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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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主体及资格依据
(一)职权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自治区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三定”方案中第一条规定自治区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统计调查计划,拟订地方性统计法规、规章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授权执法:无
(三)委托执法:无
二、行政执法范围:负责全疆范围内统计执法。
三、行政执法依据
1、法律(1件)
2、行政法规(6件)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3年12月8日
《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制定 1980年11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 1987年2月15日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 1989年9月30日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 2004年9月5日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 2006年8月23日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国务院令第576号公布 2010年5月24日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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