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市《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1-11-24
文 号: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霍尔果斯市关于印发《霍尔果斯市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2020年起全面推行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进一步巩固脱贫成果,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持续发挥效益。《通知》明确了扶贫资产管理对象与内容、组织实施和工作要求。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和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

2013年以来的扶贫资金形成资产建立“一总四类”扶贫资产台账,即市级扶贫资产总台帐,各部门(单位)、乡(片区)、村(社区)、户四类台账,健全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扶贫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促进脱贫户持续增收。

三、工作任务

第一部分:管理范围。扶贫项目资产主要为2013年以来,按照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的,使用各级财政扶贫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部分)、援疆扶贫资金、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资产。

第二部分:扶贫资产归属。各乡(片区)、各部门(单位)要将扶贫项目资产按照公益性、经营性、到户类进行区分。到户类资产不纳入项目管理,但各乡(片区)、村(社区)要建立到户项目实名制台账;公益性、经营性项目形成的可核查物化资产,市乡村三级要建立“一总四类”扶贫资产台账,要健全完善财务账目,及时反映资产增减变化,确保做到账物相符、账实相符。

市乡村三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纳入村集体管理的,产权归属村集体。

跨村(社区)组织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根据各村(社区)扶贫资金投入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统筹确定资产权属。

第三部分:公益类项目管理

1.各实施单位无法将资产明确到村(社区)的,由原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如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排水、环境治理、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科技、电力等方面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及部分建设地点在市区非乡〈片区〉的其他资产)。

2.各实施单位移交至所在乡(片区)、村(社区)的,乡(片区)统筹使用的公益性资产,由国资委牵头,乡(片区)负责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划分至各村(社区);各村(社区)自行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农业农村局牵头按照《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新农经〔2018〕87号)要求,做好村集体资产登记管理工作。

3.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要求,由管理使用单位承担后期维护、运营主体责任,财政部门承担监管主体责任。

第四部分:经营性项目管理使用

经营性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及相关行业部门协助完成。乡(片区)、村(社区)参与实施的经营性项目产生的收益,原则上原有收益归属村(社区)不变,乡(片区)可根据本辖区、各村(社区)发展情况跨村(社区)进行统筹,确保资金使用精准;由市级确定的到村项目分配比例(收益资金分配)原则上不得进行私自调整,确有必要的可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方可调整受益村及收益比例。

第五部分:扶贫资产清查和处置

第六部分:资产收益分配使用

第七部分:扶贫资产收益监督管理

四、工作要求

各乡(片区)、村(社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组建专班负责扶贫资产登记梳理、资产管理、收益分配等工作,保障扶贫资产收益“收得上、管得好、用得实、办好事”,切实让扶贫项目带来的红利惠及到特殊困难群体,防止致贫返贫。

政策解读咨询单位:乡村振兴局;联系人:左静;联系方式:0999-8797295。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关于印发《霍尔果斯市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