改后符合承诺条件的,作出维持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承诺的,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应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经复查确认,整改结果归入许可和日常监管档案;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由我局作出撤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由本局作出撤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撤销许可。我局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制发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告知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申请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申请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本局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七)陈述申辩。申请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局法制监察室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本局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是否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对作出撤销食品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许可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被撤销后,由行政审批科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布。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纸质证书的,收回纸质证书;颁发电子证书的,删除电子证书信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人不具备原许可条件且无法联系,符合法定注销情形的,由行政审批科依法注销其食品生产许可,并向社会公布。 

三、信用管理

(一)信用归集。审批科应当将企业行政许可档案及时归集到企业信用档案中。

(二)信用惩戒。未完全履行承诺但于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成的,为轻微失信;未完全履行承诺且于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能达到条件,被撤销许可的,为一般失信;作出虚假承诺,被撤销许可的,为严重失信。

对申请人轻微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中国(新疆霍尔果斯)信息平台,只记录不公示;一般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中国(新疆霍尔果斯)信息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一个月,最长公示期为六个月;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中国(新疆霍尔果斯)信息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公示期届满的违诺失信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违诺失信惩戒的除外。

一年内,申请人在同一领域内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三次以上(含)的,按一般失信情节对待;一年内,申请人在同一领域内发生一般失信行为两次以上(含)的,按严重失信情节对待。信用公示期内,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事项;严重失信名单中的企业不得再次通过告知承诺程序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三)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参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贯彻落实。各相关科室要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积极有效地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

(二)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管理,加强日常监管。许可审批科室应建立告知承诺制获证企业许可档案,并将许可信息推送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安全监管科室应当履行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措施,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生产环节食品质量安全。

(三)总结经验做法,提升服务效能。在实行告知承诺的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各相关科室应及时沟通、协调解决,要总结试点过程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效能,对工作如有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局机关反馈。

附件:1.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分类目录

2.食品生产许可告知书

3.食品生产许可承诺书

附件1

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分类目录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备注

粮食加工品101小麦粉1.通用(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低筋小麦粉、营养强化小麦粉、全麦粉、其他)

2.专用[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自发小麦粉、小麦胚(胚片、胚粉)、其他]

102大米大米(大米、糙米、其他)

103挂面1.普通挂面

2.花色挂面

3.手工面

104其他粮食加工品1.谷物加工品[高粱米、黍米、稷米、小米、黑米、紫米、红线米、小麦米、大麦米、裸大麦米、莜麦米(燕麦米)、荞麦米、薏仁米、蒸谷米、八宝米类、混合杂粮类、其他]

2.谷物碾磨加工品[玉米碜、玉米粉、燕麦片、汤圆粉(糯米粉)、莜麦粉、玉米自发粉、小米粉、高粱粉、荞麦粉、大麦粉、青稞粉、杂面粉、大米粉、绿豆粉、黄豆粉、红豆粉、黑豆粉、豌豆粉、芸豆粉、蚕豆粉、黍米粉(大黄米粉)、稷米粉(糜子面)、混合杂粮粉、其他]

3.谷物粉类制成品(生湿面制品、生干面制品、米粉制品、其他)

调味品303味精1.谷氨酸钠(99%味精)

2.加盐味精

3.增鲜味精

蔬菜制品1602蔬菜干制品1.自然干制蔬菜

2.热风干燥蔬菜

1603食用菌制品1.干制食用菌

水果制品1702水果制品1.水果干制品(葡萄干、大枣干制品、其他)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801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烘炒类(炒瓜子、炒花生、炒豌豆、其他)

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2001可可制品可可制品(可可粉、可可脂、可可液块、可可饼块、其他)

2002焙炒咖啡焙炒咖啡(焙炒咖啡豆、咖啡粉、其他)

食糖2101糖1.白砂糖

2.绵白糖

3.赤砂糖

4.冰糖(单晶体冰糖、多晶体冰糖)

5.方糖

6.冰片糖

7.红糖

8.其他糖(具体品种明细)

淀粉及淀粉制品2302淀粉糖淀粉糖(葡萄糖、饴糖、麦芽糖、异构化糖、低聚异麦芽糖、果葡糖浆、麦芽糊精、葡萄糖浆、其他)

附件2

霍尔果斯市食品生产许可告知书

(适用于告知承诺办理方式)

各有关食品生产企业:

按照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为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制度,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就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霍尔果斯片区内通过告知承诺办理方式申请生产许可的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实施告知承诺制度的食品类别范围

粮食加工品、调味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淀粉及淀粉制品、蔬菜干制品、水果干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详细品种见方案附件1)。

二、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24号令)

(五)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六)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审查细则

三、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相关类别细则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功能布局图、设备布局图及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二)加盖企业公章的《霍尔果斯市食品生产企业承诺书》

(三)与所申请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要求及检查结论认定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于发证后30个工作日内开展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结论分为“不符合承诺”,“基本符合承诺”或“符合承诺”三种。根据监督检查结论,分别作出“虚假承诺”、“未完全履行承诺”、“符合承诺”三种情形的认定。

1.以下情形应认定为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

(1)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不适用于所申请食品类别,或明显不满足该类别的生产要求的;

(2)现场核查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且不符合其申请的产品类别所要求的生产条件的;

(3)依据《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进行评价,有零分项或得分率低于85%(不含)的。

2.以下情形应认定为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承诺:

(1)依据《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进行评价,有扣分项,但无零分项,且得分率高于85%(含)但未达到满分的;

(2)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但未能全面反映实际生产条件或存在其他瑕疵的。

(3)其他不符合其承诺的情形。

3.以下情形应认定为申请人符合承诺。

现场核查未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依据《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评价,无扣分项。

六、“虚假承诺”、“未完全履行承诺”、“符合承诺”三种情形的处理方式

(一)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许可机关将作出撤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

(二)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承诺,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许可机关将作出撤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

(三)许可机关撤销食品生产许可后,食品生产监管或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场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通过告知承诺获得的许可类别的生产经营活动;属于虚假承诺的,应按照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行为予以处罚,无证生产期限自其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获得许可时起算。

(四)申请人“符合承诺”,以及“未完全履行承诺”如期整改后符合承诺条件的,作出维持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

七、信用惩戒措施

(一)未完全履行承诺但于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成的,为轻微违诺失信;未完全履行承诺且于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能达到条件,被撤销许可的,为一般违诺失信;作出虚假承诺,被撤销许可的,为严重违诺失信。

(二)申请人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霍尔果斯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只记录不公示,作为年末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风险等级评定的一项参考指标;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霍尔果斯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一个月,最长公示期为六个月;严重违诺行为信息纳入信用中国(霍尔果斯)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

信用公示期内,申请人不得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事项。

(三)一年内,申请人在同一领域内发生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三次以上(含)的,按一般违诺失信情节对待;一年内,申请人在同一领域内发生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两次以上(含)的,按严重违诺失信情节对待。

(四)严重违诺失信名单中的企业不得再次通过告知承诺流程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附件3

企业承诺书

(模板)

我公司正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业务,现就申请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事项做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已阅知并理解告知书内容。

二、申报资料中所填写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提出申请后如有相关信息或现实情况发生变化,会在变化后及时进行补充申报。

三、承诺所申报事项符合霍尔果斯市食品生产许可告知书中各项要求内容。过程控制执行

,产品标准执行

四、提出申请时,无因涉嫌食品安全违法情况而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五、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前,不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六、若违反承诺、作出虚假承诺或虽是未完全履行承诺,但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愿意承担被撤销许可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违诺失信信息向社会公示,并及时注销通过告知承诺获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类别。

七、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承诺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月日

霍市市监〔2024〕3号关于印发《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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