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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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3期)
按照《2024年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有关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霍尔果斯市辖区内餐饮食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不合格样品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户霍尔果斯市湘味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霍尔果斯市辖区内餐饮食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不合格样品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户霍尔果斯市兰兰家常面馆。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霍尔果斯市湘味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6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霍尔果斯市湘味馆制售的油炸花生米(制售日期:2024年6月19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查,2024年7月16日,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RD2406S10299),检验结论为:霍尔果斯市湘味馆抽检的油炸花生米中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菌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7月19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核查处置,给经营者送达了《检验报告》和《2024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要求经营者召回不合格“油炸花生米”。现查实:目前抽检的该批次油炸花生米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4年9月11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伊霍市监罚告〔2024〕26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2024年9月20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伊霍市监处罚〔2024〕265号,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元、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霍尔果斯市湘味馆通过认真排查整改,认识到自身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对所购进的花生米未严格查看是否存在发霉变质现象,霍尔果斯市湘味馆将现有油炸花生米进行下架,不再销售油炸花生米,也不再购进花生米,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主体责任,确保所制售食品安全。
(四)投诉举报方式。若消费者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二、霍尔果斯市兰兰家常面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6月25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霍尔果斯市兰兰家常面馆制售的烤肉(制售日期:2024年6月25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查,2024年7月23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2024)伊检测院SP字第1739号),检验结论为:霍尔果斯市兰兰家常面馆抽检的烤肉中铬、铅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7月23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核查处置,给经营者送达了《检验报告》和《2024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因抽检的该批次烤肉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实现召回。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4年9月11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伊霍市监罚告〔2024〕26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2024年9月20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伊霍市监处罚〔2024〕266号,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5元、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霍尔果斯市兰兰家常面馆通过认真排查整改,对店内使用的烤肉签重新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台账记录,认识到使用磨损严重的烤肉签子会导致重金属迁移到烤肉里,员工责任意识不强,商户积极整改,不再使用磨损严重的烤肉签子,对正在使用的烧烤车进行消毒擦拭,组织员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清除加工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四)投诉举报方式。若消费者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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