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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事项清单

时间:2026-10-10  文章来源: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作者:  


序号 事项
分类
执法事项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
主体
行为种类 权责层级
(分清主办、协办、属地责任;标注市级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属地职责、社区巡查职责,厘清部门边界,规避推诿。)
配合部门及职责 配合部门执法科室\中队 协同执法流程
(厘清各部门权责,规范跨部门办案流程,落实源头溯源管控,避免部门推诿、执法流程疏漏,完成全链条闭环执法)
法定
依据
执法流程
(字段固化闭环流程:线索排查→现场核查→劝导整改→立案处罚→跨部门移送→事后复查→结果归档;明确每一环硬性工作要求,强制事项闭环,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办案时限
(写明线索核查、责令整改、立案办结、线索移送的硬性时限;)
执法检查频次
(带法定依据 + 适用场景)
执法检查方式
处置标准 备注
裁量
基准
免罚轻罚情形 移送边界
(超出权限情形)
1 城乡建设 “牛皮癣(小广告)”治理
工作
配合
履职
事项
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 (示例)市城管局为主办执法主体,统筹行政执法与专项整治;市监局、住建局、公安局、文旅局、商工局按职能开展行业源头协办管控;乡镇(街道)履行配合管理职责;村(社区)负责网格巡查、线索上报、日常清理。 乡镇(街道) 1.街道、社区组织网格员向居民宣传“牛皮鲜(小广告)”危害,动员居民参与治理;
2.街道、社区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牛皮鲜(小广告)”进行日常巡查和清理;
3.街道、社区收集小广告相关信息,及时反馈城市管理局。
(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 (示例)线索发现:城管‑街道‑网格巡查发现违规喷涂张贴小广告行为;
线索分流:城管现场固定取证之后,按照违法类型移送对应职能部门溯源追查;
依据落地:协办部门反馈源头核查结果,交由城管留存作为办案参考材料;
执法处置:城管依法开展劝导清除、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点位回头看复查;
重大隐患:广告内容含有涉赌、诈骗、非法行医等违法信息,城管联动公安开展查处打击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可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五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4.《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
5.《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示例)线索发现接收(街道、社区日常巡查上报/12345热线转办/群众举报)→甄别广告内容(涉嫌刑事/虚假广告移送相关部门)→现场取证固定证据→责令改正(当场整改批评教育警告)→拒不整改立案→勘验取证→审核告知→处罚送达→执行 (示例)线索 24h 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普通点位限期 1‑3 日清除;立案案件 7 日内启动取证办案;跨部门违法线索 2 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一日内复查;一般行政处罚案件 90 日内办结。 (示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落实分级巡查频次:①主干道、核心商圈、公共设施:每日全覆盖巡查;②背街小巷、老旧小区、城乡结合部:每周不少于 2 次巡查;③顽固反弹点位:每日巡查 + 7 日内 2 次回头看复查;④群众举报 / 12345 热线线索:24 小时内现场核查;⑤违规张贴高发时段:每周不少于 1 次错峰突击检查。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落实分级巡查频次:①主干道、核心商圈、公共设施:每日全覆盖巡查;②背街小巷、老旧小区、城乡结合部:每周不少于 2 次巡查;③顽固反弹点位:每日巡查 + 7 日内 2 次回头看复查;④群众举报 / 12345 热线线索:24 小时内现场核查;⑤违规张贴高发时段:每周不少于 1 次错峰突击检查。 (示例)日常巡查\定点抽查\视频监控巡检\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  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示例)
・轻微:初次违法、单处面积<1㎡、及时整改→免罚 / 警告
・一般:2 次违法、面积 1-3㎡→罚款 50-200 元
・较重:3 次及以上、面积>3㎡、拒不整改→罚款 200-500 元
免罚情形:
1.当事人因寻人而设置的“寻人启事”类宣传广告,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在沿街建筑物上设置“店面转让”、“房屋出租”、“招聘”等内容的经营性宣传广告,广告总面积在1平方米以下或设置数量在2个以下,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其他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1.涉嫌违法犯罪广告移送公安部门;
2.涉嫌虚假违法广告、无证经营移交市场监管部门:
3.涉嫌非法印刷移送文体广旅部门;
4.涉嫌非法行医线索移送卫健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查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建筑工地内部及外部围墙等位置的小广告进行清理。 安监站
公安局 负责依法打击利用小广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扰乱治安等行为。 派出所
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负责公安等部门提供的线索,查处印制含有违法内容印刷广告的印制企业。 执法科
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负责引导企业规范经营,不参与非法小广告张贴行为 商贸流通科
1 交通运输 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核发 行政许可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实施主体,负责营运证核发审批、证件管理与行业统筹监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申请受理、初审、车辆核验及日常监管;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车辆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不承担审批职责。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六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及国家规定的机动车维修、检测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件,并在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中随身携带。                       
【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应当携带从业资格证。                                          
【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
    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申请受理(经营者提交车辆及经营资质材料)→资料初审(核验车辆技术条件、经营权、驾驶员从业资格)→车辆现场核验(核对车辆信息、技术状况、专用设施)→部门信息互通(与公安车管部门比对车辆登记信息)→合规审批(逐级审核签署意见)→核发营运证(制作发放道路运输证)→台账归档(一案一档、信息入库) 申请材料当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资料瑕疵当场或1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车辆现场核验1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规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逐级审核;审批通过当日完成证件制作与核发;办结业务1日内整理归档;存疑问题限期1-3日核查清零。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落实分级监管频次:①新增核发车辆:发证后30日内首次全覆盖核查;②正常营运车辆: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重点监管车辆(投诉高发、有违规记录):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④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⑤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突击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车辆台账核查\网约车平台运营数据调取\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核发条件】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车辆须同时满足: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已取得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3.配备取得有效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4.经营者具备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5.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裁量基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未随车携带出租车营运证件:一般(首次查处)处500元;较重(二次)处1000元;严重(三次以上或长期违法)处2000-5000元。
2.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经营:一般处3000元;较重处4000元;严重处5000-10000元。
3.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一般处5000元;较重处8000元;严重处10000-20000元。
4.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一般处3000-5000元;较重处5000-8000元;严重处8000-10000元。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及《减免责清单》:
1.未随车携带出租车营运证件,同时满足:①配合调查、无阻碍执法行为;②已取得许可且系统可查询到营运证信息;③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出租汽车未按照规定配置专用服务标识和设施,首次实施且配合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3.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经营,首次实施且配合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4.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首次实施且配合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轻罚原则】符合上述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本事项为行政许可,正常核发流程无跨部门移送;
2.申请材料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发现车辆存在非法改装、安全技术标准不符等问题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4.涉及网约车平台数据合规问题的,移送网信、市场监管部门协同处置;
5.暂扣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执行。
本事项为行政许可,实施层级:县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具体承办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完善审批标准并公示、依法依规实施许可、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城市管理局 1.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在商圈、景区、车站等重点区域占道揽客、违规停靠等行为开展联合整治;2.对客运站、货运站周边秩序进行联合管控;3.对非法营运车辆聚集点位开展定点值守和联合执法;4.配合做好城市客运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
2 交通运输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实施主体,负责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审批、证件管理与行业统筹监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申请受理、初审、现场核验及日常监管;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不承担审批职责。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于2005年7月12日由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6次修正)依据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修正,2023年11月10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受理(提交经营资质、车辆、驾驶员材料)→资料初审(核验车辆技术条件、驾驶员从业资格、安全生产制度)→现场核验(核对车辆信息、经营场所、停车场地)→部门信息互通(与公安车管部门比对车辆登记信息)→合规审批(逐级审核签署意见)→核发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台账归档(一案一档、信息入库) 申请材料当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资料瑕疵当场或1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现场核验1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规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逐级审核;审批通过当日完成证件制作与核发;办结业务1日内整理归档;存疑问题限期1-3日核查清零。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监管频次:①新增许可:发证后30日内首次全覆盖核查;②正常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重点监管对象(投诉高发、有违规记录):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④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⑤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突击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许可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申请须同时满足: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60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申请班线客运的,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违规处置】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本事项为行政许可,不适用行政处罚免罚轻罚情形。 1.本事项为行政许可,正常核发流程无跨部门移送;2.申请材料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3.发现车辆存在非法改装、安全技术标准不符等问题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4.涉及安全生产隐患的,移送应急管理部门协同处置。 本事项为行政许可,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2.内设机构负责人;。责任事项:完善审批标准并公示、依法依规实施许可、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 1.核查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2.查处运价违规、乱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3.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等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4.对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等行为依法查处;5.对机动车维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等行为依法查处;6.配合做好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
3 交通运输 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实施主体,负责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审批、证件管理与行业统筹监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申请受理、初审、现场核验及日常监管;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不承担审批职责。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六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及国家规定的机动车维修、检测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件,并在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中随身携带。                       
【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应当携带从业资格证。                                          
【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
    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申请受理(提交身份证明、驾驶证、无交通肇事犯罪等证明材料)→资料初审(核验驾驶证、年龄、犯罪记录)→资格考试(组织全国公共科目+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审核(考试合格后审核)→合规审批(逐级审核签署意见)→核发从业资格证→台账归档(信息入库、注册管理) 申请材料当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资料瑕疵当场或1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现场核验1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规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逐级审核;审批通过当日完成证件制作与核发;办结业务1日内整理归档;存疑问题限期1-3日核查清零。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监管频次:①新增许可:发证后30日内首次全覆盖核查;②正常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重点监管对象(投诉高发、有违规记录):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④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⑤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突击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许可条件】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条,申请须同时满足: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2.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3.无暴力犯罪记录;4.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违规处置】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人员的经营者,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本事项为行政许可,不适用行政处罚免罚轻罚情形。 1.本事项为行政许可,正常核发流程无跨部门移送;2.申请材料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3.发现车辆存在非法改装、安全技术标准不符等问题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4.涉及安全生产隐患的,移送应急管理部门协同处置。 本事项为行政许可,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完善审批标准并公示、依法依规实施许可、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城市管理局 1.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在商圈、景区、车站等重点区域占道揽客、违规停靠等行为开展联合整治;2.对客运站、货运站周边秩序进行联合管控;3.对非法营运车辆聚集点位开展定点值守和联合执法;4.配合做好城市客运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
4 交通运输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实施主体,负责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审批、证件管理与行业统筹监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申请受理、初审、现场核验及日常监管;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不承担审批职责。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十三条: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车辆、资金;(二)所聘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和健康状况符合公安机关规定,近3年内无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三)具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汽车维修等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健全的运营服务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适用前款规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城市客运经营许可证,对投入运营的车辆核发城市客运运输证。
【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申请受理(提交经营方案、车辆、驾驶员、制度材料)→资料初审(核验车辆技术条件、经营权、驾驶员从业资格)→现场核验(核对经营场所、停车场地、专用设施)→部门信息互通(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信息比对)→合规审批(逐级审核签署意见)→核发经营许可证→台账归档(一案一档、信息入库) 申请材料当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资料瑕疵当场或1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现场核验1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规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逐级审核;审批通过当日完成证件制作与核发;办结业务1日内整理归档;存疑问题限期1-3日核查清零。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监管频次:①新增许可:发证后30日内首次全覆盖核查;②正常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重点监管对象(投诉高发、有违规记录):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④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⑤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突击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许可条件】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须同时满足:1.有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的车辆或承诺书;2.有取得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3.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违规处置】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经营区域或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本事项为行政许可,不适用行政处罚免罚轻罚情形。 1.本事项为行政许可,正常核发流程无跨部门移送;2.申请材料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3.发现车辆存在非法改装、安全技术标准不符等问题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4.涉及安全生产隐患的,移送应急管理部门协同处置。 本事项为行政许可,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完善审批标准并公示、依法依规实施许可、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 1.核查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2.查处运价违规、乱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3.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等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4.对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等行为依法查处;5.对机动车维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等行为依法查处;6.配合做好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
城市管理局 1.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在商圈、景区、车站等重点区域占道揽客、违规停靠等行为开展联合整治;2.对客运站、货运站周边秩序进行联合管控;3.对非法营运车辆聚集点位开展定点值守和联合执法;4.配合做好城市客运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
5 交通运输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实施主体,负责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审批、证件管理与行业统筹监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申请受理、初审、现场核验及日常监管;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不承担审批职责。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十三条: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车辆、资金;
   (二)所聘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和健康状况符合公安机关规定,近3年内无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具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汽车维修等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运营服务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适用前款规定。
    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城市客运经营许可证,对投入运营的车辆核发城市客运运输证。
申请受理(提交经营方案、运营车辆、场所设施材料)→资料初审(核验车辆、资金、场所、人员条件)→现场核验(核对运营车辆、停车场地、调度场所)→线路踏勘(对申请线路进行实地勘查)→合规审批(逐级审核签署意见)→核发经营许可证→台账归档(一案一档、信息入库) 申请材料当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资料瑕疵当场或1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现场核验1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规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逐级审核;审批通过当日完成证件制作与核发;办结业务1日内整理归档;存疑问题限期1-3日核查清零。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监管频次:①新增许可:发证后30日内首次全覆盖核查;②正常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重点监管对象(投诉高发、有违规记录):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④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⑤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突击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许可条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申请须同时满足:1.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车辆、资金;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和管理人员;3.有健全的运营服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违规处置】未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本事项为行政许可,不适用行政处罚免罚轻罚情形。 1.本事项为行政许可,正常核发流程无跨部门移送;2.申请材料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3.发现车辆存在非法改装、安全技术标准不符等问题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4.涉及安全生产隐患的,移送应急管理部门协同处置。 本事项为行政许可,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完善审批标准并公示、依法依规实施许可、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 1.核查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2.查处运价违规、乱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3.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等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4.对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等行为依法查处;5.对机动车维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等行为依法查处;6.配合做好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
城市管理局 1.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在商圈、景区、车站等重点区域占道揽客、违规停靠等行为开展联合整治;2.对客运站、货运站周边秩序进行联合管控;3.对非法营运车辆聚集点位开展定点值守和联合执法;4.配合做好城市客运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
6 交通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实施主体,负责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审批、证件管理与行业统筹监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申请受理、初审、现场核验及日常监管;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不承担审批职责。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二十二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受理(提交车辆、驾驶员、安全生产制度材料)→资料初审(核验车辆技术条件、驾驶员从业资格)→现场核验(核对车辆信息、停车场地、专用设备)→部门信息互通(与公安车管部门比对车辆信息)→合规审批(逐级审核签署意见)→核发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台账归档(一案一档、信息入库) 申请材料当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资料瑕疵当场或1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现场核验1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规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逐级审核;审批通过当日完成证件制作与核发;办结业务1日内整理归档;存疑问题限期1-3日核查清零。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监管频次:①新增许可:发证后30日内首次全覆盖核查;②正常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重点监管对象(投诉高发、有违规记录):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④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⑤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突击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许可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申请须同时满足: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驾驶证、年龄不超60岁、经从业资格考试合格);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违规处置】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本事项为行政许可,不适用行政处罚免罚轻罚情形。 1.本事项为行政许可,正常核发流程无跨部门移送;2.申请材料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3.发现车辆存在非法改装、安全技术标准不符等问题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4.涉及安全生产隐患的,移送应急管理部门协同处置。 本事项为行政许可,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完善审批标准并公示、依法依规实施许可、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 1.核查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2.查处运价违规、乱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3.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等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4.对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等行为依法查处;5.对机动车维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等行为依法查处;6.配合做好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
7 交通运输 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实施主体,负责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许可审批、证件管理与行业统筹监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申请受理、初审、现场核验及日常监管;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不承担审批职责。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依据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修正,2023年11月10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三)承诺已具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受理(提交站场验收、人员、设备、制度材料)→资料初审(核验站场验收、专业人员、设备设施)→现场核验(核对站场设施、设备、安全防护条件)→合规审批(逐级审核签署意见)→核发经营许可证→台账归档(一案一档、信息入库) 申请材料当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资料瑕疵当场或1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现场核验1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规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逐级审核;审批通过当日完成证件制作与核发;办结业务1日内整理归档;存疑问题限期1-3日核查清零。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监管频次:①新增许可:发证后30日内首次全覆盖核查;②正常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重点监管对象(投诉高发、有违规记录):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④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⑤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突击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许可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申请须同时满足:1.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2.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违规处置】未取得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站场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事项为行政许可,不适用行政处罚免罚轻罚情形。 1.本事项为行政许可,正常核发流程无跨部门移送;2.申请材料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3.发现车辆存在非法改装、安全技术标准不符等问题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4.涉及安全生产隐患的,移送应急管理部门协同处置。 本事项为行政许可,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完善审批标准并公示、依法依规实施许可、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 1.核查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2.查处运价违规、乱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3.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等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4.对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等行为依法查处;5.对机动车维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等行为依法查处;6.配合做好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
城市管理局 1.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在商圈、景区、车站等重点区域占道揽客、违规停靠等行为开展联合整治;2.对客运站、货运站周边秩序进行联合管控;3.对非法营运车辆聚集点位开展定点值守和联合执法;4.配合做好城市客运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
8 交通运输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考核监管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安全宣传与线索摸排。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事故倒查)→现场核查(核验考核合格证明、固定证据)→责令限期改正(下达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立案调查(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办案;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重点运输企业(客运、危化品):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企业: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事故多发企业: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整改期内每日跟踪。 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企业台账核查\人员资格核验\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安全排查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及时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较重: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10万元罚款;严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2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且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其他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违法的,移送应急管理部门协同处置;3.涉及无证经营、虚假资质等行为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4.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应急管理局 1.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2.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开展联合排查整治;3.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等问题协同处置;5.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9 交通运输 对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裁量基准】一般:限期内改正的,不予罚款;较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严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撤职或处分。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应急管理局 1.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2.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开展联合排查整治;3.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等问题协同处置;5.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10 交通运输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1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裁量基准】一般:限期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较重: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8万元罚款;严重:导致事故的,处8万-1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应急管理局 1.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2.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开展联合排查整治;3.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等问题协同处置;5.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11 交通运输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20万元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限期改正的,处2万-10万元罚款;较重: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15万元罚款;严重:处15万-2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应急管理局 1.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2.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开展联合排查整治;3.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等问题协同处置;5.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12 交通运输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2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员处1万-2万元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限期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较重: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20万元罚款;严重:造成事故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应急管理局 1.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2.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开展联合排查整治;3.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等问题协同处置;5.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局 1.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在商圈、景区、车站等重点区域占道揽客、违规停靠等行为开展联合整治;2.对客运站、货运站周边秩序进行联合管控;3.对非法营运车辆聚集点位开展定点值守和联合执法;4.配合做好城市客运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
13 交通运输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20万元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限期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较重: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20万元罚款;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应急管理局 1.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2.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开展联合排查整治;3.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等问题协同处置;5.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14 交通运输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人员处5万-10万元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及时消除隐患的,处1万-5万元罚款;较重:拒不消除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严重:造成事故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处5万-10万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应急管理局 1.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2.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开展联合排查整治;3.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等问题协同处置;5.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15 交通运输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20万元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限期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较重: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20万元罚款;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应急管理局 1.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2.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开展联合排查整治;3.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等问题协同处置;5.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16 交通运输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协议无效,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处2万-10万元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初次订立的,处2万-5万元罚款;较重:再次订立的,处5万-10万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应急管理局 1.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2.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开展联合排查整治;3.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等问题协同处置;5.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17 交通运输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责令改正,处2万-2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员处1万-2万元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配合检查的,处2万-5万元罚款;较重:阻碍检查的,处5万-10万元罚款;严重:暴力抗拒的,处10万-20万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应急管理局 1.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2.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开展联合排查整治;3.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等问题协同处置;5.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18 交通运输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裁量基准】一般:经整顿具备条件的,恢复生产;较重:经整顿仍不具备条件的,予以关闭;严重: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应急管理局 1.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2.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开展联合排查整治;3.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等问题协同处置;5.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19 交通运输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四十条第一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万-100万元罚款;较大事故的,处100万-200万元罚款;重大事故的,处200万-1000万元罚款;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000万-2000万元罚款。
【裁量基准】按事故等级分别裁量,情节严重的按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处罚。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应急管理局 1.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2.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开展联合排查整治;3.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等问题协同处置;5.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20 交通运输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
【裁量基准】一般:限期改正的,不予罚款;较重:逾期未改的,处1000-3000元罚款;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吊销经营许可。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 1.核查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2.查处运价违规、乱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3.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等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4.对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等行为依法查处;5.对机动车维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等行为依法查处;6.配合做好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
应急管理局 1.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2.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开展联合排查整治;3.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等问题协同处置;5.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局 1.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在商圈、景区、车站等重点区域占道揽客、违规停靠等行为开展联合整治;2.对客运站、货运站周边秩序进行联合管控;3.对非法营运车辆聚集点位开展定点值守和联合执法;4.配合做好城市客运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
21 交通运输 对违反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地第3号令)已于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5号修订,相关法条变更如下: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2万元的,处3万-10万元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初次违法的,处3万-5万元罚款;较重:再次违法的,处5万-8万元罚款;严重:情节严重的,处8万-10万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1.对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人员出入境进行联合监管;2.对外国籍运输车辆违规经营行为协同查处;3.共享国际道路运输通关信息。 海关缉私分局、边防检查站
22 交通运输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发生较大以上行车安全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发生较大以上行车安全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事故车辆道路运输证件和该车辆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责令该经营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新增运力;事故车辆为客运车辆的,还应当吊销其班线客运经营许可。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吊销事故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客运车辆吊销班线客运经营许可。
【裁量基准】一般:负同等责任的,吊销相关证件;较重:负主要责任的,吊销证件并核减经营范围;严重:负全部责任的,吊销经营许可。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应急管理局 1.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2.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开展联合排查整治;3.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等问题协同处置;5.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23 交通运输 对已取得相应许可的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经营且预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按照核定的期限、范围、种类、项目、区域和场所等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已取得相应许可的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应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核减经营范围。
【裁量基准】一般:限期内整改合格的,不予处罚;较重:逾期不整改的,没收违法所得;严重:整改不合格的,吊销许可证件。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24 交通运输 对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地第3号令)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2万元的,处3万-10万元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初次违法的,处3万-5万元罚款;较重:再次违法的,处5万-8万元罚款;严重:情节严重的,处8万-10万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1.对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人员出入境进行联合监管;2.对外国籍运输车辆违规经营行为协同查处;3.共享国际道路运输通关信息。 海关缉私分局、边防检查站
25 交通运输 对道路旅客运输途中揽客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间救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十一条第一款: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车票标明的车次、类型等级、时间、站点运送旅客,不得在运行途中揽客;因车辆故障不能恢复正常运行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快速调度车辆救援。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客运班车经营者在运行途中揽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调度车辆救援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初次违法的,处1000元罚款;较重:再次违法的,处2000元罚款;严重: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城市管理局 1.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在商圈、景区、车站等重点区域占道揽客、违规停靠等行为开展联合整治;2.对客运站、货运站周边秩序进行联合管控;3.对非法营运车辆聚集点位开展定点值守和联合执法;4.配合做好城市客运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
26 交通运输 对未取得城市客运经营许可证或者城市客运运输证,擅自从事城市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十三条: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车辆、资金;
    (二)所聘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和健康状况符合公安机关规定,近3年内无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具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汽车维修等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运营服务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适用前款规定。
    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城市客运经营许可证,对投入运营的车辆核发城市客运运输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城市客运经营许可证或者城市客运运输证,擅自从事城市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2万元的,处3万-10万元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初次违法的,处3万-5万元罚款;较重:再次违法的,处5万-8万元罚款;严重:情节严重的,处8万-10万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 1.核查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2.查处运价违规、乱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3.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等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4.对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等行为依法查处;5.对机动车维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等行为依法查处;6.配合做好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
城市管理局 1.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在商圈、景区、车站等重点区域占道揽客、违规停靠等行为开展联合整治;2.对客运站、货运站周边秩序进行联合管控;3.对非法营运车辆聚集点位开展定点值守和联合执法;4.配合做好城市客运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
27 交通运输 对出租汽车未按照规定配置专用服务标识和设施以及未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十四条:出租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颜色标识,配置出租车标志灯、计价器、安全防范装置等专用服务标识和设施,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运费标准、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等。
    非出租车不得喷涂出租车颜色标识、配置标志灯等出租车专用服务标识和设施。
    第十五条:出租车驾驶员在运营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出租车营运证件;
    (二)使用合格计价器,并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出具发票;
    (三)不得途中甩客;
    (四)不得无故绕道行驶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五)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
    (六)不得从事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的经营活动;
    (七)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轻微:首次且配合的,不予处罚;一般:处500元罚款;较重:处1000元罚款;严重:处2000-5000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免罚事项清单》序号36:首次实施且配合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城市管理局 1.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在商圈、景区、车站等重点区域占道揽客、违规停靠等行为开展联合整治;2.对客运站、货运站周边秩序进行联合管控;3.对非法营运车辆聚集点位开展定点值守和联合执法;4.配合做好城市客运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
28 交通运输 对道路货运经营者未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与托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禁运、限运、检疫控制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运输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的,应当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识,遵守运输线路、时间、速度和区域等方面的规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发生燃烧、爆炸、辐射或者泄漏事故。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初次违法的,处1000元罚款;较重:再次违法的,处2000元罚款;严重: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29 交通运输 对客运站经营者未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落实反恐维稳安检制度、危险品堵查制度、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出站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初次违法的,处1000元罚款;较重:再次违法的,处2000元罚款;严重: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 1.核查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2.查处运价违规、乱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3.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等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4.对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等行为依法查处;5.对机动车维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等行为依法查处;6.配合做好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
城市管理局 1.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在商圈、景区、车站等重点区域占道揽客、违规停靠等行为开展联合整治;2.对客运站、货运站周边秩序进行联合管控;3.对非法营运车辆聚集点位开展定点值守和联合执法;4.配合做好城市客运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
30 交通运输 对道路货运经营者出租、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十八条第四款 禁止出租、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权。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基准】一般:初次违法的,处2000-5000元罚款;较重:再次违法的,处5000-8000元罚款;严重:情节严重的,处8000-10000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应急管理局 1.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2.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开展联合排查整治;3.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等问题协同处置;5.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31 交通运输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规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采用节能环保方式,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工具、仪器维修车辆,处置废弃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二)擅自增减维修作业项目;
    (三)采取非法和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四)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五)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初次违法的,处1000-2000元罚款;较重:再次违法的,处2000-3000元罚款;严重:情节严重的,处3000-5000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 1.核查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2.查处运价违规、乱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3.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等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4.对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等行为依法查处;5.对机动车维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等行为依法查处;6.配合做好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
32 交通运输 对道路货运经营者违规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及货运代理(代办)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受理的运输业务交由不具备相应运输资格的经营者承运;
    (二)承接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货物;
    (三)承运禁运物品或者违反规定承运管制物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初次违法的,处1000元罚款;较重:再次违法的,处2000元罚款;严重: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33 交通运输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涂改、伪造、倒卖和非法印制、转让道路运输证牌、票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务机关印制的道路运输发票和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制的道路运输证牌、客票、路单、运单和费用结算凭证。道路运输发票由税务机关负责发放和管理,其他单证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倒卖和非法印制、转让道路运输证牌、票据。
    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基准】一般:初次违法的,处2000-5000元罚款;较重:再次违法的,处5000-8000元罚款;严重:情节严重的,处8000-10000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34 交通运输 对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备和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五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和货运代理(代办)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经营地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承租车辆的人员应当进行实名登记,不得将车辆租赁给不具备与租赁车辆相适应的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
    (二)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
    (三)九座以上(含九座)客车不得用于汽车租赁业务;
    (四)租赁车辆经检测合格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五)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初次违法的,处1000元罚款;较重:再次违法的,处2000元罚款;严重: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 1.核查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2.查处运价违规、乱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3.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等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4.对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等行为依法查处;5.对机动车维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等行为依法查处;6.配合做好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
35 交通运输 对机动车检测经营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检测实行社会化经营。车主可以选择经交通运输、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认定的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实施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检测项目相同或者主要检测项目基本相同的,检测机构作出的检测结果具有同等效力。机动车检测经营者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检测经营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
【裁量基准】一般:初次违法的,处5000-10000元罚款;较重:再次违法的,处10000-15000元罚款;严重:情节严重的,处15000-20000元罚款并吊销许可。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36 交通运输 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未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轻微:首次且逾期30日内的,不予处罚;一般:处1000-2000元罚款;较重:处2000-3000元罚款;严重:处3000-5000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免罚事项清单》序号35:首次实施且配合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 1.核查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2.查处运价违规、乱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3.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等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4.对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等行为依法查处;5.对机动车维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等行为依法查处;6.配合做好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
37 交通运输 对吊销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人民法院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因发生重大以上行车安全事故被依法吊销的,终生不得重新申请从业资格证。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对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吊销从业资格证。
【裁量基准】一般:负同等责任的,暂扣从业资格证;较重:负主要责任的,吊销从业资格证;严重: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并终身不得重新申领。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人民法院 1.对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决定依法审查并执行;2.对加处罚款、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行政决定依法强制执行;3.依法审理交通运输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审判庭、执行局
38 交通运输 对外国籍运输车辆违反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境外国际道路运输车辆进入自治区境内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道路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有关双边、多边协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2万元的,处3万-10万元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初次违法的,处3万-5万元罚款;较重:再次违法的,处5万-8万元罚款;严重:情节严重的,处8万-10万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1.对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人员出入境进行联合监管;2.对外国籍运输车辆违规经营行为协同查处;3.共享国际道路运输通关信息。 海关缉私分局、边防检查站
39 交通运输 对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1万元的,处2万-5万元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初次违法的,处2万-3万元罚款;较重:再次违法的,处3万-4万元罚款;严重:情节严重的,处4万-5万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 1.核查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2.查处运价违规、乱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3.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等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4.对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等行为依法查处;5.对机动车维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等行为依法查处;6.配合做好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
40 交通运输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轻微:首次且配合的,不予处罚;一般:处500-1000元罚款;较重:处1000-1500元罚款;严重:处1500-2000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免罚事项清单》序号37:首次实施且配合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 1.核查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2.查处运价违规、乱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3.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等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4.对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等行为依法查处;5.对机动车维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等行为依法查处;6.配合做好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
41 交通运输 对取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客运:轻微(首次+配合)不予处罚;一般处3000元;较重处5000元;严重处8000-10000元。普通货运:轻微不予处罚;一般处1000元;较重处2000元;严重处2500-3000元。
【免罚情形】依据《免罚事项清单》序号17:首次实施且配合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 1.核查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2.查处运价违规、乱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3.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等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4.对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等行为依法查处;5.对机动车维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等行为依法查处;6.配合做好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
42 交通运输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六十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2号,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已于2023年依据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7号修订
    第六十六条:拒绝、阻碍国务院核安全监督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责令改正,处2万-2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员处1万-2万元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配合检查的,处2万-5万元罚款;较重:阻碍检查的,处5万-10万元罚款;严重:暴力抗拒的,处10万-20万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应急管理局 1.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2.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开展联合排查整治;3.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等问题协同处置;5.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43 交通运输 对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依据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修正,2023年11月10日起生效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2万元的,处3万-10万元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初次违法的,处3万-5万元罚款;较重:再次违法的,处5万-8万元罚款;严重:情节严重的,处8万-10万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 1.核查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2.查处运价违规、乱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3.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等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4.对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等行为依法查处;5.对机动车维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等行为依法查处;6.配合做好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
44 交通运输 对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2万元的,处3万-10万元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初次违法的,处3万-5万元罚款;较重:再次违法的,处5万-8万元罚款;严重:情节严重的,处8万-10万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 1.核查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2.查处运价违规、乱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3.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等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4.对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等行为依法查处;5.对机动车维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等行为依法查处;6.配合做好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
45 交通运输 对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9月 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已于2023年依据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7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2万元的,处3万-10万元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初次违法的,处3万-5万元罚款;较重:再次违法的,处5万-8万元罚款;严重:情节严重的,处8万-10万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应急管理局 1.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2.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开展联合排查整治;3.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等问题协同处置;5.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46 交通运输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初次违法的,处200-500元罚款;较重:再次违法的,处500-1000元罚款;严重:情节严重的,处1000-2000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47 交通运输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处200元罚款;较重:处500元罚款;严重:处1000-2000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城市管理局 1.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在商圈、景区、车站等重点区域占道揽客、违规停靠等行为开展联合整治;2.对客运站、货运站周边秩序进行联合管控;3.对非法营运车辆聚集点位开展定点值守和联合执法;4.配合做好城市客运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
48 交通运输 对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依据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修正,2023年11月10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1万元的,处2万-5万元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初次违法的,处2万-3万元罚款;较重:再次违法的,处3万-4万元罚款;严重:情节严重的,处4万-5万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 1.核查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2.查处运价违规、乱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3.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等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4.对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等行为依法查处;5.对机动车维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等行为依法查处;6.配合做好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
城市管理局 1.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在商圈、景区、车站等重点区域占道揽客、违规停靠等行为开展联合整治;2.对客运站、货运站周边秩序进行联合管控;3.对非法营运车辆聚集点位开展定点值守和联合执法;4.配合做好城市客运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
49 交通运输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不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已于2023年依据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限期改正的,不予罚款;较重: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10000元罚款;严重:拒不改正的,处10000-20000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 1.核查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2.查处运价违规、乱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3.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等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4.对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等行为依法查处;5.对机动车维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等行为依法查处;6.配合做好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
50 交通运输 对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依据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修正,2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基准】一般:初次违法的,处2000-5000元罚款;较重:再次违法的,处5000-8000元罚款;严重:情节严重的,处8000-10000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51 交通运输 对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依据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修正,2023年11月10日起生效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轻微:首次且配合的,不予处罚;一般:处警告;较重:处20-100元罚款;严重:处100-200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免罚事项清单》序号10: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阻碍执法等行为的,不予处罚。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52 交通运输 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六十九条第(一)(三)(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依据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修正,2023年11月10日起生效
    第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轻微:首次且配合的,不予处罚;一般:处1000元罚款;较重:处1500-2000元罚款;严重: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免罚情形】依据《免罚事项清单》序号13:首次实施且配合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 1.核查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2.查处运价违规、乱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3.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等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4.对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等行为依法查处;5.对机动车维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等行为依法查处;6.配合做好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
城市管理局 1.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在商圈、景区、车站等重点区域占道揽客、违规停靠等行为开展联合整治;2.对客运站、货运站周边秩序进行联合管控;3.对非法营运车辆聚集点位开展定点值守和联合执法;4.配合做好城市客运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
53 交通运输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六十九条第(二)(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初次违法的,处1000元罚款;较重:再次违法的,处2000元罚款;严重: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 1.核查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2.查处运价违规、乱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3.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等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4.对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等行为依法查处;5.对机动车维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等行为依法查处;6.配合做好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
54 交通运输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地1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轻微(首次+配合)不予处罚;一般处5000元;较重处1万-2万元。
【免罚情形】依据《免罚事项清单》序号18:首次实施且配合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55 交通运输 对擅自改装危险品、放射性物品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2019年底42号第二次修正)》已于2023年依据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修订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初次违法的,处5000-10000元罚款;较重:再次违法的,处10000-15000元罚款;严重:情节严重的,处15000-20000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应急管理局 1.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2.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开展联合排查整治;3.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等问题协同处置;5.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56 交通运输 对道路运输客运、货运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依据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修正,2023年11月10日起生效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初次违法的,处1万-1.5万元罚款;较重:再次违法的,处1.5万-2万元罚款;严重:情节严重的,处2万-3万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 1.核查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2.查处运价违规、乱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3.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等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4.对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等行为依法查处;5.对机动车维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等行为依法查处;6.配合做好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
城市管理局 1.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在商圈、景区、车站等重点区域占道揽客、违规停靠等行为开展联合整治;2.对客运站、货运站周边秩序进行联合管控;3.对非法营运车辆聚集点位开展定点值守和联合执法;4.配合做好城市客运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
57 交通运输 对擅自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依据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修正,2023年11月10日起生效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初次违法的,处1万-1.5万元罚款;较重:再次违法的,处1.5万-2万元罚款;严重:情节严重的,处2万-3万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城市管理局 1.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在商圈、景区、车站等重点区域占道揽客、违规停靠等行为开展联合整治;2.对客运站、货运站周边秩序进行联合管控;3.对非法营运车辆聚集点位开展定点值守和联合执法;4.配合做好城市客运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
58 交通运输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已于2023年依据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初次违法的,处1000-2000元罚款;较重:再次违法的,处2000-3000元罚款;严重:情节严重的,处3000-5000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 1.核查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2.查处运价违规、乱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3.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等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4.对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等行为依法查处;5.对机动车维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等行为依法查处;6.配合做好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
59 交通运输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已于2023年依据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修订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处1万元罚款;较重:处1.5万-2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严重: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 1.核查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2.查处运价违规、乱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3.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等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4.对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等行为依法查处;5.对机动车维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等行为依法查处;6.配合做好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
60 交通运输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已于2013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2019年底42号第二次修正)已于2023年依据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基准】一般:初次违法的,处10万-15万元罚款;较重:再次违法的,处15万-20万元罚款;严重: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应急管理局 1.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2.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开展联合排查整治;3.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等问题协同处置;5.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61 交通运输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已于2013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2019年底42号第二次修正)已于2023年依据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修订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处1万-5万元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限期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较重:逾期未改的,处1万-3万元罚款;严重:处3万-5万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应急管理局 1.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2.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开展联合排查整治;3.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等问题协同处置;5.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62 交通运输 对未按规定投保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依据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修正,2023年11月10日起生效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第九十六条 违反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裁量基准】一般:限期投保的,不予罚款;较重:逾期不投保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63 交通运输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五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处1万-5万元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限期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较重:逾期未改的,处1万-3万元罚款;严重:处3万-5万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应急管理局 1.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2.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开展联合排查整治;3.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等问题协同处置;5.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64 交通运输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确定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品名、编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五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初次违法的,处1000-2000元罚款;较重:再次违法的,处2000-3000元罚款;严重:情节严重的,处3000-5000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应急管理局 1.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2.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开展联合排查整治;3.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等问题协同处置;5.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65 交通运输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规定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已于2013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八十六条第(七)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初次违法的,处5万-8万元罚款;较重:再次违法的,处8万-10万元罚款;严重: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应急管理局 1.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2.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开展联合排查整治;3.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等问题协同处置;5.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66 交通运输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包装危险化学品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已于2013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八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对所托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初次违法的,处5万-8万元罚款;较重:再次违法的,处8万-10万元罚款;严重: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应急管理局 1.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2.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开展联合排查整治;3.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等问题协同处置;5.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67 交通运输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范围承运危险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进行运输。
    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货物,不得超载。
    第六十条第(一)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初次违法的,处1万-2万元罚款;较重:再次违法的,处2万-3万元罚款;严重: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应急管理局 1.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2.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开展联合排查整治;3.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等问题协同处置;5.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68 交通运输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危险货物运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
    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六十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初次违法的,处1000元罚款;较重:再次违法的,处2000元罚款;严重: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应急管理局 1.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2.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开展联合排查整治;3.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等问题协同处置;5.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69 交通运输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在运输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以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第六十条第(三)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初次违法的,处1000元罚款;较重:再次违法的,处2000元罚款;严重: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应急管理局 1.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2.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开展联合排查整治;3.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等问题协同处置;5.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70 交通运输 对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承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四十七条:驾驶人应当确保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关闭状态。
    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初次违法的,处200-500元罚款;较重:再次违法的,处500-1000元罚款;严重:情节严重的,处1000-2000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应急管理局 1.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2.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开展联合排查整治;3.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等问题协同处置;5.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71 交通运输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危险货物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第六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初次违法的,处1万-2万元罚款;较重:再次违法的,处2万-3万元罚款;严重: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应急管理局 1.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2.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开展联合排查整治;3.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等问题协同处置;5.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72 交通运输 对客运经营者等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6月3日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10颁布,2012年12月11日修订,2016年4月7日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34号,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依据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修正,2023年11月10日起生效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新修订的法规中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相关规定。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初次违法的,处1000元罚款;较重:再次违法的,处2000元罚款;严重: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73 交通运输 对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21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处5000元罚款;较重:处8000元罚款;严重:处1万-2万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 1.核查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2.查处运价违规、乱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3.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等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4.对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等行为依法查处;5.对机动车维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等行为依法查处;6.配合做好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
城市管理局 1.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在商圈、景区、车站等重点区域占道揽客、违规停靠等行为开展联合整治;2.对客运站、货运站周边秩序进行联合管控;3.对非法营运车辆聚集点位开展定点值守和联合执法;4.配合做好城市客运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
74 交通运输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21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处5000元罚款;较重:处6000元罚款;严重:处8000-10000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 1.核查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2.查处运价违规、乱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3.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等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4.对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等行为依法查处;5.对机动车维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等行为依法查处;6.配合做好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
城市管理局 1.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在商圈、景区、车站等重点区域占道揽客、违规停靠等行为开展联合整治;2.对客运站、货运站周边秩序进行联合管控;3.对非法营运车辆聚集点位开展定点值守和联合执法;4.配合做好城市客运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
75 交通运输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21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处200元罚款;较重:处300元罚款;严重:处400-500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城市管理局 1.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在商圈、景区、车站等重点区域占道揽客、违规停靠等行为开展联合整治;2.对客运站、货运站周边秩序进行联合管控;3.对非法营运车辆聚集点位开展定点值守和联合执法;4.配合做好城市客运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
76 交通运输 对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已于2022年依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2022年第42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一般警告+1万元;较重警告+2万元;严重警告+2.5万-3万元。未取得运输证:一般警告+3000-5000元;较重警告+5000-8000元;严重警告+8000-10000元。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城市管理局 1.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在商圈、景区、车站等重点区域占道揽客、违规停靠等行为开展联合整治;2.对客运站、货运站周边秩序进行联合管控;3.对非法营运车辆聚集点位开展定点值守和联合执法;4.配合做好城市客运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
77 交通运输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已于2022年依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2022年第42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处5000元罚款;较重:处8000-10000元罚款;严重:处1万-3万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 1.核查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2.查处运价违规、乱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3.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等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4.对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等行为依法查处;5.对机动车维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等行为依法查处;6.配合做好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
城市管理局 1.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在商圈、景区、车站等重点区域占道揽客、违规停靠等行为开展联合整治;2.对客运站、货运站周边秩序进行联合管控;3.对非法营运车辆聚集点位开展定点值守和联合执法;4.配合做好城市客运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1.配合做好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2.对网约车平台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依法查处网络平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网络管理科
78 交通运输 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三)违规收费的;(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备注:“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主要指地方性法规。)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处50元罚款;较重:处100元罚款;严重:处150-200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城市管理局 1.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在商圈、景区、车站等重点区域占道揽客、违规停靠等行为开展联合整治;2.对客运站、货运站周边秩序进行联合管控;3.对非法营运车辆聚集点位开展定点值守和联合执法;4.配合做好城市客运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
79 交通运输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处200元罚款;较重:处300元罚款;严重:处400-500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城市管理局 1.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在商圈、景区、车站等重点区域占道揽客、违规停靠等行为开展联合整治;2.对客运站、货运站周边秩序进行联合管控;3.对非法营运车辆聚集点位开展定点值守和联合执法;4.配合做好城市客运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
80 交通运输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处3000元罚款;较重:处5000元罚款;严重:处1万-3万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城市管理局 1.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在商圈、景区、车站等重点区域占道揽客、违规停靠等行为开展联合整治;2.对客运站、货运站周边秩序进行联合管控;3.对非法营运车辆聚集点位开展定点值守和联合执法;4.配合做好城市客运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
81 交通运输 对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处1000元罚款;较重:处2000元罚款;严重:处2500-3000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城市管理局 1.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在商圈、景区、车站等重点区域占道揽客、违规停靠等行为开展联合整治;2.对客运站、货运站周边秩序进行联合管控;3.对非法营运车辆聚集点位开展定点值守和联合执法;4.配合做好城市客运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
82 交通运输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规章】(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2月14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处3000元罚款;较重:处5000元罚款;严重:处8000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1.配合做好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2.对网约车平台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依法查处网络平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网络管理科
83 交通运输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规章】(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2月14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轻微(首次+配合)不予处罚;一般:处200-400元罚款;较重:处400-800元罚款;严重:处800-2000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免罚事项清单》序号9:首次实施且配合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84 交通运输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规章】【规章】(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2月14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处2000元罚款;较重:处3000元罚款;严重:处5000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85 交通运输 对运营企业未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二)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三)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四)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五)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
    第二十六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二)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三)规定的其他站点服务设施和标识配置要求。
    第六十一条: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处1000-2000元罚款;较重:处2000-3000元罚款;严重:处3000-5000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城市管理局 1.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在商圈、景区、车站等重点区域占道揽客、违规停靠等行为开展联合整治;2.对客运站、货运站周边秩序进行联合管控;3.对非法营运车辆聚集点位开展定点值守和联合执法;4.配合做好城市客运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
86 交通运输 对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二)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三)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四)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五)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处1000-2000元罚款;较重:处2000-3000元罚款;严重:处3000-5000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城市管理局 1.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在商圈、景区、车站等重点区域占道揽客、违规停靠等行为开展联合整治;2.对客运站、货运站周边秩序进行联合管控;3.对非法营运车辆聚集点位开展定点值守和联合执法;4.配合做好城市客运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
87 交通运输 对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处1000-2000元罚款;较重:处2000-3000元罚款;严重:处3000-5000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城市管理局 1.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在商圈、景区、车站等重点区域占道揽客、违规停靠等行为开展联合整治;2.对客运站、货运站周边秩序进行联合管控;3.对非法营运车辆聚集点位开展定点值守和联合执法;4.配合做好城市客运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
88 交通运输 对运营企业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二)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三)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四)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处1000-2000元罚款;较重:处2000-3000元罚款;严重:处3000-5000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城市管理局 1.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在商圈、景区、车站等重点区域占道揽客、违规停靠等行为开展联合整治;2.对客运站、货运站周边秩序进行联合管控;3.对非法营运车辆聚集点位开展定点值守和联合执法;4.配合做好城市客运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
89 交通运输 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根据违法情节(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分别裁量,综合考虑违法次数、危害后果、配合程度等因素确定处罚档次。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城市管理局 1.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在商圈、景区、车站等重点区域占道揽客、违规停靠等行为开展联合整治;2.对客运站、货运站周边秩序进行联合管控;3.对非法营运车辆聚集点位开展定点值守和联合执法;4.配合做好城市客运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
90 交通运输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处1000-2000元罚款;较重:处2000-3000元罚款;严重:处3000-5000元罚款。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城市管理局 1.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在商圈、景区、车站等重点区域占道揽客、违规停靠等行为开展联合整治;2.对客运站、货运站周边秩序进行联合管控;3.对非法营运车辆聚集点位开展定点值守和联合执法;4.配合做好城市客运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
91 交通运输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行政处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线索排查与案件调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市场信息摸排与政策宣传,配合做好源头管控。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42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底纹词修订)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线索排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固定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对轻微违法行为当场责令改正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标准的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审核告知(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处罚送达(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督促履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一案一卷)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轻微违法当场督促整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5日;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取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90日内办结;跨部门违法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整改完毕1日内复查;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客运场站、物流园区、重点运输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②一般运输经营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群众举报/12345热线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⑤重点监管对象(有违法记录、投诉高发):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经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卫星定位/联网联控)\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专项排查 【处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一般: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较重: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严重: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并吊销运输证明。
【免罚情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3.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轻罚情形】符合免罚条件但不满足全部要件的,按裁量基准一般档次从轻处罚。
1.涉嫌刑事犯罪(非法经营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需停产停业整顿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车辆交通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处理;5.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处罚,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公布并执行裁量基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应急管理局 1.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2.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开展联合排查整治;3.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等问题协同处置;5.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92 交通运输 对交通运输领域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强制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与现场处置;乡镇(街道)协助配合现场执法,做好当事人疏导与稳控工作。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线索发现(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确认违法事实、固定证据)→报批审核(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紧急情况先采取措施后报批)→实施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依法处置(解除强制措施/依法没收/移送相关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查封扣押措施24h内补办批准手续;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延长不超过30日);解除强制措施后3日内退还财物;跨部门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重点区域(客运站、物流园):每月不少于1次;②一般区域:每季度不少于1次;③举报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车辆拦截检查\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执法 【强制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
【强制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执行要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理由、依据及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免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强制;2.当事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3.首次违法且配合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优先采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 1.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3.涉及车辆交通安全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4.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事项为行政强制,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依法实施行政强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应急管理局 1.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2.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开展联合排查整治;3.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等问题协同处置;5.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93 交通运输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决定作出的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强制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与现场处置;乡镇(街道)协助配合现场执法,做好当事人疏导与稳控工作。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人民法院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线索发现(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确认违法事实、固定证据)→报批审核(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紧急情况先采取措施后报批)→实施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依法处置(解除强制措施/依法没收/移送相关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查封扣押措施24h内补办批准手续;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延长不超过30日);解除强制措施后3日内退还财物;跨部门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重点区域(客运站、物流园):每月不少于1次;②一般区域:每季度不少于1次;③举报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车辆拦截检查\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执法 【强制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
【强制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执行要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理由、依据及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免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强制;2.当事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3.首次违法且配合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优先采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 1.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3.涉及车辆交通安全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4.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事项为行政强制,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依法实施行政强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人民法院 1.对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决定依法审查并执行;2.对加处罚款、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行政决定依法强制执行;3.依法审理交通运输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审判庭、执行局
94 交通运输 对用于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设备、运输工具的扣押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强制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与现场处置;乡镇(街道)协助配合现场执法,做好当事人疏导与稳控工作。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线索发现(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确认违法事实、固定证据)→报批审核(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紧急情况先采取措施后报批)→实施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依法处置(解除强制措施/依法没收/移送相关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查封扣押措施24h内补办批准手续;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延长不超过30日);解除强制措施后3日内退还财物;跨部门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重点区域(客运站、物流园):每月不少于1次;②一般区域:每季度不少于1次;③举报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车辆拦截检查\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执法 【强制依据】【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强制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执行要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理由、依据及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免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强制;2.当事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3.首次违法且配合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优先采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 1.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3.涉及车辆交通安全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4.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事项为行政强制,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依法实施行政强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应急管理局 1.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2.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开展联合排查整治;3.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等问题协同处置;5.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95 交通运输 对逾期不履行交通运输领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强制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与现场处置;乡镇(街道)协助配合现场执法,做好当事人疏导与稳控工作。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人民法院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线索发现(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确认违法事实、固定证据)→报批审核(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紧急情况先采取措施后报批)→实施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依法处置(解除强制措施/依法没收/移送相关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查封扣押措施24h内补办批准手续;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延长不超过30日);解除强制措施后3日内退还财物;跨部门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重点区域(客运站、物流园):每月不少于1次;②一般区域:每季度不少于1次;③举报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车辆拦截检查\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执法 【强制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强制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执行要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理由、依据及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免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强制;2.当事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3.首次违法且配合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优先采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 1.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3.涉及车辆交通安全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4.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事项为行政强制,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依法实施行政强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人民法院 1.对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决定依法审查并执行;2.对加处罚款、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行政决定依法强制执行;3.依法审理交通运输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审判庭、执行局
96 交通运输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实施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强制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与现场处置;乡镇(街道)协助配合现场执法,做好当事人疏导与稳控工作。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线索发现(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确认违法事实、固定证据)→报批审核(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紧急情况先采取措施后报批)→实施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依法处置(解除强制措施/依法没收/移送相关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查封扣押措施24h内补办批准手续;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延长不超过30日);解除强制措施后3日内退还财物;跨部门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重点区域(客运站、物流园):每月不少于1次;②一般区域:每季度不少于1次;③举报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车辆拦截检查\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执法 【强制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
【强制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执行要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理由、依据及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免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强制;2.当事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3.首次违法且配合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优先采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 1.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3.涉及车辆交通安全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4.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事项为行政强制,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依法实施行政强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97 交通运输 对无道路运输证件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件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证件标明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拒不接受检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强制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执法主体,负责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巡查与现场处置;乡镇(街道)协助配合现场执法,做好当事人疏导与稳控工作。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对无道路运输证件、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件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证件标明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有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或者拒不接受检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可以扣押车辆、证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线索发现(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现场核查(出示执法证件、确认违法事实、固定证据)→报批审核(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紧急情况先采取措施后报批)→实施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依法处置(解除强制措施/依法没收/移送相关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归档 线索24h内现场核查;查封扣押措施24h内补办批准手续;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延长不超过30日);解除强制措施后3日内退还财物;跨部门线索2个工作日内移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重点区域(客运站、物流园):每月不少于1次;②一般区域:每季度不少于1次;③举报线索:24小时内现场核查;④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 日常巡查\定点抽查\车辆拦截检查\12345工单线索核查\部门联合执法 【强制依据】【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对无道路运输证件、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件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证件标明的经营范围
【强制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执行要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理由、依据及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免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强制;2.当事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3.首次违法且配合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优先采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 1.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无证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3.涉及车辆交通安全违法的,移送公安交管部门;4.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事项为行政强制,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依法实施行政强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98 交通运输 对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管(交通运输领域) 行政检查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检查主体,负责统筹辖区交通运输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检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经营主体信息摸排,配合做好检查工作。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制定检查计划(年度计划/专项方案)→现场检查(出示证件、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检查记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问题处置(发现问题责令改正/依法立案/移送相关部门)→整改复查(对整改情况跟踪复查)→结果归档(检查记录归档、信息公示) 年度检查计划年初制定并公示;专项检查按方案时限完成;举报线索24h内现场核查;发现问题当场责令改正;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调查;检查结果5个工作日内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重点运输企业(客运、危货):每月不少于1次;②一般运输企业:每季度不少于1次;③举报线索:24小时内核查;④专项检查:按上级部署执行;⑤"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按年度计划比例执行。 日常巡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检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部门联合检查 【检查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
【检查内容】1.经营资质条件保持情况;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3.车辆技术状况及从业人员资格;4.服务质量及经营行为规范情况;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处置方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责令改正、予以行政处罚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本事项为行政检查,不适用行政处罚免罚轻罚情形。检查中发现轻微违法行为的,可依法不予处罚,采用劝导教育方式。 1.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2.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无证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检查,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规范检查行为、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应急管理局 1.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2.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开展联合排查整治;3.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等问题协同处置;5.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99 交通运输 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机构评价活动、评审员管理等情况的监管 行政检查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检查主体,负责统筹辖区交通运输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检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经营主体信息摸排,配合做好检查工作。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6]133号)
    第六十三条:主管机关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突
制定检查计划(年度计划/专项方案)→现场检查(出示证件、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检查记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问题处置(发现问题责令改正/依法立案/移送相关部门)→整改复查(对整改情况跟踪复查)→结果归档(检查记录归档、信息公示) 年度检查计划年初制定并公示;专项检查按方案时限完成;举报线索24h内现场核查;发现问题当场责令改正;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调查;检查结果5个工作日内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重点运输企业(客运、危货):每月不少于1次;②一般运输企业:每季度不少于1次;③举报线索:24小时内核查;④专项检查:按上级部署执行;⑤"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按年度计划比例执行。 日常巡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检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部门联合检查 【检查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
【检查内容】1.经营资质条件保持情况;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3.车辆技术状况及从业人员资格;4.服务质量及经营行为规范情况;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处置方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责令改正、予以行政处罚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本事项为行政检查,不适用行政处罚免罚轻罚情形。检查中发现轻微违法行为的,可依法不予处罚,采用劝导教育方式。 1.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2.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无证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检查,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规范检查行为、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应急管理局 1.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2.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开展联合排查整治;3.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等问题协同处置;5.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100 交通运输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行政检查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检查主体,负责统筹辖区交通运输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检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经营主体信息摸排,配合做好检查工作。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
制定检查计划(年度计划/专项方案)→现场检查(出示证件、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检查记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问题处置(发现问题责令改正/依法立案/移送相关部门)→整改复查(对整改情况跟踪复查)→结果归档(检查记录归档、信息公示) 年度检查计划年初制定并公示;专项检查按方案时限完成;举报线索24h内现场核查;发现问题当场责令改正;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调查;检查结果5个工作日内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重点运输企业(客运、危货):每月不少于1次;②一般运输企业:每季度不少于1次;③举报线索:24小时内核查;④专项检查:按上级部署执行;⑤"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按年度计划比例执行。 日常巡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检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部门联合检查 【检查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
【检查内容】1.经营资质条件保持情况;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3.车辆技术状况及从业人员资格;4.服务质量及经营行为规范情况;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处置方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责令改正、予以行政处罚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本事项为行政检查,不适用行政处罚免罚轻罚情形。检查中发现轻微违法行为的,可依法不予处罚,采用劝导教育方式。 1.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2.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无证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检查,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规范检查行为、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应急管理局 1.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2.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开展联合排查整治;3.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等问题协同处置;5.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101 交通运输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检查主体,负责统筹辖区交通运输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检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经营主体信息摸排,配合做好检查工作。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矿石、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制定检查计划(年度计划/专项方案)→现场检查(出示证件、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检查记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问题处置(发现问题责令改正/依法立案/移送相关部门)→整改复查(对整改情况跟踪复查)→结果归档(检查记录归档、信息公示) 年度检查计划年初制定并公示;专项检查按方案时限完成;举报线索24h内现场核查;发现问题当场责令改正;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调查;检查结果5个工作日内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重点运输企业(客运、危货):每月不少于1次;②一般运输企业:每季度不少于1次;③举报线索:24小时内核查;④专项检查:按上级部署执行;⑤"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按年度计划比例执行。 日常巡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检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部门联合检查 【检查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
【检查内容】1.经营资质条件保持情况;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3.车辆技术状况及从业人员资格;4.服务质量及经营行为规范情况;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处置方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责令改正、予以行政处罚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本事项为行政检查,不适用行政处罚免罚轻罚情形。检查中发现轻微违法行为的,可依法不予处罚,采用劝导教育方式。 1.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2.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无证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检查,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规范检查行为、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城市管理局 1.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在商圈、景区、车站等重点区域占道揽客、违规停靠等行为开展联合整治;2.对客运站、货运站周边秩序进行联合管控;3.对非法营运车辆聚集点位开展定点值守和联合执法;4.配合做好城市客运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
102 交通运输 对辖区内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检查主体,负责统筹辖区交通运输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检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经营主体信息摸排,配合做好检查工作。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规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5年第3号颁布)已于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5号修订,相关法条变更如下: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口岸地包括口岸查验现场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XX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站”标识牌;在口岸查验现场悬挂“中国运输管理”的标识,并实行统一的国际道路运输查验签章(式样见附件8)。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制定检查计划(年度计划/专项方案)→现场检查(出示证件、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检查记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问题处置(发现问题责令改正/依法立案/移送相关部门)→整改复查(对整改情况跟踪复查)→结果归档(检查记录归档、信息公示) 年度检查计划年初制定并公示;专项检查按方案时限完成;举报线索24h内现场核查;发现问题当场责令改正;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调查;检查结果5个工作日内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重点运输企业(客运、危货):每月不少于1次;②一般运输企业:每季度不少于1次;③举报线索:24小时内核查;④专项检查:按上级部署执行;⑤"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按年度计划比例执行。 日常巡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检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部门联合检查 【检查依据】【规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5年第3号颁布)已于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5号修订,相关法条变更如下: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口岸地包括口岸查验现场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XX口岸国际道路运输
【检查内容】1.经营资质条件保持情况;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3.车辆技术状况及从业人员资格;4.服务质量及经营行为规范情况;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处置方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责令改正、予以行政处罚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本事项为行政检查,不适用行政处罚免罚轻罚情形。检查中发现轻微违法行为的,可依法不予处罚,采用劝导教育方式。 1.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2.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无证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检查,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规范检查行为、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1.对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人员出入境进行联合监管;2.对外国籍运输车辆违规经营行为协同查处;3.共享国际道路运输通关信息。 海关缉私分局、边防检查站
103 交通运输 对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检查主体,负责统筹辖区交通运输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检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经营主体信息摸排,配合做好检查工作。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通过 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四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2019年6月21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
制定检查计划(年度计划/专项方案)→现场检查(出示证件、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检查记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问题处置(发现问题责令改正/依法立案/移送相关部门)→整改复查(对整改情况跟踪复查)→结果归档(检查记录归档、信息公示) 年度检查计划年初制定并公示;专项检查按方案时限完成;举报线索24h内现场核查;发现问题当场责令改正;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调查;检查结果5个工作日内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重点运输企业(客运、危货):每月不少于1次;②一般运输企业:每季度不少于1次;③举报线索:24小时内核查;④专项检查:按上级部署执行;⑤"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按年度计划比例执行。 日常巡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检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部门联合检查 【检查依据】【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通过 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四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检查内容】1.经营资质条件保持情况;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3.车辆技术状况及从业人员资格;4.服务质量及经营行为规范情况;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处置方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责令改正、予以行政处罚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本事项为行政检查,不适用行政处罚免罚轻罚情形。检查中发现轻微违法行为的,可依法不予处罚,采用劝导教育方式。 1.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2.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无证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检查,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规范检查行为、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104 交通运输 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检查主体,负责统筹辖区交通运输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检查;乡镇(街道)协助开展属地运输经营主体信息摸排,配合做好检查工作。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制定检查计划(年度计划/专项方案)→现场检查(出示证件、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检查记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问题处置(发现问题责令改正/依法立案/移送相关部门)→整改复查(对整改情况跟踪复查)→结果归档(检查记录归档、信息公示) 年度检查计划年初制定并公示;专项检查按方案时限完成;举报线索24h内现场核查;发现问题当场责令改正;立案案件7日内启动调查;检查结果5个工作日内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落实分级检查频次:①重点运输企业(客运、危货):每月不少于1次;②一般运输企业:每季度不少于1次;③举报线索:24小时内核查;④专项检查:按上级部署执行;⑤"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按年度计划比例执行。 日常巡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检查\台账核查\车辆/人员资质核验\科技监控\部门联合检查 【检查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
【检查内容】1.经营资质条件保持情况;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3.车辆技术状况及从业人员资格;4.服务质量及经营行为规范情况;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处置方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责令改正、予以行政处罚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本事项为行政检查,不适用行政处罚免罚轻罚情形。检查中发现轻微违法行为的,可依法不予处罚,采用劝导教育方式。 1.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2.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3.涉及安全生产隐患的,通报应急管理部门;4.涉及无证经营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 本事项为行政检查,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责任事项: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规范检查行为、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应急管理局 1.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2.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开展联合排查整治;3.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等问题协同处置;5.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105 交通运输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奖励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实施主体,负责交通运输行政奖励的评审与授予;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推荐申报与初审;乡镇(街道)协助做好宣传动员与线索推荐。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县(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及时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并为举报者保密。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者实施报复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发布奖励通知→申报推荐(单位/个人申报或组织推荐)→初审(核验申报材料真实性)→评审(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批准授予(作出奖励决定、颁发证书/奖金)→归档 奖励通知按年度或专项计划发布;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评审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奖励决定。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或专项部署组织开展,日常接受单位和个人推荐申报。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 【奖励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县(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奖励条件】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奖励种类】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
本事项为行政奖励,不适用行政处罚免罚轻罚情形。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证书;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本事项为行政奖励,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应急管理局 1.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2.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开展联合排查整治;3.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等问题协同处置;5.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106 交通运输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奖励 行政奖励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奖励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实施主体,负责交通运输行政奖励的评审与授予;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推荐申报与初审;乡镇(街道)协助做好宣传动员与线索推荐。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发布奖励通知→申报推荐(单位/个人申报或组织推荐)→初审(核验申报材料真实性)→评审(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批准授予(作出奖励决定、颁发证书/奖金)→归档 奖励通知按年度或专项计划发布;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评审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奖励决定。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或专项部署组织开展,日常接受单位和个人推荐申报。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 【奖励依据】【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奖励条件】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奖励种类】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
本事项为行政奖励,不适用行政处罚免罚轻罚情形。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证书;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本事项为行政奖励,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市场监督管理局 1.核查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2.查处运价违规、乱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3.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等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4.对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等行为依法查处;5.对机动车维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等行为依法查处;6.配合做好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
城市管理局 1.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在商圈、景区、车站等重点区域占道揽客、违规停靠等行为开展联合整治;2.对客运站、货运站周边秩序进行联合管控;3.对非法营运车辆聚集点位开展定点值守和联合执法;4.配合做好城市客运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
107 交通运输 对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的裁决 行政裁决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其他行政权力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裁决机关,负责交通运输行政裁决案件的审理与决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申请受理与调查调解;乡镇(街道)协助做好纠纷调解与稳控工作。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依据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修正,2023年11月10日起生效
    第七十四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申请受理(提交裁决申请及证据材料)→立案审查(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调查调解(调取证据、组织调解)→审理裁决(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决决定)→送达裁决书→执行与归档 申请材料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60日内作出裁决决定(复杂案件可延长30日);裁决书7日内送达当事人。 根据当事人申请启动裁决程序,日常做好运输服务纠纷的预防与调解工作。 书面审查\调查取证\组织调解\依法裁决 【裁决依据】【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依据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修正,2023年11月10日起生效
    第七十四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裁决范围】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的纠纷等法律法规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裁决的事项。
【裁决原则】合法、公正、公开,先行调解,调解不成依法裁决。
本事项为行政裁决,不适用行政处罚免罚轻罚情形。 1.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裁决执行中需要强制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本事项为行政裁决,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城市管理局 1.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在商圈、景区、车站等重点区域占道揽客、违规停靠等行为开展联合整治;2.对客运站、货运站周边秩序进行联合管控;3.对非法营运车辆聚集点位开展定点值守和联合执法;4.配合做好城市客运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
108 交通运输 客运站站级核定 行政确认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确认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实施主体,负责交通运输行政确认事项的办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申请受理、初审与现场核查;乡镇(街道)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信息摸排。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由交通部发布,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6次修正)依据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修正,2023年11月10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
申请受理(提交申请材料)→资料初审(核验材料完整性、合规性)→现场核查(需要现场核实的组织核查)→审核确认(逐级审核、签署意见)→出具确认文书→台账归档(信息入库、一案一档) 申请材料当日受理;材料不齐1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现场核查3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规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确认文书当日出具;办结1日内归档。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分级监管频次:①新确认事项:确认后30日内首次核查;②已确认事项:每半年不少于1次核查;③举报线索:24小时内核查。 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台账核对\系统数据比对 【确认依据】【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由交通部发布,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6次修正)依据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修正,2023年11月10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确认条件】申请人须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确认并出具确认文书。
本事项为行政确认,不适用行政处罚免罚轻罚情形。 1.申请材料涉嫌伪造、变造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本事项为行政确认,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市场监督管理局 1.核查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2.查处运价违规、乱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3.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等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4.对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等行为依法查处;5.对机动车维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等行为依法查处;6.配合做好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
城市管理局 1.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在商圈、景区、车站等重点区域占道揽客、违规停靠等行为开展联合整治;2.对客运站、货运站周边秩序进行联合管控;3.对非法营运车辆聚集点位开展定点值守和联合执法;4.配合做好城市客运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
109 交通运输 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确认 行政确认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确认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实施主体,负责交通运输行政确认事项的办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申请受理、初审与现场核查;乡镇(街道)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信息摸排。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6第9号,2006年9月5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经2019年6月12日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自2019年6月21日起施行)。已于2022年依据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修订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在岗从业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规范性文件】《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交运发〔2011〕106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并经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认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其从业资格证件和从业资格管理档案予以记载。继续教育的确认可采取考核或学时认定等方式,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申请受理(提交申请材料)→资料初审(核验材料完整性、合规性)→现场核查(需要现场核实的组织核查)→审核确认(逐级审核、签署意见)→出具确认文书→台账归档(信息入库、一案一档) 申请材料当日受理;材料不齐1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现场核查3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规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确认文书当日出具;办结1日内归档。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分级监管频次:①新确认事项:确认后30日内首次核查;②已确认事项:每半年不少于1次核查;③举报线索:24小时内核查。 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台账核对\系统数据比对 【确认依据】【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6第9号,2006年9月5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经2019年6月12日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自2019年6月21日起施行)。已于2022年依据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修订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在岗从业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规范性文件】《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交运发〔2011〕106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
【确认条件】申请人须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确认并出具确认文书。
本事项为行政确认,不适用行政处罚免罚轻罚情形。 1.申请材料涉嫌伪造、变造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本事项为行政确认,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10 交通运输 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确认 行政确认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确认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实施主体,负责交通运输行政确认事项的办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申请受理、初审与现场核查;乡镇(街道)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信息摸排。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第六次修正)依据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修正,2023年11月10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二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第三十六条 在重大活动、节假日、春运期间、旅游旺季等特殊时段或者发生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不能满足运力需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二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运行。
申请受理(提交申请材料)→资料初审(核验材料完整性、合规性)→现场核查(需要现场核实的组织核查)→审核确认(逐级审核、签署意见)→出具确认文书→台账归档(信息入库、一案一档) 申请材料当日受理;材料不齐1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现场核查3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规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确认文书当日出具;办结1日内归档。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分级监管频次:①新确认事项:确认后30日内首次核查;②已确认事项:每半年不少于1次核查;③举报线索:24小时内核查。 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台账核对\系统数据比对 【确认依据】【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年12月第六次修正)依据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修正,2023年11月10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二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第三十六条 在重大活动、节假日、春运期间、旅游旺季等特殊时段或者发生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不能满足运力需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二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
【确认条件】申请人须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确认并出具确认文书。
本事项为行政确认,不适用行政处罚免罚轻罚情形。 1.申请材料涉嫌伪造、变造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本事项为行政确认,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111 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市场信用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其他行政权力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实施主体,负责交通运输备案、信用管理、车辆审验等事项的办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申请受理、初审与日常监管;乡镇(街道)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信息摸排。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路交通运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2月2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第二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路运输经营者、船员经营诚信档案和经营诚信约束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诚信监督信息,并且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反馈处理结果。
【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2015年6月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二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的动态管理。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查处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申请受理(提交备案/审验/信用材料)→资料初审(核验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审核(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核查)→出具备案凭证/审验结果/信用记录→信息公示(按规定公示)→台账归档(信息入库) 备案材料当日受理;材料不齐1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备案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车辆审验当日完成;信用记录实时更新;办结1日内归档。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分级监管频次:①新备案主体:备案后30日内首次核查;②已备案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车辆年度审验:每年1次;④信用评价:按年度开展;⑤举报线索:24小时内核查。 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系统数据比对\台账核对\信用核查 【办理依据】【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路交通运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2月2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第二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路运输经营者、船员经营
【办理条件】申请人须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办理结果】出具备案凭证、审验合格证明或信用评价结果。
本事项为其他行政权力,不适用行政处罚免罚轻罚情形。 1.申请材料涉嫌伪造、变造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发现违法行为需行政处罚的,依法立案查处;3.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移送相关部门。 本事项为其他行政权力,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市场监督管理局 1.核查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2.查处运价违规、乱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3.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等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4.对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等行为依法查处;5.对机动车维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等行为依法查处;6.配合做好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
112 交通运输 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驾驶员、乘务员培训、考核情况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其他行政权力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实施主体,负责交通运输备案、信用管理、车辆审验等事项的办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申请受理、初审与日常监管;乡镇(街道)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信息摸排。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3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二十四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的数量、车型配备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并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安排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上岗。运营企业应当将相关培训、考核情况建档备查,并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受理(提交备案/审验/信用材料)→资料初审(核验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审核(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核查)→出具备案凭证/审验结果/信用记录→信息公示(按规定公示)→台账归档(信息入库) 备案材料当日受理;材料不齐1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备案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车辆审验当日完成;信用记录实时更新;办结1日内归档。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分级监管频次:①新备案主体:备案后30日内首次核查;②已备案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车辆年度审验:每年1次;④信用评价:按年度开展;⑤举报线索:24小时内核查。 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系统数据比对\台账核对\信用核查 【办理依据】【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3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二十四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的数量、车型配备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并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安排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上岗。运营企业应当将相关培训、考核情况建档备查,并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条件】申请人须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办理结果】出具备案凭证、审验合格证明或信用评价结果。
本事项为其他行政权力,不适用行政处罚免罚轻罚情形。 1.申请材料涉嫌伪造、变造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发现违法行为需行政处罚的,依法立案查处;3.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移送相关部门。 本事项为其他行政权力,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市场监督管理局 1.核查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2.查处运价违规、乱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3.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等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4.对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等行为依法查处;5.对机动车维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等行为依法查处;6.配合做好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
城市管理局 1.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在商圈、景区、车站等重点区域占道揽客、违规停靠等行为开展联合整治;2.对客运站、货运站周边秩序进行联合管控;3.对非法营运车辆聚集点位开展定点值守和联合执法;4.配合做好城市客运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
113 交通运输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其他行政权力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实施主体,负责交通运输备案、信用管理、车辆审验等事项的办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申请受理、初审与日常监管;乡镇(街道)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信息摸排。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技术标准,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评定。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依据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修正,2023年11月10日起生效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申请受理(提交备案/审验/信用材料)→资料初审(核验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审核(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核查)→出具备案凭证/审验结果/信用记录→信息公示(按规定公示)→台账归档(信息入库) 备案材料当日受理;材料不齐1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备案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车辆审验当日完成;信用记录实时更新;办结1日内归档。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分级监管频次:①新备案主体:备案后30日内首次核查;②已备案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车辆年度审验:每年1次;④信用评价:按年度开展;⑤举报线索:24小时内核查。 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系统数据比对\台账核对\信用核查 【办理依据】【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技术标准,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评定。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中华人民
【办理条件】申请人须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办理结果】出具备案凭证、审验合格证明或信用评价结果。
本事项为其他行政权力,不适用行政处罚免罚轻罚情形。 1.申请材料涉嫌伪造、变造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发现违法行为需行政处罚的,依法立案查处;3.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移送相关部门。 本事项为其他行政权力,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市场监督管理局 1.核查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2.查处运价违规、乱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3.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等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4.对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等行为依法查处;5.对机动车维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等行为依法查处;6.配合做好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
114 交通运输 省际包车客运企业使用包车客运标志牌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其他行政权力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实施主体,负责交通运输备案、信用管理、车辆审验等事项的办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申请受理、初审与日常监管;乡镇(街道)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信息摸排。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依据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修正,2023年11月10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包车标志牌。”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受理(提交备案/审验/信用材料)→资料初审(核验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审核(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核查)→出具备案凭证/审验结果/信用记录→信息公示(按规定公示)→台账归档(信息入库) 备案材料当日受理;材料不齐1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备案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车辆审验当日完成;信用记录实时更新;办结1日内归档。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分级监管频次:①新备案主体:备案后30日内首次核查;②已备案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车辆年度审验:每年1次;④信用评价:按年度开展;⑤举报线索:24小时内核查。 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系统数据比对\台账核对\信用核查 【办理依据】【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依据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修正,2023年11月10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包车标志牌。”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条件】申请人须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办理结果】出具备案凭证、审验合格证明或信用评价结果。
本事项为其他行政权力,不适用行政处罚免罚轻罚情形。 1.申请材料涉嫌伪造、变造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发现违法行为需行政处罚的,依法立案查处;3.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移送相关部门。 本事项为其他行政权力,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市场监督管理局 1.核查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2.查处运价违规、乱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3.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等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4.对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等行为依法查处;5.对机动车维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等行为依法查处;6.配合做好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
115 交通运输 对汽车租赁经营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其他行政权力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实施主体,负责交通运输备案、信用管理、车辆审验等事项的办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申请受理、初审与日常监管;乡镇(街道)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信息摸排。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州、市(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城市客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和货运代理(代办)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经营地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申请受理(提交备案/审验/信用材料)→资料初审(核验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审核(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核查)→出具备案凭证/审验结果/信用记录→信息公示(按规定公示)→台账归档(信息入库) 备案材料当日受理;材料不齐1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备案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车辆审验当日完成;信用记录实时更新;办结1日内归档。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分级监管频次:①新备案主体:备案后30日内首次核查;②已备案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车辆年度审验:每年1次;④信用评价:按年度开展;⑤举报线索:24小时内核查。 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系统数据比对\台账核对\信用核查 【办理依据】【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州、市(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城市客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和货运代理(代办)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经营地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办理条件】申请人须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办理结果】出具备案凭证、审验合格证明或信用评价结果。
本事项为其他行政权力,不适用行政处罚免罚轻罚情形。 1.申请材料涉嫌伪造、变造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发现违法行为需行政处罚的,依法立案查处;3.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移送相关部门。 本事项为其他行政权力,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市场监督管理局 1.核查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2.查处运价违规、乱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3.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等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4.对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等行为依法查处;5.对机动车维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等行为依法查处;6.配合做好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
116 交通运输 对货运代理(代办)经营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其他行政权力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实施主体,负责交通运输备案、信用管理、车辆审验等事项的办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申请受理、初审与日常监管;乡镇(街道)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信息摸排。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州、市(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城市客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和货运代理(代办)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经营地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十六条: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
申请受理(提交备案/审验/信用材料)→资料初审(核验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审核(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核查)→出具备案凭证/审验结果/信用记录→信息公示(按规定公示)→台账归档(信息入库) 备案材料当日受理;材料不齐1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备案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车辆审验当日完成;信用记录实时更新;办结1日内归档。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分级监管频次:①新备案主体:备案后30日内首次核查;②已备案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车辆年度审验:每年1次;④信用评价:按年度开展;⑤举报线索:24小时内核查。 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系统数据比对\台账核对\信用核查 【办理依据】【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州、市(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城市客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和货运代理(代办)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经营地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规章】《道路
【办理条件】申请人须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办理结果】出具备案凭证、审验合格证明或信用评价结果。
本事项为其他行政权力,不适用行政处罚免罚轻罚情形。 1.申请材料涉嫌伪造、变造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发现违法行为需行政处罚的,依法立案查处;3.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移送相关部门。 本事项为其他行政权力,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市场监督管理局 1.核查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2.查处运价违规、乱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3.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等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4.对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等行为依法查处;5.对机动车维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等行为依法查处;6.配合做好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
117 交通运输 机动车维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其他行政权力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实施主体,负责交通运输备案、信用管理、车辆审验等事项的办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申请受理、初审与日常监管;乡镇(街道)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信息摸排。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 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已于2023年依据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修订
    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
申请受理(提交备案/审验/信用材料)→资料初审(核验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审核(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核查)→出具备案凭证/审验结果/信用记录→信息公示(按规定公示)→台账归档(信息入库) 备案材料当日受理;材料不齐1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备案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车辆审验当日完成;信用记录实时更新;办结1日内归档。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分级监管频次:①新备案主体:备案后30日内首次核查;②已备案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车辆年度审验:每年1次;④信用评价:按年度开展;⑤举报线索:24小时内核查。 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系统数据比对\台账核对\信用核查 【办理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
【办理条件】申请人须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办理结果】出具备案凭证、审验合格证明或信用评价结果。
本事项为其他行政权力,不适用行政处罚免罚轻罚情形。 1.申请材料涉嫌伪造、变造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发现违法行为需行政处罚的,依法立案查处;3.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移送相关部门。 本事项为其他行政权力,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市场监督管理局 1.核查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2.查处运价违规、乱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3.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等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4.对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等行为依法查处;5.对机动车维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等行为依法查处;6.配合做好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
118 交通运输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其他行政权力 市交通运输局为主办实施主体,负责交通运输备案、信用管理、车辆审验等事项的办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申请受理、初审与日常监管;乡镇(街道)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信息摸排。 公安局 1.核查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车辆年检、车辆改装、号牌真伪等信息;2.协助拦截非法营运、无证营运嫌疑车辆,固定人车现场证据;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法立案查处;4.交通事故涉运输违法线索互通,源头追溯企业安全隐患;5.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处置。 交通警察大队、治安管理大队 线索发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12345转办、科技监控等渠道发现违法线索;联合核查:交通运输部门主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别核查车辆/人员信息、经营资质、安全条件、市场秩序等,固定证据;线索分流:现场固定证据后,按违法类型分流——属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依法查处,属其他部门管辖的2个工作日内移送并附送证据材料;执法处置: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开展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配合部门按职责同步查处源头违法,重大案件联合督办;闭环管理:各部门查处结果互相通报,整改完成后1日内复查,信息共享、台账归档,杜绝只查不改、移送无跟进。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函﹝2021﹞248号)
    拟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
申请受理(提交备案/审验/信用材料)→资料初审(核验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审核(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核查)→出具备案凭证/审验结果/信用记录→信息公示(按规定公示)→台账归档(信息入库) 备案材料当日受理;材料不齐1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备案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车辆审验当日完成;信用记录实时更新;办结1日内归档。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分级监管频次:①新备案主体:备案后30日内首次核查;②已备案主体: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查;③车辆年度审验:每年1次;④信用评价:按年度开展;⑤举报线索:24小时内核查。 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系统数据比对\台账核对\信用核查 【办理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
【办理条件】申请人须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办理结果】出具备案凭证、审验合格证明或信用评价结果。
本事项为其他行政权力,不适用行政处罚免罚轻罚情形。 1.申请材料涉嫌伪造、变造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发现违法行为需行政处罚的,依法立案查处;3.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移送相关部门。 本事项为其他行政权力,实施层级:县市区级;承办机构: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追责对象:1.具体承办人;2.内设机构负责人;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市场监督管理局 1.核查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2.查处运价违规、乱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3.负责出租汽车计价器等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4.对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等行为依法查处;5.对机动车维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等行为依法查处;6.配合做好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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