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3-10-27
文 号: 主题分类: 信息公开

近日,自治区工信厅联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税务局、兵团发展改革委、乌鲁木齐海关共同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新工信规〔202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06年9月5日,为充分发挥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规范和加强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原自治区经贸委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乌鲁木齐海关制定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新经贸技装〔2006〕394号),是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自2020年以来,国内各省市陆续对本省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江苏省于2020年1月13日印发、四川省于2021年8月9日印发、湖南省2022年7月18日印发、安徽省于2023年5月16日印发。按照《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18号)的有关要求,我区《管理办法》也应结合新时期新要求进行修订完善,以便更好地指导企业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二、重点修订内容

一是将文件名称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原因是国家文件的名称由《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二是对整体结构进行了调整。一是将原《管理办法》“第三章建设与运行”和“第四章评价”合并为“第三章运行评价”,原《管理办法》“第五章管理与政策”分为两部分“第四章监督管理”和“第五章鼓励政策”,各部分中的具体条款依据分类进行了调整。

三是第一章总则,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格式,由七条修订为四条,对其中技术中心的定义是职责是任务等内容统一在定义中进行了精炼表述。

四是在“第二章认定”中,加入了关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中有一者已认定为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对于另一方申请企业技术中心时如何执行的有关原则。

五是在“第二章认定”中,对企业的认定条件进行了修改,一是对于年营业收入未达到5000万元的企业,要求研发投入强度达到5%以上也可申报;二是参照其他省市,将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由不少于25人修改为20人,同时企业与高校是科研院所签订长期产学研合作协议的,高校是科研院所人员参与企业研发,年度在企工作时长不低于4个月的,也可视同企业研发人员;三是对于企业与高校是科研院所签订长期产学研合作协议,高校是科研院所的研发试验仪器设备与企业产品技术研发相适应,并实际应用于企业研发工作的,可视同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

六是在“第四章监督管理”中,加入了自治区税务局和乌鲁木齐海关在此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的表述,并明确了关于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边界。

七是结合新疆企业创新发展的实际,对《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分配进行了调整,并明确了得分计算规则。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分六部分:总则、认定、运行评价、监督管理、鼓励政策、附则,共27条,包含7个附件。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了出台文件的依据、企业技术中心的定义、企业技术中心的职责和工作管理部门。

第二章认定,共5条,详细规定了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条件、程序以及子母公司间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界定。

第三章运行评价,共5条,详细规定了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6条,详细规定了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更名、重组、撤销资格等工作程序。

第五章鼓励政策,共4条,简要说明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的鼓励政策。

第六章附则,共3条,主要明确了解释部门、实施期限等。

此外,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附件内容统一整理形成了《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以便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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