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霍尔果斯边民互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328774229/2025-00044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
文 号: | 霍市政办规〔2025〕1号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市)各委、办、局,驻霍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霍尔果斯边民互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办法》已经霍尔果斯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5日
霍尔果斯边民互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等精神,积极有效促进边民互市贸易进口,扩大边民就业,促进边境贸易繁荣发展和兴边富民,根据国家边民互市贸易有关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霍尔果斯边民互市贸易创新发展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霍尔果斯边民互市贸易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登记。
第二章 边民互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边民互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边民为成员,通过自愿联合,组成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实行民主管理的互市贸易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四条 边民互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边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
(三)依照章程开展经营活动;
(四)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边民互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边民互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照本办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取得合法市场主体资格。未经登记机关依照本办法登记的,不得以边民互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营业执照中名称带有“边民互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的市场主体被认定为边民互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边民互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除经营范围外,具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特征。
边民互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设分支机构。
第六条 边民互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边民互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登记,登记材料参照《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
第七条 鼓励边民互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由社员担任,住所地址登记可“一址多照”登记在边民互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场所地址上或设立在边民互市区域内。
第八条 边民互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域+字号+边民互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构成,并符合国家有关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边民互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边民应占比80%以上。
第十条 边民互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身份证明是指边民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边民资格证明。
第三章 非中国籍自然人经营登记
第十一条 非中国籍自然人在霍尔果斯边民互市贸易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办理登记时,应当依照本办法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非中国籍自然人在霍尔果斯边民互市贸易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登记机关,非中国籍自然人经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登记,领取《非中国籍自然人经营登记证》,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非中国籍自然人经营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经营者姓名(名称)、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和登记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非中国籍自然人经营登记证》正本、副本使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样式,免交登记费和工本费,并参照营业执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经营范围是指非中国籍自然人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非中国籍自然人可以申请的经营范围包括:
(一)批发零售业;
(二)居民服务业;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限制和禁止的除外。涉及特许经营的,由相关许可部门办理,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三)法律法规规定允许从事的其他经营项目。
第十五条 经营场所是指非中国籍自然人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非中国籍自然人的经营场所仅限于霍尔果斯边民互市贸易区内。
第十六条 非中国籍自然人申办经营登记证的经营期限为1年。经营期限到期前30日提交延续经营期限申请,换发《非中国籍自然人经营登记证》。
第十七条 非中国籍自然人所提供的登记材料内容应使用中文,其中提交材料有外文的要经有资质的翻译人员进行翻译。
第十八条 非中国籍自然人申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签证复印件、近期免冠相片2张;
(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非中国籍自然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申请。非中国籍自然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经营场所证明;
(三)申请经营范围变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当提交有关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非中国籍自然人停止经营,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申请。非中国籍自然人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非中国籍自然人经营登记证》正、副本;
(三)完税证明及非中国籍自然人承诺债权债务完结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境外市场主体备案
第二十一条 境外市场主体在霍尔果斯边民互市贸易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如需办理备案登记,应当依照本办法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境外市场主体在霍尔果斯边民互市贸易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备案机关,境外市场主体经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登记,领取《备案通知书》,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备案通知书》是境外市场主体在霍尔果斯边民互市贸易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凭证,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境外市场主体申办《备案通知书》,免交登记费和工本费。
第二十四条《备案通知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备案名称;
(二)经营者名称;
(三)经营场所;
(四)经营范围;
(五)经营期限。
第二十五条 备案名称是指申请登记的境外市场主体的名称。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名称是指申请登记的境外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第二十七条 经营场所是指境外市场主体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境外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仅限于霍尔果斯边民互市贸易区内。
第二十八条 经营范围是指境外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境外市场主体可以申请的经营范围包括:
(一)批发零售业;
(二)居民服务业;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限制和禁止的除外。涉及特许经营的,由相关许可部门办理,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三)法律法规规定允许从事的其他经营项目。
第二十九条 境外市场主体备案的经营期限为1年。
第三十条 境外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内容应使用中文,其中提交材料有外文的要经有资质的翻译人员进行翻译。
第三十一条 境外市场主体申请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公司备案的请示》;
(二)公司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从事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第三十二条 境外市场主体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申请。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公司备案的请示》;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经营场所证明;
(三)申请经营范围变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当提交有关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境外市场主体备案主体停止经营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申请。境外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公司备案的请示》;
(二)《备案通知书》;
(三)完税证明及境外市场主体承诺债权债务完结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备案通知书》仅限边民互市、海关、银行使用。
第三十五条《备案通知书》遗失或毁损的,境外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边民互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非中国籍自然人、境外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边民互市贸易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边民互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非中国籍自然人、境外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由霍尔果斯边民互市运营中心依法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相关登记:
(一)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工作人员违规登记,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除本办法明确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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