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承包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主体):
当前,部分作物已进入收获期。为进一步防治农田“白色污染”,保护耕地质量,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农用残膜回收要求告知如下:
一、残膜危害须高度重视
1.破坏土壤生态:残膜阻碍水分渗透,导致土壤板结、盐碱化,降低肥力,影响作物根系生长,造成减产。
2.威胁牲畜安全:牛羊误食残膜可导致消化梗阻,甚至死亡。
3.污染人居环境:随风飘散的残膜堆积于田间、河道、房舍等处,形成视觉污染,影响村容村貌。
二、依法依规,科学使用和管理农膜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规定,您须知晓以下要求:
1.严禁使用非标地膜: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0.01毫米的超薄地膜,推广加厚高强度地膜(≥0.01毫米)或全生物降解膜,拒绝“三无”产品。遇到农用地膜质量问题时,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2.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有农田地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及农田地膜污染防治宣传工作职责。
3.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有本辖区内废旧农田地膜回收、再利用的组织、宣传和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组织农田地膜使用者回收废旧农田地膜的责任。
4.农田地膜生产者应当建立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出厂销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农田地膜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销售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使用者应当建立农田地膜使用记录,农田地膜使用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5.依法将回收废旧农田地膜纳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明确土地承包方或者受让方回收废旧农田地膜的责任。
三、回收义务与操作规范
1.责任主体:按照“谁使用、谁回收”原则,使用者须在作物收获后、整地播种前完成田间残膜清理,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田地膜。
2.回收要求:采用“机械作业+人工捡拾”方式,确保回收处置率≥85%。残膜应集中运送至指定回收点,严禁随意弃置、掩埋或焚烧。
3.回收网点:乡(街道)指定网点(伊车嘎善锡伯族乡网点联系电话:14799909869、兴城街道网点联系电话:18196411870)。
4.地膜减量化建议:建议使用符合标准的全生物降解地膜或使用厚度≥0.012毫米,耐候期大于180天,产品的其他指标、参数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聚乙烯吹塑农田地面覆盖薄膜。
四、违规处罚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对个人未回收:处200~2000元罚款。企业/合作社未回收:处1万~10万元罚款。线索举报途径:对违规行为可拨打监督电话0999-8792180举报。
五、共同行动,守护家园
请自觉履行回收责任,采用科学方式处置残膜。保护耕地就是守护我们的饭碗,让我们携手推动农业绿色转型,共建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霍尔果斯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