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自治州党委、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将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霍尔果斯市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以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霍尔果斯市司法局为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依法办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公章或行政复议专用章。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相关机构、单位和乡、街道(片区)在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改革后的管辖规定,明确告知并指引当事人向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本通告第一条所列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统一向霍尔果斯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地址:霍尔果斯市第四联合办公楼二楼217室,咨询电话:0999-8797106)。市司法局在市、乡、村三级政务服务大厅(为民办事大厅)、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设立行政复议代办点,为人民群众就近申请行政复议提供便利。
五、各乡、街道(片区)、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宣传,使人民群众广泛知悉本通告,方便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合理解决利益诉求。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告。
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