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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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样检验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新疆中茂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赛富乐红花籽油组织抽检,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不合格样品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者新疆中茂粮油有限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中茂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赛富乐红花籽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2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新疆中茂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赛富乐红花籽油(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0日、保质期18个月、条形码:6977190980709、规格型号:1000ml/罐)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查,2024年12月25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食安2024-12-077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T22465-2008《红花籽油》要求,过氧化值实测值0.46g/100g;18mmol/kg,不符合GB5009.227-2023(第一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2月26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当事人在2024年12月10日生产罐装1000ml/罐赛富乐红花籽油29罐,2500ml/罐赛富乐红花籽油15罐,共计44罐(保质期18个月、条形码:6977190980709)赛富乐红花籽油。当事人共销售5罐1000ml/罐赛富乐红花籽油(自治区抽检4罐,1罐销售给消费者),销售给新疆茂业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单价是90元/罐,新疆茂业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单价是129元/罐,当事人共牟取违法所得645元。案值915.12元。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5年1月3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伊霍市监罚告〔2025〕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2025年1月13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伊霍市监处罚〔2025〕1号】,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645元;2.罚款10000元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赛富乐红花籽油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经现场核实,已责令当事人对已经生产的同批次物品实施召回,当事人已发布通告,联系经销商对已销售的赛富乐红花籽油进行召回。当事人已认识到自身违法事实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积极整改,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主体责任,确保生产经营的赛富乐红花籽油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四)投诉举报方式。若消费者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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