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3-11-17
文 号: 霍市政办规〔2023〕4号 主题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各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市)各委、办、局,驻霍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管理制度》已经霍尔果斯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7日

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考核管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22〕72号)、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新司通〔2023〕1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试行)》(伊州政办规〔2023〕2号)精神,结合霍尔果斯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各乡(街道)外聘法律顾问的考核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外聘法律顾问可从律师、法学专家及律师事务所中选聘,选聘律师为法律顾问的,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聘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可连续聘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乡(街道)应当在本单位法律顾问聘任文件印发或者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法律顾问人员名单、服务合同及有关材料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包括年度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工作考核,考核工作由市司法局、各基层司法所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

第六条 政府法律顾问履行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为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各乡(街道)在重大决策事项、重大行政行为、重大资产处置或重大民生事项等方面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信访案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等工作,并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建议;

(四)参与经济项目、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合作项目的洽谈、起草、研究、修改、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论证等工作;

(五)接受委托,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执行等法律事务,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六)按要求参加会议,并对具体研究事项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担任本单位法治政府建设参谋助手,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意见建议,参与法治建设相关调研、培训、督察等工作;

(八)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法律能力培训,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和咨询服务;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期间,有权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待遇。

第八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其他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与市司法局承办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各乡(街道)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决策,因政府法律顾问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决策失误的,法律顾问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年度日常考核实行评分制,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另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2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履职考核(40分)

政府法律顾问按要求提供应诉服务、合同法制审核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意见、法律咨询及参与相关工作会议和其他事务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具体情况扣相应的分数:

1.未按相关要求提供法律服务,一次扣5分;

2.提供法律服务质量不高,对政府及相关部门造成不良影响,一次扣5分;

3.因服务质量不达标造成败诉、上访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一次扣40分,考核结果直接视为不合格。

(二)遵守纪律(4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具体情况扣相应的分数:

1.同时接受与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相关的行政相对人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一次扣40分,考核结果直接视为不合格;

2.擅自泄露工作中接触到的涉密信息和其他不宜公开信息,一次扣40分,考核结果直接视为不合格;

3.在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以外业务时,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一次扣10分;

4.其他违反法律服务工作纪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等规定的执业禁止义务,视具体情况扣10—40分。

(三)规范执业考核(2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具体情况扣相应的分数:

1.未建立保存完整工作档案记录,一次扣5分;

2.任期内被服务部门投诉查实,视具体情况扣10—20分;

3.任期内受到市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相关部门处罚处分,一次扣20分,考核结果直接视为不合格。

(四)加分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具体情况相应加分:

1.提出的意见建议被市级以上领导批示肯定,一次加5分;

2.受到相关部门书面好评,一次加1分;收到锦旗,一次加2分;

3.创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被市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或在市级以上会议交流发言,按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市四级每次分别加10分、7分、5分、3分。

第十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参加年度日常工作考核,应于服务期满前1个月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加盖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机构公章或者法律顾问本人签字确认的工作报告。如有加分项目,在工作报告中注明,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基层司法所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召开1次政府法律顾问考核评议会,听取政府法律顾问述职,开展年度考核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四条 年度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良(90分及以上)、合格(70分—90分)、不合格(70分以下)三个等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日常工作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2次以上;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2次以上;

(三)因自身重大过失导致复议、诉讼等被纠错或败诉;

(四)因重大过错未能有效防范风险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严重违反政府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年度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将作为任期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和报酬支付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政府法律顾问任期为3年制的,任期工作考核于政府法律顾问任期届满前3个月内组织实施。根据3次年度日常工作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良(90分及以上)、合格(70分—90分)、不合格(70分以下)三个等次。考核结果将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续聘、解聘的依据。

政府法律顾问任期为1年制的,任期工作考核于政府法律顾问任期届满前1个月内组织实施。根据该年年度日常工作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良(90分及以上)、合格(70分—90分、不合格(70分以下)三个等次。考核结果将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十八条 政府法律顾问任期为3年制的,政府法律顾问2次年度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均为优秀,且另1次年度日常工作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其任期工作考核结果为优秀。政府法律顾问3次年度日常工作考核结果有1次(含)为不合格的,其任期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政府法律顾问任期为1年制的,该年年度日常工作考核结果与任期工作考核结果保持一致。

政府法律顾问考核结果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律所年度考核结果挂钩,最终结果将反馈自治区律师协会。

第十九条 政府法律顾问任期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者执业资格被终止的,由市司法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不再续聘该政府法律顾问。

第二十条 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司法局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3年1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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