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及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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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刻吸取近期全国一些地方因动火作业引发的重大火灾事故教训,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现就加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及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人员密集场所严禁在使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一旦发现违规动火动焊作业,根据情节轻重,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追诉。
二、人员密集场所和施工单位应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禁止露天明火作业。
三、动火审批应经单位(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同意方可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签署包括特种作业资质、现场管理、安全交底等内容在内的《动火作业安全承诺书》。严格落实作业安全管理,设置作业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监护人员,并落实现场检查监护责任。
四、因施工需要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在建筑主要出入口和作业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公示。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取得国家特种作业证,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五、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当采用不燃材料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严格将动火作业限制在防火分隔区域内,并加强消防安全现场监管,严防通过作业现场的坑、井、沟、孔洞等蔓延。
六、动火作业现场及火花垂直散落区域应当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作业后应当到现场复查,确保无遗留火种。
七、要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控制,严禁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相互禁忌的作业,减少立体交叉作业,并严格控制作业现场的人员数量。
八、在建筑外墙实施电气焊作业或其他明火作业时,要提前了解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严禁在使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外墙上实施明火作业。
九、动火作业现场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发生火灾后,应严格按照预案的要求实施扑救和组织人员疏散,并立即报火警119。
其他具有火灾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参照以上要求执行。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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