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霍尔果斯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 328774229/2024-00012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公开日期: | |
文 号: | 霍市政发〔2023〕7号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各乡(片区)街道,区(市)各委、办、局,驻霍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霍尔果斯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霍尔果斯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7日
霍尔果斯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对气象应急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霍尔果斯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暴雨暴雪天气灾害防御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霍尔果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把握气象工作关系“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战略定位,围绕落实“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战略任务和霍尔果斯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气象工作的新要求,全面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区域内的暴雨、大风、冰雹、暴雪、沙尘暴、高温、气象干旱、霜冻、寒潮、大雾等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冰川灾害、森林草原火灾、重污染天气及火灾事故,按照市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五)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安全需要作为根本目的,最大限度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机制。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分级管理,气象灾害发生地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高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依靠科技手段,全面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处置。
坚持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地区、部门间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协调合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融媒体中心、消防救援大队、气象局、国网霍尔果斯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其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领导干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同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相关单位。
(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由市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及霍尔果斯市关于气象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2)承办指挥部的各项日常事务和临时交办的工作。
(3)负责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改、论证、报批及实施工作。
(4)检查指导各乡(片区)街道以及市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气象应急准备措施。
(5)组织协调气象应急宣传与沟通工作,根据指挥部授权起草发布关于气象灾害应急方面的新闻和信息,起草指挥部的各种命令、通告、公告等文稿。
(6)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人员培训,参加、筹划、组织和评估有关的气象灾害事件应急演习。
(三)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按照相关预案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突发事件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核查、损失评估,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监督、指导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提供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升级和终止建议及抢险救灾决策依据;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编制修订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督促学校落实极端天气时停课等应急措施;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和防灾减灾知识科普教育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盗窃、哄抢防御气象灾害物资和破坏防灾救灾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市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气象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负责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秩序;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群众。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气象灾害防治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因气象灾害可能引发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应急调查;指导地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因干旱、高温、雷电等导致的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做好相应的防范应对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协调因气象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协调市城乡房屋、建筑工地等气象灾害防御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牵头协调市政公用领域、公用基础设施等气象灾害防御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发生气象灾害时,应急抢险救援道路通行,组织管辖范围内道路、轨道交通的紧急运输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及事故救援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气象灾害造成农牧业灾害的预防、抗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组织市级农作物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负责因气象灾害诱发的水旱、山洪灾害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水文监测预报预警,提供气象灾害影响期间的抗旱、山洪灾害预报预警实时信息。
市文旅局:负责督促指导各乡(片区)街道旅游部门开展涉旅气象灾害防治宣传警示教育;督促指导旅游景区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监督指导旅行社做好游客及其从业人员转移的应急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对因灾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受灾群众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引导鼓励相关社会组织参与防灾、救灾、减灾活动。
市卫健委: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提供灾区疫情和防治意见,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监督、指导广电机构报道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动态、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及时滚动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因气象灾害引起的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建筑坍塌事故和水上救生、群众遇险事件及其它事故事件中的应急救援工作。
国网霍尔果斯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相应气象灾害事故的应急保电工作,负责电网电力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抢险抢修工作,保障城乡居民用电及工农业生产用电需要。
当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冰川灾害、森林草原火灾、重污染天气等灾害,已有其他有关应急预案应对的,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启动相应的市级应急指挥机制。当市级应急指挥机制已启动时,服从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
(四)市级应急指挥机制
当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或已发生严重气象灾害时,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气象灾害发展态势和影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分灾种响应的相关规定,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做好应对工作。
(五)乡(片区)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片区)、街道成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与处置联动体系,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地区的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六)乡(片区)街道应急指挥机制
各乡(片区)街道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市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针对本地区发生的气象灾害,按照当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科学有序开展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七)现场指挥机构
气象灾害发生地党委、政府设立由本级党委、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气象灾害发生时,自治州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较大突发气象灾害发生时,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一般突发气象灾害发生时,乡(片区)街道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当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
(八)专家组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组建市级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建立完善相关咨询工作机制,为重大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等。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家组成员直接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专家组成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九)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各成员单位确定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市气象局负责联络员的日常联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气象灾害应急服务工作,听取各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服务工作的需求。各成员单位如有人员变动,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预报
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市级监测网络,提高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加快建设全天候、广覆盖、高时空分辨率的地质、水文、生态环境、交通、旅游、能源等专业气象监测系统。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灾害性天气的会商分析,做好重大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过程预报和气候趋势预测。建设市级应急移动气象服务系统,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移动气象台、移动天气雷达等现场气象应急装备建设,提升突发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2.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应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建立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灾害普查和风险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以社区、村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现状、防御原则和目标、易发区和易发时段、防御设施建设管理以及防御措施等内容。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城市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等应当事先根据本地区气象灾害特点、分布情况做好灾害风险评估,以减少气象灾害可能带来的潜在损失和影响。
(二)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按照《自治州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和系统运行管理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气象局要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气象预警信息。
2.发布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3.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形成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电视、报刊、广播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以及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响应机制和流程,快速、准确、权威、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
各乡(片区)街道应当在学校、医院、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和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干线公路沿线,建设电子可变信息板等信息传播设施,促进公共场所和关键区能够及时接收和传播灾害预警信息;加快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三)预防准备
各乡(片区)街道、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依法依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预警级别达到规定标准后,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本部门(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应急物资等各项准备工作。
(四)防御知识宣传教育
各乡(片区)街道、各部门(单位)应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各界主动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意识,提高社会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及时收集和提供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逐级向上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敏感突发事件信息应在规定时间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
灾情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气象灾害种类、时间、地区(地点)、范围、强度、人员伤亡情况,农牧业、林业受灾情况,交通、水利、电力、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及房屋倒塌、损坏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救灾的基本情况等。
(二)响应启动
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等级由低到高分别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当符合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时(详见附件1),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组织成员单位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综合评估,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Ⅰ、Ⅱ级应急响应命令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署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命令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气象局局长)签署启动。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各成员单位及市气象部门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通知。根据处置需要,可作出变更应急响应级别的决定。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符合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时,按照最高响应启动标准的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应急响应启动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三)分部门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气象灾害类别、影响、范围和灾情,按照职责分工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予以响应。
当气象灾害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质灾害、重大环境事件、农业生产事件以及交通、煤电油气运保障出现重大问题等,或引发水旱灾害、城市洪涝、森林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等,由市发改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其他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同时依据地方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项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四)分灾种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值班,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和行动。市融媒体中心及时插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提醒公众注意防御。灾害发生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分灾种气象灾害响应行动详见附件2。
(五)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灾害威胁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应急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分配救援物资。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或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现场处置工作。
(六)社会动员
气象灾害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和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救援力量迅速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七)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
(八)应急变更与终止
当气象灾害影响扩大时,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程序提升应急响应级别。当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将减轻,市气象灾害应急办公室应及时变更或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启动系统内应急响应的有关部门或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变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和灾民安置、灾害现场清理等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二)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应急管理等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
(三)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气象灾害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四)总结分析
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各相关成员单位、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查找存在的不足、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防灾应对工作水平。
六、应急保障
(一)人力保障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军民共建,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预备役、民兵和消防救援队伍在处置气象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
(二)资金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气象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气象灾害救助资金和气象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受气象灾害影响较大、财政困难的地区,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三)物资保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气象灾害事件易发、多发地区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四)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畅通。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救助和服务群众等工作。
(五)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保障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的电力供应和电力安全,保证应急救援现场的供电需要。
(六)培训演练保障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管理专业常规培训,市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本地的气象灾害特点,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演练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组织演练评估。
七、预案管理
(一)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衔接应遵循“下级服从上级,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本预案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同时报自治州气象局备案。
(二)奖励与责任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气象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宣教培训
各乡(片区)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做好气象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各界主动获取预警信息的意识,提高社会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各乡(片区)街道及融媒体、文化、教育、人社等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类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四)预案演练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管理专业常规培训,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本地的气象灾害特点,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演练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组织演练评估。
(五)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需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八、附则
(一)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二)名词术语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24.1毫米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20.1毫米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2.1毫米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1毫米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使某地的日最低气温24小时内降温幅度大于或等于8℃,或48小时内降温幅度大于或等于10℃,或72小时内降温幅度大于或等于12℃,而且使该地区日最低气温下降到4℃或以下,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强风将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小于1km)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气象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0℃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大量微小乳白色水滴或冰晶的可见集合体使能见度显著降低(小于1km)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附件:1.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2.防范应对气象灾害各主要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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