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霍尔果斯会展中心升级改造项目“5·21” 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行政处罚案(一案双罚)处理结果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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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现将霍尔果斯会展中心升级改造项目“5·21” 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行政处罚案(一案双罚)处理结果公示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24 年 5 月 21 日,霍尔果斯会展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经调查认定,霍尔果斯会展中心升级改造项目“5.21”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被行政处罚单位及个人
(一)霍尔果斯开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项目未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进行施工,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从事生产活动,未采取措施督促施工方及时整改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综合监督管理和统筹协调作用未有效发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霍尔果斯开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000000元(壹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霍尔果斯开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阮俊华。作为霍尔果斯开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未严格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霍尔果斯开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阮俊华处人民币46038元(肆万陆仟零叁拾捌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霍尔果斯开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许彬。作为霍尔果斯开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分管项目建设的副总经理,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监管不严不实,未及时排查生产事故隐患、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已上报的安全隐患未引起高度重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霍尔果斯开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分管项目建设副总许彬处人民币29640元(贰万玖仟陆佰肆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霍尔果斯开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苏磊。作为霍尔果斯开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会展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建设方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排查整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存在的问题隐患未及时督促施工方整改,未制止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施工活动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霍尔果斯开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会展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建设方负责人苏磊处人民币11545元(壹万壹仟伍佰肆拾伍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新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建设方未取得施工许可的情况下,组织未取得特种作业证的人员进行高空作业,未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在未消除事故隐患、安全防范不到位的情况下违规作业,未严格进行入职三级安全教育,未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新疆新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000000 元(壹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新疆新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鲍红。作为新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严格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新疆新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鲍红处人民币38400元(叁万捌仟肆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新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席洪斌。作为新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方现场负责人,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未严格落实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严格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安全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新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方现场负责人席洪斌处人民币25799元(贰万伍仟柒佰玖拾玖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此公示。
霍尔果斯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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