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涉企执法检查任务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行使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层级
及权限 |
部门职责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对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管(交通运输领域)
|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管
|
依法对管辖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管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2 |
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机构评价活动、评审员管理等情况的监管 |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6]133号)
第六十三条:主管机关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突击检查方式,组织抽查本管辖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的评价机构和评审员相关工作。抽查内容包含:机构备案条件、管理制度、责任体系、评价活动管理、评审员管理、评价案卷、现场评价以及机构能力保持和建设等。”。
第六十四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纳入日常监督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服务机构,对下级管理部门及辖区企业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应向行业通报。
第六十六条:负有直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中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核查,确认后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人的责任。 |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对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机构评价活动、评审员管理等情况的监管 |
依法对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机构评价活动、评审员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管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3 |
对公路工程水运质量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开展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作。 |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对管辖范围内依法对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检查 |
依法对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8月29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质量的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的合同履约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质量问题。 |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检查不予处理、不予行政检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检查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检查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检查决定的;
3.未依法说明不处理或者不予行政检查理由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检查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7】第1号,2016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修改)
第三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
依法对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进行行政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
5 |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的行政检查 |
|
行政检查 |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规范性文件】《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交办安监【2016】146号)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行政检查 |
依法对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行政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正)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规范性文件】《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后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检查不予处理、不予行政检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检查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检查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检查决定的;
3.未依法说明不处理或者不予行政检查理由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检查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管辖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 |
依法对管辖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检查合格的;
2.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 |
对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行为进行检查 |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行为进行检查 |
依法对管辖范围内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行为进行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发布)
第三十七条
【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7月4号交通运输部令第28号)
第四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科室负责人 3.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 |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矿石、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对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 |
依法对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2年11月26日经第12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3年第2号,2016年12月10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管辖范围内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 |
依法对管辖范围内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七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七十三条: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领导;
3.科室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未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2.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未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3.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 |
对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通过 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四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2019年6月21日起施行)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6月3日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10月颁布,2016年4月7日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34号)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3年发布,2016年4月11日修订)
第五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8日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2016年8月31日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监测仪器定期检定合格证明和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可以结合专用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专用车辆、设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2016年4月19日第二次修正 )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所取得维修经营许可的监管职责,定期核对许可登记事项和许可条件。对许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及时变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2号 2016年4月16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依法对管辖范围内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违反规定拦截、检查运输车辆证件的;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件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对投诉举报不作出处理、答复的;其他违法行为。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2.违反规定拦截、检查运输车辆证件的;
3.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件的;
4.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对投诉举报不作出处理、答复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 |
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对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负责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组织开展道路运输执法活动。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五条: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举报。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2.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3.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4.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6.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7.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8.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9.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 |
对货运源头单位的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 |
|
行政检查 |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已经2018年1月12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实施管理;组织公路管理机构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违法车辆,监督消除违法行为;组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源头单位的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巡查、技术监控或者驻点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装载现场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货物装载工作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货物装载、配载登记、统计情况进行检查;
(三)发现超限超载行为立即制止,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 |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对管辖范围内货运源头单位的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 |
依法对管辖范围内货运源头单位的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五条: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举报。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2.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3.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4.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6.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7.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8.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9.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 |
对路政管理行政许可实施事项活动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
第四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级 |
负责管辖范围内对路政管理行政许可实施事项活动监督检查 |
依法对管辖范围内路政管理行政许可实施事项活动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七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七十三条: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领导;
3.科室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未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2.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未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3.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