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索引号: | 328774229/01000/2024-00120 | 发布机构: | 文旅局 | 公开日期: | |
文 号: | 霍市政办发〔2024〕1号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为进一步加强霍尔果斯市文物保护工作,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物普查发〔2023〕2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24〕4号)、《自治州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24〕2号)要求,现结合霍尔果斯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方针,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霍尔果斯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总体目标。建立霍尔果斯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大数据库和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霍尔果斯市辖区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和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普查主要内容: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时间安排
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第一阶段:从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霍尔果斯市普查机构,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根据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从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霍尔果斯市辖区内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第三阶段:从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并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四、组织实施
为加强霍尔果斯市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霍尔果斯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工作机制,负责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普查实施方案,不作为霍尔果斯市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成立霍尔果斯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霍尔果斯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事项,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负责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普查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市文旅局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涉及的重要问题。
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作为文物普查工作责任主体,将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有关任务纳入对口援疆、定点帮扶内容,系统谋划、统筹推进。按照统一要求,结合实际,编制实施方案,报伊犁州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备案。市文旅局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做好四普宣传报道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辖区内四普协调配合工作。
结合霍尔果斯市普查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聘用人员劳务费从普查经费中列支。普查员可选聘志愿者或由街道社区干部承担,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五、经费保障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文物局、财政部研究制定的普查经费保障方案和自治区《关于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按年度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加强普查设备登记、使用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普查质量管理
霍尔果斯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统一负责普查质量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普查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普查实施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要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要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要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对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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