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霍尔果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328774229/2025-00077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公开日期: 2025-12-23
文 号: 霍市政办发〔2025〕15号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各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市)各委、办、局,驻霍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霍尔果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霍尔果斯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日

霍尔果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霍尔果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科学、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伊犁州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霍尔果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霍尔果斯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有关行业领域已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按其规定执行,同时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街道)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跨区域、兵团的事故,注重兵地融合、协同救援。

(3)坚持属地为主、反应迅速。事故发生地乡(街道)先行处置,市直相关部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坚持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强化科学决策。建立快速响应、协调联动工作机制,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升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预防、监测和预警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1.5事故分级

根据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

2.1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霍尔果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霍尔果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应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对于提级调查等特殊情况时由州党委决定或临时决定的,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市应急管理局、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自治州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要求;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协调驻霍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向自治区、自治州党委、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和应急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决定启动和终止预案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研究决定应对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2.1.2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所属行业领域类别,办公室设在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和运转枢纽工作;贯彻落实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组织、协调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筹备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会议,起草与办理文件;做好有关信息传达、收集、分析、报送、发布工作;加强应急救援专家服务和管理;做好事故档案收集保管工作;完成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3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组成(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见附件2)。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

2.1.4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可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授权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订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决定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协调、组织、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和支援请求。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事故救援、交通管制、医疗救护、环境监测、安全保卫、应急保障、新闻宣传、善后处置、专家咨询等工作组(工作组及其职责见附件3)。工作组设置可以根据事故应对需要进行调整。

2.1.5市应急救援现场工作指导组及职责

根据事故发生地实际工作情况,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也可派出现场救援工作指导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发地指挥机构开展应对工作,但不替代地方指挥机构的指挥职责。现场救援工作指导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会同有关专家组成。现场工作指导组主要负责了解掌握事故基本情况和初步原因;督促乡(街道)和相关部门及企业核查核实并如实上报事故遇险、遇难、受伤人员情况;根据前期处置情况对救援方案提出建议,协调调动外部应急资源,指导事故应对处置、舆论引导和善后处理工作;起草事故情况报告,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2.2专家组

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专家库并动态更新,制定专家咨询制度,研究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等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和应急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3.预防预警机制

3.1风险管控

市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制度化、规范化,定期对重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警示信息。

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3.2事故预警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设备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发布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确保本单位所有涉事人员都能及时收到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事发地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预警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研判预警信息,采取应对措施;当可能影响邻近地区时,应及时通报邻近地区有关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预计超过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研判处置。

3.2.1预警级别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I级、II级、Ⅲ级和IV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

3.2.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原因、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情况、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不限于)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具体包含: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和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及实施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

3.2.4预警调整及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规定执行。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及时宣布解除预警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报警电话、值班电话及其他各种途径报告。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拨打相关应急救援电话。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市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力争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的要求,向市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市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在2小时内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要时可以电话先报、越级上报。信息初报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和人员伤亡(失联)的初步估计、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当事故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信息续报,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和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4.2事故单位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处置措施:

(1)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地区、单位和人员;

(2)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携带必要防护救援装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科学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建议;

(5)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6)联系州直有关部门及其专业机构,请求其按照州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帮助开展应急救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3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4.3.1分级应对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自治区负责应对,较大事故由自治州负责应对,一般事故由县市负责应对;对涉及跨行政区域或超出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事故,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

4.3.2响应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I级、II级、III级、IV级。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或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启动I级、II级响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自治州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启动III级响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启动IV级响应。

4.3.3响应程序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以及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采取下列(不限于)措施:

(1)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迅速通知市直有关领导和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

(2)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启动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响应,做好应急值守工作,密切关注、追踪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3)建立通报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通报,及时向市领导及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相关信息;

(4)根据获知的事故现场态势及应急救援力量等信息,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拟定应急处置措施,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

(5)按照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指令,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通知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通信保障、气象服务、环境保护、安全保卫、人员疏散安置、应急力量等方面的协调支持工作;

(6)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抢救;

(7)按照信息发布有关工作规定,向公众和媒体通报事故应急救援情况的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重视新媒体传播,引导舆情走向,防范舆情结果恶化;

(8)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要及时上报自治区、自治州,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4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处置措施:

(1)启动应急响应;

(2)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地区、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6)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8)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协调支援,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9)配合自治州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本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处置,自治州有关部门视情给予指导。

4.6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市委、市人民政府按照州党委的统一部署,在州党委宣传部的统筹指导下,第一时间根据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发布权威简要信息、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未经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具体负责。

4.7暂停救援与响应终止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次生、衍生灾害等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现场救援队伍可以立即暂停救援,撤离至安全区域后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启动事故应急响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事故的损失和采取应急措施的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

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保险理赔、征用物资补偿、污染消除等事项。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做好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工作;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督促辖区内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服务工作;及时归还调用和征用的财产,财产被毁损、灭失、消耗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2总结评估

应急救援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5.3档案管理与事故调查

各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要把事故救援档案工作贯穿于事故处置和调查的全过程,依法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指挥部在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时,提出档案工作要求,明确档案工作责任部门、人员和职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形成和留存各类文件材料,确保收集齐全完整、整理规范有序。应急结束后,档案工作责任部门对现场采集、留有的所有现场证据、资料及技术档案登记造册、编号,并移交生产安全事故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6.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保障

市应急救援力量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军队应急力量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掌握辖区内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准备情况,完善应急救援队伍指挥调度制度,保证应急救援队伍高效有序参加事故抢险救援。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可以与邻近的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应急救援人员。

6.2物资装备保障

市直有关部门掌握本行业领域的救援装备情况,根据职责分工,配备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市直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物资、设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的紧急调用或征用。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特种救援装备。

6.3技术支持保障

市直有关部门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引进应急救援新技术和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广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处置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通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调用应急通信车辆、装备,保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5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按照各自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综合运输能力和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6.6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定医疗救护保障计划,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

6.7气象保障

气象部门应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应急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6.8电力保障

电力主管部门应组织市电力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电力供应保障。

6.9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切实落实支出责任。

7.预案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市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7.2预案修订

应急预案实施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或安全风险、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市应急管理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霍尔果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2.霍尔果斯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3.霍尔果斯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其职责

附件1

霍尔果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霍尔果斯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各成员单位应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保证信息通畅,并做好与其他应急机构衔接配合。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工作,根据授权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市委网信办: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网络舆情监测,引导和调控管控网络舆论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电力应急保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光伏、风力发电等能源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采购和储备管理工作,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可能发生的次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应急通信保障服务。

市教育局:协助做好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安全警戒、交通管制,维护治安秩序,监控事故有关责任人;参与事故后期处置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殡仪馆、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及相关善后事宜。

市财政局(国资局):按照规定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参与组织协调直接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督促检查直接监管企业做好各项应急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认定,落实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的相关待遇。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测绘地理信息数据,根据需要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霍尔果斯市分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做好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环境污染调查工作,对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机械等救援设备。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交通运输、交通建设领域及货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城市交通安全运行,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公路交通运输保障。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水资源调配。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农机、农药、农村沼气工程施工和沼气使用、畜禽屠宰行业、兽药生产企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商务局: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积极配合应急、消防、公安、市监等部门做好市直社零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文化、广电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监督指导高风险户外运动和滑雪、登山、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在事故发生时,迅速启动应急机制,协调人员疏散、信息上报和先期处置;配合开展救援,提供必要的文化和旅游场所资源支持;事后参与事故调查与总结评估,完善行业安全管理措施。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对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统筹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救援物资参与抢险救援。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技术支持和保障;依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

市总工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配合做好善后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资源,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和公众提示,保障信息渠道畅通。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灾情控制、人员搜救、险情排除等应急救援工作。

武警霍尔果斯中队: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需求,组织现役力量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及时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承担防雷安全监管相关工作,参与因防雷设施故障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等提供气象分析技术支持。

电网伊犁伊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霍尔果斯市供电公司: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应急救援电力保障;负责组织协调电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附件3

霍尔果斯市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其职责

根据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市现场指挥部下设专项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具体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综合协调组:根据事故类别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和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参加。主要职责:承担现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上报、调配应急力量和资源等工作;协调武装部和武警中队参与事故救援工作;协调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专家的调集工作;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审核把关信息发布;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事故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消防救援大队、武警霍尔果斯中队、事发单位技术负责人及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等参加。主要职责:实施事故处置、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交通管制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事发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参加。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事故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毁交通路线。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参加。主要职责: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工作;向受伤人员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环境监测组:由伊犁州生态环境局霍尔果斯市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气象局等参加。主要职责: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对涉事区域及周边开展环境监测,提出控制污染(扩散)建议。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做好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按照现场指挥部或专家组确定的警戒范围要求,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的人员疏散和撤离,救助受伤人员,参加抢险救援;在救援过程中,对发生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应急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发改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资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文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电网伊犁伊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霍尔果斯市供电公司等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应急状态下现场交通应急保障与管制,特种设备相关处置保障,紧急疏散保障,救援人员食宿保障,救援资金、物资调拨和供应,紧急状态下物资、装备、食品、电力、交通、通信、气象、建筑物等相关应急资源保障。

善后处置组:根据事故类别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商务局、总工会等单位及事故发生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做好受伤群众、遇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者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负责伤亡人员的家属安置,治疗费用筹集,抚恤金、赔偿金(补偿金)发放等工作。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融媒体中心等参加,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相关部门、事故现场新闻发布负责人和专家。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媒体的现场管理,组织开展事故救援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新闻发布工作;做好新闻发布和相关采访活动的组织工作,收集分析境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专家组:根据事故类别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伊犁州生态环境局霍尔果斯市分局、卫健委、消防救援大队、有关行业领域专家等参加。主要职责:对事故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提出建议,为应急救援行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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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霍尔果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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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