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霍尔果斯市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1-11-23
文 号: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有效性:

各乡(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市)各委、办、局,驻霍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现将《霍尔果斯市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


霍尔果斯市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脱贫成果,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持续发挥效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和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七次、八次、九次、十次、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州党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3 1”工作部署和自治州关于扶贫资产收益管理的相关要求,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做好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工作,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

二、目标任务

对2013年以来的扶贫资金形成资产建立“一总四类”扶贫资产台账,即市级扶贫资产总台帐,各部门(单位)、乡(片区)、村(社区)、户四类台账,健全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扶贫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促进脱贫户持续增收。

三、组织保障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扶贫资产规范管理,结合实际,成立霍尔果斯市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贾林·努尔哈米提(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

副组长:阿克木江·阿西尔(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安勇奇(市人大党组成员、副主任)

李子新(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成员:关翠英(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促进局党组书记、局长)

阿斯哈尔·库西尔拜(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潘鹏宇(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局局长,人才服务中心主任)

张莉(开发区财政局党组书记,市财政局局长)

王建生(开发区社会服务管理局党组成员,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王安琛(市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赵和平(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汤志龙(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市乡村振兴局局长)

耿焱(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党组成员,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杨春梅(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赵志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李耀辉(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管金忠(伊车嘎善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索成(莫乎尔片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政协工委主任)

范守华(开发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主持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乡村振兴局,办公室主任由汤志龙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赵和平同志兼任。

四、管理范围

扶贫项目资产主要为2013年以来,按照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的,使用各级财政扶贫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部分)、援疆扶贫资金、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一是公益性资产,是指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排水、环境治理、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科技、电力等方面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二是经营性资产,是指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扶贫车间(卫星工厂)、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扶贫电站等。

五、扶贫资产归属

各乡(片区)、各部门(单位)要将扶贫项目资产按照公益性、经营性、到户类进行区分。到户类资产不纳入项目管理,但各乡(片区)、村(社区)要建立到户项目实名制台账;公益性、经营性项目形成的可核查物化资产,市乡村三级要建立“一总四类”扶贫资产台账,要健全完善财务账目,及时反映资产增减变化,确保做到账物相符、账实相符。

市乡村三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纳入村集体管理的,产权归属村集体。

跨村(社区)组织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根据各村(社区)扶贫资金投入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统筹确定资产权属。

1.教育、卫生领域形成的扶贫资产,按照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产权归属市人民政府。

2.产权已明确归属脱贫户家庭及其成员的资产,全面摸排做好登记工作,不纳入扶贫资产管理范围。

3.对其他产权不明晰的扶贫资产,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产权归属。

4.入户类项目除特殊情况外,产权归属原有受益户,不得私自进行产权变更。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摸清2013年以来各类扶贫项目实施及形成扶贫资产有关情况,建立项目清单,并向所在乡(片区)提供相关资料。各乡(片区)要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内已建成的扶贫项目及资产进行全面核查,建立项目及资产管理清单,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六、公益类项目管理

1.各实施单位无法将资产明确到村(社区)的,由原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如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排水、环境治理、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科技、电力等方面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及部分建设地点在市区非乡〈片区〉的其他资产)。

2.各实施单位移交至所在乡(片区)、村(社区)的,乡(片区)统筹使用的公益性资产,由国资委牵头,乡(片区)负责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划分至各村(社区);各村(社区)自行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农业农村局牵头按照《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新农经〔2018〕87号)要求,做好村集体资产登记管理工作。

3.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要求,由管理使用单位承担后期维护、运营主体责任,财政部门承担监管主体责任。

七、经营性项目管理使用

经营性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及相关行业部门协助完成。乡(片区)、村(社区)参与实施的经营性项目产生的收益,原则上原有收益归属村(社区)不变,乡(片区)可根据本辖区、各村(社区)发展情况跨村(社区)进行统筹,确保资金使用精准;由市级确定的到村项目分配比例(收益资金分配)原则上不得进行私自调整,确有必要的可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方可调整受益村及收益比例。

1.市级统一实施的单独到乡(片区)、村(社区)经营性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将资产移交至所在乡(片区)、村(社区),由资产所有单位进行管理。

2.由乡(片区)、村(社区)实施的单独到村(社区)的经营性项目资产归属实施村(社区)集体,由村(社区)集体进行管理。

3.经营性项目每年必须由项目受益村(社区)按照收益比例及项目所有权占有情况制定收益分配方案,乡(片区)进行审核,报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进行备案。

4.各行业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运营、维护等相关技术指导工作,对项目后期运营管理承担监管责任。

5.各乡(片区)对各村(社区)扶贫资产的运营管理、收益资金统筹使用、收益分配方案制定等负主要监管责任。

6.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按照《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新农经〔2018〕87号)要求,做好经营性项目年度报表统计等各项工作。

八、扶贫资产清查和处置

1.扶贫资产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每年定期对上年度扶贫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做好扶贫资产的处置工作。

2.扶贫资产处置包括转让、置换、捐赠、报损、报备以及流动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范围主要包括:(一)闲置资产;(二)低效运转的资产;(三)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四)因技术、功能原因并经专业机构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五)因所有者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六)盘亏、呆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原则上运营效益良好的扶贫资产不予处置。

3.确需对扶贫资产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处置措施的,要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手续,评估结果必须在资产归属地通过网站、公开栏等便于群众和社会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处置单个项目价值10万元及以上的扶贫资产,要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确保扶贫资产处置符合市场定价、程序合规,并由产权归属部门(单位)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处置;项目价值5—9万元的扶贫资产由村(社区)公示后报乡(片区)核实按简化程序处置;项目价值较小的(5万元以下)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民主决策、公示无异议后报乡(片区),经乡(片区)同意后采取简化程序处置,同时上报国资部门或农业农村局备案。除此之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严禁以扶贫资产为村集体或其他单位(企业)、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扶贫资产处置后所得资金,由市乡村振兴局依据巩固脱贫成果需求,继续用于扶贫项目建设。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要立足当地实际,盘活用好扶贫资产。基础设施类和公共服务类资产,该利用的要重新启动使用,该报废、拍卖的要依法依规报废、拍卖;经营类资产,要坚持市场导向,积极对接相关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合作经营及改制重组等方式,提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

九、资产收益分配使用

1.扶贫资产的产权所有者要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形成的扶贫资产和收益进行全面核算。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差异化分配,扶贫资产的经营收益,按照集体经济薄弱村优先、贫困人口集中村优先的原则,统筹分配,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应及时纳入帮扶范围,经相关行业部门落实帮扶政策后仍未消除返贫致贫风险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安排资产收益资金及时帮扶解困。

2.村级所得收益(包括村级资产收益),要按照群众参与、村(社区)提方案、乡(片区)审核、市级备案的流程,由村(社区)集体研究提出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报乡(片区)审核,最后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扶贫资产收益除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外,重点用于培育扶贫产业、维护公共基础设施、发展村级公益事业、激发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内生动力以及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生产生活实际困难等。资产收益的分配要确定到村到户比例,到户的要坚持现行标准稳定脱贫,不平均分配,不人为造成非脱贫户与脱贫户之间的差距。要根据资产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收益分配,因经营不善导致收益无法得到全面保障时,要优先保障老弱病残幼等特殊贫困群体的收益。

3.要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经营风险防控机制。项目主管单位对跨乡(片区)受益的扶贫项目存在的风险承担首要监管责任,各乡(片区)、村(社区)对自主选择企业经营的项目承担主要监管、运营、维护主体责任,各乡(片区)要组织、协调各村(社区)做好项目运营、维护等各项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风险意识,及时发现和纠正在经营主体选择、产权归属、收益分配、运营监管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杜绝出现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项目经营主体对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风险承担具体责任,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建立预防销售合同违约和经营主体借贷还贷预警机制及预防措施;要跟踪落实项目收益兑现权,确保脱贫户、村(社区)集体获得收益。要真正将脱贫户纳入生产过程中,激发脱贫户的内生动力,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

十、扶贫资产收益监督管理

1.市纪委监委要对各行业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涉及贪污、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2.市国资委要监督行业部门对公益性扶贫资产做好日常管理及资产报损审批、系统录入等工作,组织乡(片区)进行收益资金发放等工作。

3.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乡村振兴局配合,要做好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工作,组织各乡(片区)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制定、调整项目收益分配方案,确保收益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4.审计、乡村振兴、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发挥部门监管作用,每年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资产收益切实按要求分配到村(社区)、落实到户。

5.市审计局要对经营扶贫项目的企业(合作社)进行专项审计,及时掌握企业运营情况。

6.税务局要督促经营企业财务进行专人核算。

7.跨乡(片区)受益的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收取,单个项目资产全收益资金额量化至乡(片区)、村(社区)的由所在乡(片区)、村(社区)负责收取。

8.各乡(片区)负责量化到村(社区)资产的管理、运营及收益资金的催收(各部门签订运营协议的由各部门负责收取),并组织各村(社区)按照上级文件制定、调整收益分配方案、组织收益资金发放等工作。

9.各受益村(社区)承担全额量化至本村(社区)的经营性项目的运营、管理等各项工作,并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制定、调整收益分配方案,落实收益金到人到户。

10.各行业部门对项目的后期管护承担主要监管责任,并组织、协调做好项目运营、收益资金收取等相关工作。

11.要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积极引导群众参与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等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一、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片区)、村(社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组建专班负责扶贫资产登记梳理、资产管理、收益分配等工作,保障扶贫资产收益“收得上、管得好、用得实、办好事”,切实让扶贫项目带来的红利惠及到特殊困难群体,防止致贫返贫。

(二)强化监督管理。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发挥好“访惠聚”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贪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乡(片区)、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提高贫困群众对资产收益扶贫政策的知晓率。同时要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扶贫资产的管理、运营等工作,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社区)集体经济,促进广大群众持续增收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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