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等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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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32号
《关于废止〈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等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年2月2日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治区主席 艾尔肯·吐尼亚孜
2023年2月10日
关于废止《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等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加强政府规章管理,坚持“立、改、废、释”并重,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行政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修改和废止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1992年5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根据1997年11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7〕97号修正)
二、自治区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办法(1996年7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6〕118号批准1996年7月18日自治区地质矿产厅新地发〔1996〕266号发布根据2002年5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修正)
三、自治区实施《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1996年4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7号发布)
四、自治区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2005年4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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