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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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霍尔果斯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和管理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23〕8号
(二)评审标准
GB/T19580-202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GB/T19000-2016《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以上文件如有新的版本,则以最新版本为依据。
第二条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在市内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的最高荣誉,包括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1次,市政府质量奖质量奖获奖组织总数不超过5家,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总数不超过10家。上述获奖数可以少额或者空缺。
第五条市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
第六条市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奖励经费应用于支持获奖后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
鼓励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伊犁州人民政府质量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中国质量奖等更高水平的质量管理荣誉。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具体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评选。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的开展;
(二)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选标准、实施指南、评选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选结果,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政府质量奖拟奖组织名单;
(四)研究决定评选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八条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选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受理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负责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名单;
(三)组建评选专家工作组,对参与评审专家开展专门培训;
(四)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名单,对拟奖组织名单进行公示;
(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适时修订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并持续改进。
第九条评选专家工作组主要职责是负责评选审查具体实施工作,包括资料审查、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条邀请1名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纪律监察工作人员参与评选工作,主要职责是对材料评审、现场评审过程的科学性、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霍尔果斯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生产基地在霍尔果斯且上年度纳税超过五千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受此限制);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技术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在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和效益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区内和州内有较大影响;
(4)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
(5)近三年内没有出现以下情形:
a)在市级以上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出现不合格;
b)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c)发生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
d)存在行政处罚20万元以上的违法违规行为。
以集团名义申报的,其总部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其所有控股企业均要符合(2)-(5)项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市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经复评通过继续有效,但不再奖励。
第十三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选程序,主要包括申报组织资格审核、评选专家工作组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候选组织名单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前,应通过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公布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申报组织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经所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形成市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并通过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组织进行材料书面评审,对照评选标准逐条评分,对申报组织的评价包括7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其中,领导110分,战略90分,顾客与市场90分,资源130分,过程管理100分,测量、分析与改进80分,结果400分。
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应分别形成初步评选报告和综合评选报告并反馈申报组织。
第十八条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综合评选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取得分超过600分(总分1000分)的前3位,提出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市政府审议,审议确定政府质量奖和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拟奖励名单。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市级主要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公示通过的拟奖励组织,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奖励和监督
第二十条由市政府发文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奖励人民币5万元,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奖励人民币3万元。
第二十一条鼓励获奖组织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积极履行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获奖组织在宣传活动中使用市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三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优先推荐参评伊犁州政府质量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质量奖、中国质量奖。
第二十四条对评选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转交有关单位追究责任。对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取消其评选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举报,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六条进入市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应对参与现场评审的评选专家工作组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做出评价,并及时反馈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申报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评选工作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应保守其秘密。
第二十八条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由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同时予以通报批评并曝光,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九条获奖组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市政府质量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1.发生重大以上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2.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3.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4.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5.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的。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异议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标识。被撤销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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