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霍尔果斯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序号 |
公开
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含具体条款) |
公开时限 |
责任
主体 |
公开渠道 |
公开
对象 |
公开时间 |
责任处室 |
| 1 |
政策 |
本部门制定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第二十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或者政府(部门)网站公布,鼓励运用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未经向社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霍尔果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门户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公开
(及时清理失效文件) |
办公室牵头
(各处室配合) |
| 2 |
本部门制定印发的除规范性文件外,属于主动公开性质的其他文件、通知公告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霍尔果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门户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公开
(及时清理失效文件) |
办公室牵头
(各处室配合) |
| 3 |
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材料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四、网站功能。(二)解读回应。 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
与被解读政策同步发布(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
霍尔果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门户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公开
(及时清理失效文件) |
办公室牵头
(各处室配合) |
| 4 |
机构
信息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霍尔果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门户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公开,及时更新 |
办公室牵头
(各处室配合) |
| 5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霍尔果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门户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公开,及时更新 |
办公室 |
| 6 |
政府信息公开
年度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报格式》(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全文。 |
次年1月31日前 |
霍尔果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门户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公开 |
办公室 |
| 7 |
决策
公开 |
重大行政决策
预公开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三十二条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
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霍尔果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门户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公开 |
办公室牵头
(各处室配合) |
| 8 |
权力
清单 |
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动态调整情况 |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七)公布权力清单。地方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八)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权力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霍尔果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门户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公开,及时更新 |
办公室牵头
(各处室配合) |
| 9 |
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事项 |
年度建设计划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城市人民政府要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切实增加供给,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2.《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1〕89号)各城市人民政府按照“科学规划、按需申报”的原则,编制当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明确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
霍尔果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
全社会 |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
房产科 |
| 10 |
公租房相关事项 |
房源、保障对象的具体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25号)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具体标准,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确保保障性住房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供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审查意见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社区、所有成年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
3.《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住房困难等具体准入条件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合理确定,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加大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力度……具体准入条件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合理确定,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4.《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公租房房源、参与分配条件、本批次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在当地政府或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申请人所在社区(单位)、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门户网站和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 |
霍尔果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当地政府或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申请人所在社区(单位)、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等 |
全社会 |
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 |
房产科 |
| 11 |
|
| 12 |
公租房相关事项 |
租金标准 |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25号)保障性住房租金和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2.《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建立公租房动态租金调整机制,租金标准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确定 |
霍尔果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确定 |
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确定 |
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确定 |
房产科 |
| 13 |
公租房相关事项 |
租赁补贴标准 |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意见》(新建保〔2020〕1号)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用财政部门……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
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
霍尔果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用财政部门确定 |
全社会 |
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
房产科 |
| 14 |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事项 |
改造方案 |
《关于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新政发〔2021〕3号)街道、社区作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应统筹协调居民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改造方案应包括规划设计、总体任务、改造项目清单、工程预算、资金筹措、后续管理模式等内容,并对改造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4个工作日。 |
街道、社区确定 |
霍尔果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街道、社区确定 |
街道、社区确定 |
不少于14个工作日 |
房产科 |
| 15 |
住建行业信用评价结果 |
住建行业信用评价程序、标准和评价结果等 |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业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霍尔果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门户网站 |
全社会 |
详见表格注释 |
建管科 |
| 16 |
住建行业行政许可 |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服务事项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霍尔果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
全社会 |
长期公开,及时更新 |
办公室牵头
(各处室配合) |
| 17 |
住建行业行政检查 |
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依据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行政执法主体要在政府网站统一公布依法应当公开的行政检查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行政检查。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霍尔果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
全社会 |
长期公开 |
办公室牵头
(各处室配合) |
| 18 |
住房发展规划 |
住房发展规划和住房发展年度计划有关情况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2024年4月30日前、2025年3月31日前,各城市要以适当方式向全社会公布当年住房发展计划有关情况。2026年3月31日前,各地要向全社会公布2026-2030年住房发展规划。规划实施期间,各城市要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全社会公布当年住房发展年度计划有关情况。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霍尔果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
全社会 |
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
房产科牵头
(各处室配合) |
| 19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等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霍尔果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 |
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
房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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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
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企业信息等 |
1.《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第十条 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由自治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向全社会公布。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霍尔果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门户网站 |
全社会 |
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
建管科 |
| 21 |
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 |
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企业信息等 |
《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霍尔果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门户网站 |
全社会 |
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
建管科 |
| 22 |
住建行业应急预案 |
住建行业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
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
霍尔果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门户网站 |
全社会 |
长期公开,及时更新 |
建管科 |
| 23 |
房屋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名录 |
企业注册地址、企业联系人、联系方式、经营地址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制机制第(三)部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各地要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公布房屋安全鉴定专业机构推荐名录。 |
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
霍尔果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新疆智慧住房小程序 |
全社会 |
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
质监站 |
| 24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内相关行政许可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审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
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
霍尔果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
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
不得少于20日 |
安居办 |
| 25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征求意见、规划内容 |
1.《城乡规划法》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布,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 |
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
霍尔果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门户网站 |
全社会 |
征求意见不得少于30日 |
安居办 |
| 26 |
历史建筑认定公布 |
公布已认定的历史建筑名录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
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
霍尔果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府网站 |
全社会 |
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
安居办 |
| 27 |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
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63号) 行政执法机关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
每年1月31日前 |
霍尔果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执法机关确定 |
全社会 |
行政执法机关确定 |
办公室牵头
(各处室配合) |
| 28 |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
法治政府建设
年度报告 |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 规定,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
每年4月1日之前 |
霍尔果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 |
全社会 |
公布机关确定 |
办公室牵头
(各处室配合) |
| 29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事项 |
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第一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第一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
霍尔果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
全社会 |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
征收办 |
| 30 |
征收补偿决定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
霍尔果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
房屋征收范围内 |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
征收办 |
| 31 |
房屋调查结果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
霍尔果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
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 |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
征收办 |
| 32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事项 |
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相关手续公告等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九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的有关审批、备案登记手续的公告,有关城乡规划、建设、房产、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
霍尔果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
全社会 |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
征收办 |
| 注释: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一)基本信用信息公布时间为长期,实施动态管理;(二)从业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为1年,自登记之日起计算;(三)良好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自认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四)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以具有法律、行政等效力的文书规定的期限为准,自认定作出之日起计算;(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公开;良好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限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1年;严重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限为6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3年。建筑市场: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公开;良好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限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1年;严重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限为6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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