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霍尔果斯市随迁子女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34d581/2025-00001 | 发布机构: | 霍尔果斯市教育局 | 公开日期: | |
文 号: | 霍市政办规〔2024〕3号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确保随迁子女在霍尔果斯市学校享受同等的义务教育条件,现结合霍尔果斯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非霍尔果斯市户籍、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随迁子女,并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霍尔果斯市暂时居住且有学习能力的少年儿童。
第二条 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结合《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等规定,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条件。
第三条 随迁子女入学时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本和监护人身份证原件;
2.霍尔果斯市的有效居住证或房产证;
3.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且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或监护人的工商执照;
4.适龄儿童的计划免疫接种卡;
5.完整的学籍证明材料。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前、后10个工作日内可在学区所在学校申请办理转学相关手续。
第五条 霍尔果斯市各中小学在学位许可的条件下,要妥善解决随迁子女就学问题。
第六条 随迁子女转学一般以学年为期限,结合外来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对其子女转学实行灵活管理。接受随迁子女就读的学校对其转入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确保随迁子女完成国家法定的义务教育。
第七条 各学校应本着“育人为本”的思想,维护随迁子女在校的正当权益,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活动、评优评先等各项活动及奖惩方面与本市少年儿童享受同等待遇。民政、妇联、团委等相关部门及学校要建立健全随迁子女关爱帮扶机制,加强对随迁子女学习、生活、情感上的关心帮助,为其学习生活营造良好的氛围。
第八条 强化政府职能部门(乡、街道)履职能力,各乡(街道)每学年要对随迁子女开展调查摸底、统计等工作,动员、组织、督促本辖区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确保随迁子女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向市教育局提供随迁子女台账便于开展分配入学、学籍管理登记及关心关爱工作。
第九条 随迁子女与霍尔果斯市户籍学生享受“两免一补”等同等待遇和优惠政策,学校可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向学校捐款捐物,资助贫困随迁子女就学。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23日发布的《关于印发霍尔果斯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霍市政办发〔2017〕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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