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公告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4-09-28
文 号: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392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自治区卫健委关于印发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卫医发〔2024〕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全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改善辖区群众就医体验,现就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公告如下:

一、互认原则

本通知所指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DR、核磁共振成像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各医疗机构对外院的检验、检查结果的认可,应坚持医疗安全原则,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遵循疾病变化转归规律,恪守临床诊疗常规,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互认范围

1.辖区同级公立医疗机构之间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2.辖区紧密型市域医共体内各医疗机构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3.辖区市级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对上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三、互认项目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一)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

(二)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三)检查检验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四)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

(五)在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

(六)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

(七)出具医学检验结果的医疗机构实验室未能通过自治区实验室室间质评或国家临床检验控制质量中心室间质评的;

(八)既往检查检验结果对疾病的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

(九)健康体检者(包括入学、就业、征兵体检)公务要求、交通事故、各类纠纷等影像检查项目;

(十)办理临床医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

(十一)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

(十二)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十三)涉及到司法、伤残、病退及医疗纠纷的项目。

温馨提示:请就诊患者及家属妥善保管检查检验结果,到院就诊时主动提供完整检查检验资料(包括完整影像资料),便于医师查阅和归入病历存档。

霍尔果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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