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车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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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以下简称合作中心)车辆的管理,维持合作中心内的交通安全、满足乘客的出行需求、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车辆的正常营运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活动管理的协定》、《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合作中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牵头、公安局(交警大队)、合作中心派出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旅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合作中心车辆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主要包括:公交车、区间车、双层大巴车、观光车、海关监管车、临时入区车、哈方车辆、企业用车、私家车、展示零售车辆等在中方区域可用于载人的车辆。营运车辆特指在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管理机构及执法部门登记备案的车辆。
第四条 合作中心内企业可将名下备案车辆用于商业接待,需提前一个工作日向合作中心管理办公室提交接待申请,批准后方可用车,如遇特殊情,临时向合作中心管理办公室报告;中心内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申请的车辆仅用于自用及接送员工,不得进行载客、拉客。
第五条 为保障交通安全,合作中心中方区域内行驶的所有车辆(包含哈方行驶至中方区域的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
第二章 登记管理及处罚
第六条 由合管办牵头,联合边检、海关等园区管理部门对园区所有车辆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合管办将登记信息向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旅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共享,共同管理,并向边防检查站、合作中心海关进行通报。
第七条 外籍车辆由外籍人员驾驶,禁止由中国人员驾驶外籍车辆在园区中方区域行驶,禁止哈方公民在合作中心驾驶中方车辆在园区中方区域行驶,一经发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活动管理的协定》处理。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作中心厂(场)内机动车及特种设备作业证人员进行管理,对入区观光车特种设备合格证的报备情况需提前与合管办进行对接,确保特种车辆在园区安全文明行驶。
第九条 合作中心营运车辆未按要求在合管办登记,私自营运的车辆由交通运输局暂扣,合管办与边防检查站对车辆清运出区,并通报边防检查站注销车辆备案信息。
第三章 车辆管理及处罚
第十条 公交车、双层大巴车、观光车线路、站点和公共站场由交通运输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管理,严禁私自开通、调整线路、无故停车和改变站点;交通运输局、文旅局、交警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自负责向车辆营运企业进行制度制定和宣传工作,相关内容报至合管办,同时将合作中心车辆分为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进行管理,具体区分如下:
营运车辆:
1.公交车:由交通运输局统一管理,指导营运企业实行站点打卡和线路营运公示制度,合作中心公交各站台需张贴公交车冬夏时刻表,按照固定路线行驶,不得使用售票员或导购员进行违规宣传。营运线路为:合作中心入口站点→中境商务大厦站点→黄金口岸站点→会展中心一期站点→会展中心二期站点→旭阳国际站点→苏新置业站点(东门)→嘉合广场站点→义乌国际商贸城站点。返回路线:义乌国际商贸城→嘉禾广场站点→苏欣置业站点→旭阳国际站点→金港国际二期站点→中哈连接通道站点→黄金口岸站点→合作中心入口站点。
2.区间车:由交通运输局统一管理,实行统一计价收费,观光车在合作中心入口处丝路观光塔东侧停靠,司机不得下车和在入口处招揽或拒载乘客。
3.观光车及双层大巴车: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文旅局统一管理,定期对线路、停靠点位进行检查,观光车停靠点位在入口处西侧,双层大巴停靠点位在连接通道北侧,不得下车揽客。
观光车营运线路为:中国文化馆→中科欧洲免税→旭阳国际免税城→义乌商贸城→连接通道→极限飞球→合作中心出口。
双层大巴营运线路为:哈方界碑→哈方通关大桥→雅尔肯特村庄→哈方老海关→哈方老国门→连接通道。(哈方区域游客乘坐双层大巴)。
非营运车辆
1.企业及个人用车:由合管办、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市管理局和消防大队依据职责对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车辆停靠各商业综合体指定区域;个体工商户私人用车禁止载客收费及转租,由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管理。
2.海关监管车:由交警大队进行管理,沿合作中心派出所→会展中心西侧→连接通道进入哈方;前往各商场海关监管车,沿合作中心派出所→会展中心西侧→各商场。
3.临时入区车:由交警大队进行管理,不得随意停靠及载人。
4.哈方车辆:由合管办、交警大队和交通运输局进行备案管理,备案登记的哈方营运车辆停靠中国文化馆停车场,司机不得随意下车揽客。未在中哈双方机构登记办理中哈合作中心特许营运证的哈方车辆不得营运载客。
5.共享单车:由城市管理局进行管理,共享单车应在非机动车道靠右侧行驶,并按照指定地点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在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等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点。
第十一条 合作中心内营运车辆营运公司需在车辆指定停靠场所显眼处张贴工作人员公示栏和投诉电话,在工作期间,工作人员需着统一服装并佩戴工作证,车内放置服务监督卡。合作中心内中方营运车辆驾驶员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交通运输局及相关单位组织的培训课程。
第十二条 区间车、公交车、双层大巴车、观光车不按照批准的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路线、班次时间行驶的、拒载的,首次给予警告车辆停运3天,第二次下发整改通知书车辆停运10天,第三次没收车卡并清退出区。
第十三条 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的驾驶人员在中方区以欺骗、暴力或者利用违规宣传等手段招揽游客由合作中心派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扰乱公共秩序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海关监管车、临时入区车等车辆违反规定私自载客,由交通运输局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合作中心内运营车辆不得利用违规宣传等手段向游客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与商户暗中返利,一经发现有返利行为,由公安局、文旅局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由交通运输局牵头,督促合作中心内营运车辆在车辆显眼处张贴营运车辆标识及监督电话。
第十七条合作中心内实际营运超过2年,实体投资超过3000万的企业可申请2辆车辆用于接送员工及日常商务使用,若需额外申请,需向合管办递交申请,并进行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合作中心内企业、商户及各类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合作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霍尔果斯市交通运输局
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管理办公室
霍尔果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边境派出所
霍尔果斯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霍尔果斯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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