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市草原禁牧令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2-12-24
文 号: 主题分类: 信息公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加强全市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此令。

第一条全市禁牧草原面积为15万亩,其中水源涵养区禁牧面积6万亩,一般性禁牧区面积9万亩。水源涵养区四至界限:东至铁列克特河(铁列克草场)交界,南至别斯萨拉草场交界,西至61团草场区边缘,北至莫乎尔草场冰山边缘。一般性禁牧区下设格干沟草场、木开队草场禁牧区,其中格干沟草场禁牧区四至界限:东至莫乎尔切特布拉克河交界,南至边防公路边缘,西至开干河交界、61团草场区边缘,北至莫乎尔加朗阿西草场、三道泉草场交界;木开队草场禁牧区四至界限:东至霍城县大西沟草场交界,南至莫乎尔木开村农田队交界,西至莫乎尔奇里斯沟草场交界,北至莫乎尔铁列克草场边缘。

第二条本令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退耕还草地、荒山、乡(片区)集体所有管辖区以及通过租赁、承包或者无偿划拨给个人用于管护的草地。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草原禁牧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禁牧方案和制度,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目标考核机制。各乡(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草原禁牧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村(社区)负责落实具体的草原禁牧工作。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的监督管理工作。各乡(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备专职草原监督管理人员,实施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的村(社区)可根据草原面积设立固定公益性岗位,聘用12名草原管护员,一年一聘,统一管理。同时,对草原管护员定岗定责,明确禁牧管理职责:

(一)草原管护员需协助市草原监督管理人员对禁牧区的草原进行巡查,并将监督巡查情况及时报告市自然资源局;

(二)协助市草原监督管理人员查处破坏草原的行为;

(三)协助管护草原基础设施,监测草原鼠虫害、毒害草、火灾等灾害,举报乱采滥挖草原野生植物等违法行为;

(四)协助开展草原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

(五)制止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或者市自然资源局举报在禁牧区放牧、破坏围栏设施、开垦和非法征占用草原等行为;

(六)制止草原上的各种违章用火行为,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草原禁牧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工作,乡(片区)政府负责开展饲草饲料作物种植、收贮,利用秸秆养畜,牲畜舍饲和标准化圈舍建设的技术指导和推广等工作,帮助养殖场、养殖户做好牧草饲料的储备和调剂,抓好畜禽舍饲圈养工作,为禁牧和草原管护夯实坚定的基础。对在禁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监管不力、禁牧工作落实不到位等造成禁牧工作没有达到预期要求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面积占用草原,以及其他侵犯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第七条严禁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第八条本令用于禁牧保护的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全民所有),所属辖区的公民有利用草原的权利和保护、建设草原的义务。若草原使用者不履行应尽的义务,草原所有者有权收回其草原使用权。

第九条全市禁牧区重点保护的草原主要划分为两类:

(一)生态脆弱、生存环境恶劣的草原;

(二)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原。

第十条各乡(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所属辖区划定的禁牧草原,在禁牧区主要进出口、围栏区域、人畜活动等区域设立草原保护标志和界桩、护栏、标牌等设施。

第十一条在禁牧区域内从事以下活动,依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二)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

(三)私自毁草开垦或者擅自改变草原用途的行为(包括取土采砂、采矿、挖草垡子、围堤养鱼、大田耕种、新建房屋、排放有毒有害垃圾、污水、废渣以及其他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市政府将禁牧工作纳入全市目标管理责任制范围,市政府与乡(片区)、乡(片区)与村(社区)、村(社区)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层层签订禁牧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好禁牧考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实施禁牧的农牧户享受国家草原禁牧补助,禁牧补助应当按照已承包到户(含联户)的禁牧草原面积直接发放到户。禁牧补助资金发放实行村级公示制,公示的内容包括牧户姓名、承包草原面积、禁牧补助面积、补助标准、补助资金数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四条对禁牧区域内牧民饲养的草食家畜实行舍饲养殖,最大限度保护草原生态。

第十五条市自然资源局通过建立固定监测点和典型调查的方式,对禁牧区域内的草原植被恢复效果进行监测预报,并定期向市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十六条禁牧草原植被完全恢复需解除禁牧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根据监测结果提出报告,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同意后,由市政府发布解禁令,将禁牧草原转为草畜平衡管理。

第十七条市自然资源局和乡(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加强禁牧区域的巡查和禁牧工作的监管力度。对违反本令的行为,公民有权进行举报,市自然资源局或者乡(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查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验;

(四)对违反本令规定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一)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二)截留、挪用草原禁牧补助资金的;

(三)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在禁牧草原上放牧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准使用禁牧草原的;

(四)滥用职权或者过失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的。

第二十一条禁牧管理接受社会面群众参与和监督,发现违法禁牧规定行为可向霍尔果斯市自然资源局举报,举报电话:09998795878

第二十二条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51231日到期后随草原退化植被恢复情况和国家政策期限的变动,参照本令第十六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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