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自治区文件 | 有效性: |
新政发〔2023〕34号
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及国家有关规定,为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外,各地、各部门均不得自行设定定价事项。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会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按照定价权限明晰各权责范围内相关价格管理职能。
原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新政发〔2019〕49号)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ICP备17002354号-1 邮箱:hegszwfwzxxx@163.com 网站标识码:6540900002
开办: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 主办: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地址: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 邮编:835221 联系电话:0999—8795893 传真:0999-8795893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