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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时间:2024-03-29  文章来源:江门司法  作者:  

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变革加速推进。从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到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从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到倡导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我国国际影响力、感召力、塑造力显著提升,成为推动世界和平发展的参与者、建设者和引领者。这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23年1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这无疑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深刻认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在涉外法治工作中的重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要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要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要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要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建强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链。要强化合规意识,引导我国公民、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加强学科建设,办好法学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健全人才引进、选拔、使用、管理机制,做好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储备。加强涉外干部队伍法治能力建设,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涉外法治工作队伍。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切实提升涉外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习近平总书记对于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为我们全面深刻认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在涉外法治工作中的重要性以及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供了根本遵循。

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还需要进一步做好统筹规划作为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涉及教育部门、外交部门、商务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企业、律师事务所等诸多主体。客观而言,各主体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上均作出了显著的成绩,但由于缺乏明确的统筹规划,各主体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上相对独立,缺乏系统的统筹规划。

(二)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机制有待完善无论是通晓国际法律规则,还是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都需要较长时间的理论学习与实践经验积累。尽管高校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但高校的培养显然是不够的。涉外法治人才属于高端人才,其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掌握的技能较多,需要高端实务平台的培养以及高端业务的反复锤炼。高校的培养主要还是打好涉外法治理论基础,也即“扎好马步”,至于能否“华山论剑”,得靠商务部门持续的系统培养,需要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协同培养。目前,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机制有待完善。

(三)国际法学科建设有待加强从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角度出发,国际法学应是高校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主要依托学科,加强国际法学科建设无疑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关键。但1997年我国在进行学科专业调整时,取消了国际法学本科专业,并将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三个法学二级学科合并为一个国际法学二级学科。目前,国际法学在我国学科设置中仍为法学一级学科的众多二级学科之一,国际法学相关课程在法学教育中占比较低,学科建设相对薄弱,这显然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不利。

三、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若干建议

(一)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当然也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科学有机的学理转化,将其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贯穿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经验转化为优质培养资源,更新培养内容、完善培养体系、改进培养方法、提高培养水平,帮助培养对象学深悟透做实,增强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二)做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统筹工作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为了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因此,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不是纯粹的商业行为或市场行为,国家应进行针对性统筹,从而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可以考虑由相关机构统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所有涉及部门服从统筹安排,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上各尽所能、相互配合。

(三)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机制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需要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在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背景下,需要进一步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机制。就当下而言,消除政府部门、法律服务机构、高校、企业间交流任职的体制障碍尤为重要,比如允许公职人员作为实务型导师进入高校担任兼职导师、教授课程等,支持高校教师、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等到相关政府部门挂职、研修、锻炼。

(四)加强国际法学科建设鉴于国际法学科对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基础性及重要性,建议尽快将国际法学列为一级学科。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在国际法学一级学科之下设立国际法学本科专业,设立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刑法学、国际环境法学、国际知识产权法学等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加大对国际法学科建设的投入,比如引进海外高水平师资、增加国际法学研究生招生指标等,打造具有高水平国际法学师资队伍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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