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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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文综罚字〔2023〕004号
当事人:霍尔果斯火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654004MAC8GBETX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马金戈
住所(住址等):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祥瑞小区商业楼16层104室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一案,经调查:
2023年05月31日我局接到中宣部出版局“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举报平台”举报材料转送单后,根据材料内容,我局执法人员执法人员杨志军(31120231006)阿尔法提(31120321001)于2023年05月31日13时19分(以国家授时中心时间为准),在位于霍尔果斯市亚欧路1号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办公室使用“VIVO”牌手机,通过手机“VIVO应用商店”下载了“暴走狂徒”,下载安装过程中发现该游戏由霍尔果斯火龙网络科技公司运营及提供下载,待游戏下载完成后执法人员打开游戏,发现该游戏加载页面无版号及出版单位相关信息,无实名认证过程及防沉迷系统,无充值页面,在玩游戏过程中会不断出现广告弹屏。
2023年05月31日13时39分(以国家授时中心时间为准),执法人员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游戏版号查询页面未查询到该游戏的版号信息。
执法人员将该游戏下载体验过程使用乐播投屏工具投屏至执法人员计算机后,用KK录像机录制了全过程并进行截图4张,远程勘验录屏2节,第一节内容为下载及体验过程,第二节录屏为执法人员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游戏版号查询页面查询版号信息全过程。2023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祥瑞小区商业楼16层104室的霍尔果斯火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法人员杨志军(31120321006)阿尔法提(31120321001)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霍尔果斯火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该公司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4004MAC8GBETXD;经向现场负责人了解该公司主要办公地点在广东省广州市,在我市主要由星漫企业咨询公司负责财税相关事宜并提供了该公司运营负责人于凯鑫的联系方式,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星漫企业咨询公司孙丽珠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
2023年5月31日经我执法人员微信及电话联系该公司运营负责人于凯鑫,要求当事人接受进一步的配合调查。
2023年06月01日我局就霍尔果斯火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06月05日12时16分孙丽珠受马金戈委托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在接受询问过程孙丽珠对现场情况做出说明。
2023年06月05日16时46分我执法人员对霍尔果斯火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人员于凯鑫开展电话调查询问,表示该公司办公地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582号金顺坊101室,运营游戏《暴走狂徒》上线于2023年03月31日,该游戏无充值端口,通过渠道方SDK广告变现,并将收入通过情况说明提供给我局。
经查明,霍尔果斯火龙网络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金戈,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4004MAC8GBETXD,住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祥瑞小区商业楼16层104室,该公司运营的《暴走狂徒》自2023年03月31日至2023年05月31日期间,在未取得游戏版号和审批文号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广告链接营收运营该网络游戏,截止下架为止共产生广告收入6872.8元。当事人行为确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编号为新出防举[2023]350号中宣部出版局“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举报平台”举报材料转送单,证明案件来源为由中宣部接到“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举报平台”举报,并将转送至我局受理,材料清单含(材料转送单1份,受理核查情况1份);
2、文书编号为:(霍)文综远勘字〔2023〕第004号远程勘验笔录1份及使用KK录像机录像2节、截图4张,证明《暴走狂徒》无出版单位及版号,由霍尔果斯火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事实;
3、文书编号为(霍)文综检(勘)字[2023]00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霍尔果斯火龙网络科技公司住所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通过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注册地在霍尔果斯主要办公地点在广东省广州市;
4、文书编号为(霍)文综改字〔2023〕004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违法事实;
5、文书编号为(霍)文综调通字〔2023〕004号调查询问通知书;受委托人孙丽珠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由霍尔果斯星漫企业咨询公司代理其财税业务的事实;
6、电话调查询问笔录1份,委托书证明该公司运营人员于凯鑫承认发行网络游戏《暴走狂徒》并通过广告营收的事实;
7、霍尔果斯火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暴走狂徒》游戏情况说明及协议编号为TSGG23119的流量联盟合作协议,证明《暴走狂徒》通过广告营收且自2023年03月31日上线至2023年05月31日下架为止,共产生广告收入6872.8元的事实。
8、霍尔果斯火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法人身份复印件1份、委托书2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2份件,证明当事人企业资质、受委托人配合办理案件相关事宜;
9、集体讨论笔录一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是经文旅局参加集体讨论人员,一致讨论做出的决定。
以上证据及笔录经取证人审核无误并由当事人分别签字纳手纹印,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霍尔果斯火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行为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23年06月0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霍)文综罚告字[2023]00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其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拟对当事人作出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6872.8元;2、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截止2023年06月16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
综上,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6872.8元;2、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霍尔果斯市工商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或者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霍尔果斯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3年06月1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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