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市森林草原禁火令
索引号: | 328774229/2025-00005 | 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
文 号: | 霍市政办规〔2024〕1号 | 主题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为有效预防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资源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决定发布禁火令如下:
一、禁火时间:每年4月1日起至10月30日止。
二、禁火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地及距林区草地边缘三百米范围内(林区内居民禁火范围其居住区之外)。
三、禁火规定: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焚烧民俗祭祀用品、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必须做好防火、灭火措施、待火灾隐患消除后人员方可离开,防止发生火灾,大风天气禁止上述行为;
(二)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草区和林缘区、草缘区;
(三)严禁在林草区和林缘区、草缘区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四)严禁未经许可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焚烧秸秆、田基草、杂草、芦苇等;
(五)严禁林草区和林缘区、草缘区焚烧沥青、油毯、轮胎、塑料、皮革、垃圾等;
(六)严禁其他容易引起森林草原火灾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七)要切实加强未成年人和残疾、智障人员的监护,因监护不到位造成火灾的依法追究监护人责任。
四、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火情报警电话:12119
市应急指挥中心值班电话:0999-8798152
市自然资源局值班电话:0999-8797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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