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市关于征集“整治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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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部署要求和自治区纪委监委安排,扎实开展自治区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霍尔果斯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整治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线索。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内容
(一)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问题
1.未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履行维修、养护、清洁、绿化职责,未妥善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不到位,未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等。
2.未履行信息公开和报告义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向业主公开,未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管会)报告。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告知相关企业和个人装饰装修活动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安全防范服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劝阻和制止,对劝阻和制止无效的,未及时向街道社区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3.未按照合同约定落实安全巡检。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提供安全巡查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生命通道和各类堆积杂物进行上报、清理和维护,特别是对违规充电、占用生命通道未能及时劝阻,以及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未及时向社区、街道(乡)、消防救援大队报告。
4.未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移交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未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管理人,未配合新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未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等。
(二)物业服务企业侵害业主利益问题
1.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不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公共资源、资产、资金底数不清,公共收益支取使用流程不规范,公共收益支出使用范围不明确,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
2.擅自利用小区公共部位经营。物业服务企业未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进行经营,擅自利用小区电梯投放经营性广告,擅自利用物业管理用房进行经营等。
3.未公示公共收益收支。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将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产生的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在物业服务区域醒目位置公开公示。
4.违规侵占小区公共收益。物业服务企业侵占利用小区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产生的公共收益;未按合同约定或业主大会决议分配使用公共收益。
(三)住宅老旧电梯更新不及时问题
住宅老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不及时,故障频发、运行状态差;未及时将符合国家支持范围内的住宅老旧电梯申报当地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计划;未定期对电梯进行检测,出现问题维修不及时。
(四)物业企业退出机制不规范行为
1.物业企业不规范行为。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小区未遵循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业主基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原则的。物业服务企业因合同到期未续约、协商解除、业主依法解除等原因退出时,未按协商履行并做好交接工作,导致物业服务被迫终止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到解聘通知后,未在协商约定时间内完成资料清理、签订退管协议、办理承接查验手续的。
2.业主大会不规范行为。物业服务小区业主大会未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未明确选择物业管理方式、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人程序和责任的。(例如,业主大会在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依法召开会议,表决结果需公示7日。若物业服务企业不同意续聘或解约,也应提前通知并履行相应程序)。
3.街道(乡)不履行责任。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人民政府未协助住房城乡建设(物业管理)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的、未督促业主大会依法依约履行义务、未按规定履行退出程序的、未采取推送不良行为记录和责令限期改正措施的,特别是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后、新物业服务企业接管前,街道(乡)未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临时过渡工作,保障小区基本卫生和秩序的。
(五)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问题
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物业服务问题,如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或擅自退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反映渠道
(一)举报电话:霍尔果斯市住建局物业办0999-8798180
(二)扫码投诉:
(三)来访地址:霍尔果斯市青岛路2号(霍尔果斯市住建局物业办二楼211室)
(四)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下午16:00-20:00。
霍尔果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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