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市临时救助管理办法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3-07-21
文 号: 主题分类: 信息公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过渡性基本生活困难,守住群众基本生活安全底线,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82号)、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临时救助办法》(伊州政办规字〔202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二条本地户籍或者外来流动人口中的家庭或者个人,根据困难类型可分为急难性救助对象和支出性救助对象。

第三条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事故),遭遇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家庭或者个人。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因素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者家庭财产被损毁导致无法继续居住、经营,事故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者无责任赔付方,造成家庭丧失主要经济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和冬春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因遭遇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基本生活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4、因遭遇特殊困难可能危及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在给予社会保险、专项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支出金额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指救助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必需支出部分达到或者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关规定: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患疾病,医疗支出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自付合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课外补习班、特长兴趣班),扣除各类奖助学金、学费减免、伙食补贴、教育救助后,自付合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者个人不予临时救助:

1、拒绝配合核对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不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导致无法核实相关真实情况的;

2、经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调查,其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含金融产品)足以应对所遭遇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困难情况的;

4、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人具有赡养、抚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法定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抚养权益的;

5、超出家庭经济能力范围,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择园入托、出国留学的;

6、因超标准购买(建筑、装修)房屋、购置豪华家具(电器)、购买机动车辆等高档生活消费品、奢侈品和大办婚丧事宜等导致生活困难的;

7、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明确临时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资金救助。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2、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等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3、转介服务。对于困难群众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转介至专项救助、慈善项目、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等方式开展救助。

第七条原则上急难性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支出性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

第八条对于重大困难事项,由民政部门报请霍尔果斯市临时救助领导小组,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救助标准和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次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第四章临时救助申请和办理程序

第九条依据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人民政府、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乡人民政府、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委托申请对象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及时走访核实后先行受理,村(居)民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经村(居)民委员会初审,救助金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由乡人民政府、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放,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做好系统录入、档案归整工作;救助金额在2000元(不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的,乡人民政府、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一事一议”进行审批,市民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存档;救助金额在5000元(不含)以上,由市临时救助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审批发放。

第十一条对于可能危及群众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人民政府、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可依据申请或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救助线索,在向市民政局报告的同时,均可直接受理,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临时救助申请材料:申请临时救助,应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并根据不同困难类别提交以下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救助对象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

3、刚性支出(因病、因学)等证明材料;

4、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责任认定书、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等法律文书;

5、与临时救助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一个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申请家庭或个人一年内确实发生连续困难的,可以同一事由再申请一次临时救助,但需市民政局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审定。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况,应当在救助对象所在村(居)委员会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监督机制

第十四条乡人民政府、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额核定等方面严格把关。市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临时救助专项检查,审计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纪委监委要对挤占、挪用、套取临时救助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严肃处理。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对于公众和媒体反映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实施临时救助过程中,因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经调查核实后,由有关部门停止临时救助,追回救助对象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情况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未退回救助金的,原则上5年内不再受理其社会救助申请。

第十七条建立容错机制,对人力不可为、部门数据共享不完善或申请人故意隐瞒家庭人口、家庭经济状况变化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的,且能追回救助资金的,免于追究相关经办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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