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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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现将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公示如下:
一、简易程序
1、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办理程序
当场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快速办理
1、适用条件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处罚案件,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2、办理程序
消防救援机构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通过快速办理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签名确认;
(二)当事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三)行政处罚决定由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可以经法制审核后,报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
(四)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可以采用口头方式,由执法人员在案卷材料中注明告知情况,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五)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3、办案时限
快速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三、一般程序
1、立案
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工作中,或者通过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
2、审核、审批程序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法制审核后,报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作出处理决定。
3、办案时限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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