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市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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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有效性: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行使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部门职责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核发(零售业务) | 出版物零售单位及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 年 12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43 号公布,根据 2020 年 11 月 2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 日发布)第 323项: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 年 5 月 31 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 10 号公布)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 | 霍尔果斯市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 霍尔果斯市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 霍尔果斯市本级;负责辖区内出版物零售单位、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事项的审批、许可证核发与管理 | 负责辖区内出版物发行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国家、自治区、伊犁州关于出版物发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出版物市场经营秩序 | 1. 完善审批标准、条件、程序、期限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 依法依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3.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出版物零售经营活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履行监督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9年4月 23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相关规定 | 具体承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6.在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无 |
| 2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登记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登记 | 行政许可 |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 年 8 月 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15 号公布,根据 2020 年 11 月 2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十三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 霍尔果斯市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 霍尔果斯市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 霍尔果斯市本级;负责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的登记办理 | 负责辖区内单位内部印刷厂(所)的登记与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国家、自治区、伊犁州关于印刷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 1. 完善登记办理的标准、条件、程序、期限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登记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便于申请单位阅取。2. 依法依规受理登记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说明理由。3.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登记的单位内部印刷厂(所)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履行监督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9 年 4 月 23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条相关规定;【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 具体承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登记的;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的;4.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5. 在登记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6. 在登记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无 |
| 3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域内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 年 11 月 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法规】《电影管理条例》(2001 年 12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42 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 | 霍尔果斯市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 霍尔果斯市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 霍尔果斯市本级;负责辖区内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单位的设立、变更审批及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 负责辖区内电影放映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国家、自治区、伊犁州关于电影产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电影放映经营秩序 | 1. 完善审批标准、条件、程序、期限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 依法依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3.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履行监督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9 年 4 月 23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相关规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 | 具体承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5. 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6. 在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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