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
一、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新疆籍失业青年。见习时间一般为3-12个月,见习期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按月补发给见习单位。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三、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在自治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当年新招用普通劳动者(含新疆户籍人员和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其他省区市户籍人员,且在自治区范围内参保缴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补贴标准:大型企业新招用普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以及家政服务企业,新招用普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
四、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对象是至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员工,具体对象由企业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企业从技能岗位员工中确定培养对象,签订培养协议;企业根据岗位要求确定培训任务,与培训院校签订合作协议,分别承担培训任务,企业采取导师带徒方式,培训院校开展针对性教学,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完成培训任务。培训时间一般为1至2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3年;学徒培训期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技能等级评价,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为中级工5000元、高级工及以上6000元,补贴期限按照实际培训期限(不超过备案期限)计算。
【个人】
一、自主创业补贴
在校及离校5年以内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自治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二、就业援助金补贴
近两年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开办的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小饭店等微创业项目可申请就业援助金,补贴标准不超过5000元。
三、社会保险补贴
(一)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从事并申报灵活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人员。灵活就业是指:①从事社区公共管理服务或居民生活服务,包括从事城市管理服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老年服务、家政服务等临时性就业形式;②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到农村承包种养业(附承包合同);③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出具证明);④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新就业形态;⑤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灵活就业形式。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其中,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对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其余人员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
(二)自主创业社保补贴。2020年10月16日之后创业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并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持续保持经营状态的自主创业人员。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对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
(三)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种类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最长3年的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
(四)扩大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带动能力强、岗位规模增长较快的制造业、急需的生活服务业的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与重点群体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2025年按规定为其新缴纳或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按照个人缴费额的25%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补贴”),补贴须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劳动者。重点群体包括:2025届高校毕业生,2023届和2024届离校未就业毕业生,2025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补贴由中小微企业申请,申请期限截至2025年底。补贴期限为1年,从中小微企业2025年为上述重点群体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开始计算,最晚发放时间不得超过2026年底。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累计享受补贴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①大龄人员:城镇区域内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②低保人员:城镇区域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③残疾人员:经残疾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城镇区域内人员;④失地农民:因地方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⑤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全国防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登记备案人员⑥退役军人:城镇区域内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退役军人;⑦连续失业1年及以上人员:城镇区域内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失业1年及以上人员(对南疆地区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时间可适当放宽,但至少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对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初次认定公益性岗位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五、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①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②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六、求职创业补贴
自治区范围内,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学年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①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②身体残疾的毕业生;③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生;④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⑤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毕业生;⑦疫情防控期间区属高校湖北籍应届毕业生。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一种情形申报即可,不得重复享受。按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具有就业愿望和培训意愿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有组织转移就业人员、脱贫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技能等级评价,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按照职业类别:A类:1800元/人,B类:1500元/人,C类:1200元/人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给予基本生活费补贴,按照每人每天15元标准发放,最高不超过450元。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八、创业培训补贴
有创业意愿、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高校在校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合格证书,高校在校学生按照600元/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1250元/人给予创业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