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3-04-07
文 号: 主题分类: 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罚字〔2023002

当事人:霍尔果斯市常乐文化用品商行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654004MA78W8WD3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常双歌

住所(住址等):新疆霍尔果斯市兰新路银都佳苑小区10栋负108号

你单位发行未依法批准的出版物一案,经调查:

2023年3月16日18时13分至2023年3月16日18时47分霍尔果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杨志军(31120321006)、迪里夏提(31120321007)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霍尔果斯市常乐文化用品商行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霍尔果斯市兰新路银都佳苑小区10栋负108号的霍尔果斯市常乐文化用品商行进行执法检查,该店有《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654004MA78W8WD34;许可证编号为:新出发霍市字第003号。检查中发现《绘画本》共计24本,该出版物无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让其出示图书进货单据,当事人称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对其24本无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图书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要求当事人常双歌到本单位接受进一步的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当场对现场及相关内容进行了现场拍照和录像取证,该场所当事人常双歌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

2023年3月20日常双歌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在接受询问过程中常双歌对现场情况做出说明,并自行计算了违法所得,《绘画本》单价1元,进货价0.6元,单本获利0.4元,共卖出6本,获利共计2.4元。当事人行为确存在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执法记录仪视频1份、现场手机拍摄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流程及发现非法出版物的事实;

2、其中1本《绘画本》扉页及末尾页内外复印件4张,证明该出版物无Cip版权页确为非法出版物;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其违法行为,并有2.4元的违法所得;

4、霍尔果斯市常乐文化用品商行营业执照、出版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确有发行出版物的资质。

霍尔果斯市常乐文化用品商行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给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span>

对当事人处以1、没收非法财物:非法出版物24本;2、没收违法所得:2.43、罚款3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霍尔果斯市工商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或者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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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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