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霍尔果斯市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3-03-06
文 号: 霍市政办发〔2023〕2号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有效性: 有效

霍市政办发20232

各乡(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市)各委、办、局,驻霍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现将霍尔果斯市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计划》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225

霍尔果斯市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计划

入河(湖)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为加强和规范市域内排污口监督管理,根据《自治州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伊州政办发〔202258号)要求,结合霍尔果斯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强化陆域水域污染协同治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绿色发展,为建设美丽霍尔果斯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完成市域内伊犁河干流及重要支流排污口排查,并完成80%溯源和30%整治任务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务20258月底前,基本完成排污口整治建成法规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比较科学、管理体系比较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重点工作

(一)全面排查,追根溯源

1统筹整合入河污染物排放信息。全面收集整理现有的入河排污口、河岸带状况、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将原来分散的水利部门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信息、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及入河排污口监管信息,以及水系、排污管网等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初步分析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及特点,为全面排查奠定基础。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要求,于2023330日前完成资料整合,并报市生态环境局统一汇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南部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合作中心管理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工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各乡片区街道)

2组织排污口排查。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根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排查,摸清排污口底数,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水排水特征及去向等信息。排查范围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重点区域以各级河(湖)长制河流干流及重要支流(包括人工岸线和自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延伸至少1千米;重点区域以外的为一般区域,重点关注人口集中、工业聚集、排污问题相对突出、环境风险高、生态敏感脆弱区域。根据排污口排除结果,通过资料溯源、人工溯源、技术溯源等方式,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原则,精准理清责任主体,为解决水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奠定坚实基础。各相关部门(单位)、各乡(片区)街道于2023730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南部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合作中心管理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工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各乡片区街道)

3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原则,建立责任主体清单,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所属乡(片区街道作为责任主体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南部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合作中心管理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工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各乡片区街道)

4同步监测研判排污状况。按照边查边测工作原则,掌握排污口水质、水量,摸清污染物种类,责任主体单位自行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入河(湖)排污口监测工作。监测指标应包括水温、流量、流速、PH值、溶解氧、悬浮物、氨氮、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氮、高锰酸钾指数等,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根据区域内各类污染源情况进行增加。(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责任主体单位)

(二)明确要求,分类施治

1明确排污口分类。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南部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合作中心管理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工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各乡片区街道)

2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形成一口一策排污口清单。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级分类、稳妥推进。存在整治困难的,合理设置过渡期。整治工作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排查出的沟渠及其他排口,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V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统筹开展整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责任主体单位)

3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应依法取缔。(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各乡片区街道)

4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霍尔果斯综合保税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霍尔果斯南部产业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清理合并,工业及其他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园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经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同意。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5规范整治一批。经依法取缔、清理、合并后,确需保留的排污口,从设置合理性、建设规范性和排污合理性三个方面明确需要整治的问题,进行分类整改整改要坚持边查边规范,重点针对排污口建设不规范、布局错乱、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推进责任主体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更改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检查井等措施进行规范整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三)协调联动,长效监管

1加强规划引领。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河流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落实生态环境管控和排污口布局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2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入河排污口审批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工信局、住建局)

3强化监督管理。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指导农田退水口、大中型灌区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溯源整治。住建局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生活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信局负责督促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清单,开展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入河(湖)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

4严格环境执法。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要督促指导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5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市生态环境局要配合建设全区统一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平台,适时启动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信息录入工作,管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三线一单、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入河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市河长制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工信、农业农村、住建、自然资源、财政等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及时跟进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各乡(片区)街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到位。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南部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合作中心管理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工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各乡(片区)街道等部门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工作对接、沟通、报送进展等,并本通知下发3日内将联络员名单联系方式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

(二)严格考核问责。将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河(湖)长制年度重点任务和绩效考核内容。对在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三)保障工作经费。市财政局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保障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开展,并将所需费用列入年度预算。

(四)加强公众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宣传,强化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督促责任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强化企业自律意识。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和渠道,鼓励和发动群众曝光违法排污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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