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钱超峰通讯员阿依努尔·阿拜)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外卖骑手在送餐路上发生交通意外,致他人受伤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马某为昭苏县某外卖平台一名配送员,其加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团队并签订了服务合作协议,马某根据该外卖平台内的订单信息自主完成接送单任务,相应的费用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结算。2023年4月14日9时,马某驾驶无牌号两轮电动车,在昭苏县黄河路由北向南行驶中与行人阿某发生碰撞,造成阿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昭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负马某主要责任,阿某负次要责任。阿某经医院诊断为创伤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双肺挫伤等,经鉴定伤残等级为10级。2024年3月底,阿某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某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雇主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阿某医疗费、伙食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合计19万元;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马某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经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马某存在雇佣关系,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涉案电动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限额为4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导致事故发生,昭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马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阿某负次要责任,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作为本案确定民事赔偿责任依据。
被告马某是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按订单信息将货物送到客户手中,提供的主要是劳务,且向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领取报酬,双方之间实际上形成了劳务关系。在雇佣活动中,被告马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在拿订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阿某受伤,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由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险范围外部分的赔偿责任。
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中包括个人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保障的是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的风险。根据上述规定,从有利于当事人方便诉讼角度出发,一次性解决纠纷,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合同可以与本案一并处理,故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骑手撞第三人并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下,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金额45万元内,依照事故责任的划分以及保险合同应当进行赔偿。
原告阿某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项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昭苏县院予以支持。原告阿某主张的住宿费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责任比例对保险赔偿范围内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进行赔偿。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按照责任比例对保险赔偿范围外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雇主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阿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7.7万元;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阿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1.5万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阿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给被告马某垫付的病人需要物品894元和包车费726元;鉴定费1580元原告阿某负担474元,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