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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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期)
按照《2023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有关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霍尔果斯市辖区内经销的果蔬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不合格样品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户霍尔果斯市竞杰果蔬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霍尔果斯市竞杰果蔬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霍尔果斯市竞杰果蔬店经销的辣椒(采购日期:2023年11月25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查,2023年12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SBJ23650000830270541),检验结论为:霍尔果斯市竞杰果蔬店经销的辣椒噻虫胺含量为0.093mg/kg(标准指标≤0.05mg/kg),不符合GB23200.121-2021《植物源性食品中331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12月20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核查处置,给经营者送达了《检验报告》和《2023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要求立即召回不合格食品。现查实:2023年11月25日当事人从伊宁市九鼎批发市场购进40公斤辣椒,进货价5元/公斤,总计支付200元;销售价6元/公斤,目前已全部销售完,店内无库存,货值金额240元,违法所得240元。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4年1月5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伊霍)市监(罚告)〔2024〕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2024年1月15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伊霍)市监(处)字〔2024〕1号,作出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元整(240元)的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霍尔果斯市竞杰果蔬店通过认真排查整改,认识到自身违法事实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积极整改,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主体责任,确保购进的食品做到索证索票。
(四)投诉举报方式。若消费者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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