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共10章85条。
(一)关于总则部分内容(第1条至11条)。明确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明确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二)关于移交接收部分内容(第12条至第19条)。明确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明确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等内容。
(三)关于退役安置部分内容(第20条至第30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明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
(四)关于教育培训部分内容(第31条至第37条)。明确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明确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需求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推荐就业。
(五)关于就业创业部分内容(第37条至第47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六)关于抚恤优待部分内容(第48条至第56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
(七)关于褒扬激励部分内容(第56条至第64条)。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先进事迹的宣传,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创作主题文艺作品等方式,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和退役军人敬业奉献精神。
(八)关于服务管理部分内容(第65条至第7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农村和城市社区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提升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能力。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退役军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九)关于法律责任部分内容(第75条至第80条)。规定了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其他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设置了退役军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十)关于附则部分内容(第81条至第85条)。明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