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霍尔果斯市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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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市环罚〔2021〕005号
霍尔果斯市锦泰荣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4MA78BP21N
地址: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供排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平
我局于2021年5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1份、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3.影像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霍市环罚告字〔2021〕0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处以罚款291700元(贰拾玖万壹仟柒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开户,银行账号:中国工商银行霍尔果斯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或者伊犁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霍尔果斯市分局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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