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3-04-07
文 号: 主题分类: 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文综罚字〔2023〕001号

当事人:霍尔果斯市宇辰文体百货超市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654004MA78FJCB7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杨琴

住所(住址等):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友谊西路24号亚欧国际小区2号楼负103号商铺

你单位发行未依法批准的出版物一案,经调查:

2023年3月16日17时03分至2023年3月16日17时50分霍尔果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杨志军(31120321006)、迪里夏提(31120321007)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霍尔果斯市宇辰文体百货超市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霍尔果斯市友谊西路24号的霍尔果斯宇辰文化广场进行执法检查,该店有《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654004MA78FJCB77;许可证编号为:新出发霍市字第004号。检查中发现《小手画画》系列图书共计94本,该出版物无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让其出示图书进货单据,当事人称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对其94本无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图书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要求当事人赵艳清到本单位接受进一步的调查询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对现场及相关内容进行了现场拍照和录像取证,该场所当事人赵艳清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

2023年3月17日赵艳清受杨琴委托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在接受询问过程中赵艳清对现场情况作出说明,并自行计算了违法所得,《小手画画》单价12元,进货价6元,单本获利6元,共卖出6本,获利共计36元。当事人行为确存在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执法记录仪视频1份、现场手机拍摄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流程及发现非法出版物的事实;

2、其中1本《小手画画》扉页及末尾页内外复印件4张,证明该出版物无Cip版权页确为非法出版物;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其违法行为,并有36元的违法所得;

4、霍尔果斯市宇辰文体百货超市营业执照、出版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确有发行出版物的资质。

5、霍尔果斯市宇辰文体百货超市,销售出版物区域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出版物区域面积所占店铺总面积较小。

霍尔果斯市宇辰文体百货超市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给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处以1、没收非法财物:非法出版物94本;2、没收违法所得:36元3、罚款5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霍尔果斯市工商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或者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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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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