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3-03-21
文 号: 主题分类: 信息公开

行政执法监督在防范和纠正行政执法权违法与不当行使、促进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提升、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制度建设,从行政执法组织架构到执法权力配置,从执法实体内容到执法程序,从执法监督到行政救济,从执法相对人权利保障到执法责任追究,基本上都有法律法规规定。与此同时,各地也有不少积极探索,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文件,大力推行执法主体资格及证件管理、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评议考核、执法信息查询与公开、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等行政执法监督的制度和措施,在实践中形成和积累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但距离“全领域监督、全方位监督、全过程监督”的目标还存在一定差距,各地关于行政执法监督内容和范围的立法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实践中存在各种监督形式的边界不够清晰、监督手段刚性不足、监督力量不够强等问题。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机制和能力建设,应立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行政执法存在的实际问题和执法工作遇到的困难,深入调查研究,加强顶层设计。

完善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包括专门监督和层级监督两种形式。专门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审计、行政复议等形式,层级监督主要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对于专门监督,一方面,由于监督主体也是行政执法主体,存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问题。应当遵循执行权与监督权适当分离原则,赋予监督主体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在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将监督职责独立出来,设立专门的内设监督机构,进一步明确监督机构的职能。另一方面,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工作机制,搭建内部执法和监督信息共享平台,使内设监督机构能够有效开展事中监督、过程监督和即时监督,也能够通过定期内部评查以及系统分析总结开展事后监督,提高监督效率。对于层级监督,要对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监督,同时也要强化日常监督,划分和厘清纵向层级事权,明确监督方式,强化对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功能。

完善以检察监督为重点的行政执法外部监督机制。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不同层次的行政执法外部监督机制,主要包括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检察监督、社会监督等,行政执法外部监督力量不断壮大。在这几种监督之中,人大监督是宏观的监督和对国家、社会重大事项的监督,而不可能是经常的、具体的监督;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在客观上可以起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效果,但人民法院仍以审判案件、定分止争为主要任务,过于强调其监督作用可能导致审判者有所偏倚,破坏审判的中立地位;社会监督不具有强制力,其规范性存在局限。而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有据可循,2021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此外,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具有广泛性,且具有开展合法性监督的专业优势,是行政执法外部监督机制中的重点。一方面,检察监督要遵循依法监督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适当性和必要性原则,确保检察监督权不超过必要界限,不会干扰正常的执法行为。另一方面,建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明确检察院正式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地位,保障检察监督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同时确定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依法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调查权、评价权、处置权。

提升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信息化技术,既能提高监督效率,有针对性地解决传统行政执法监督体制监督力量薄弱的问题,还能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新思路,有助于快速提升行政执法监督能力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行政执法监督工具的平台化、智能化和多元化已成为趋势。一方面,打破“业务壁垒”“信息孤岛”,整合和完善信息平台,收集行政执法信息,实现数据共享,形成高质量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为提高行政执法监督质量和效率提供信息和大数据支撑。另一方面,基于算法演进和自动化决策等技术的进步,逐步实现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对案件进行智能化检测,使得传统人工方式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向智能化转变。同时,用好大数据分析,开展预警式监督,将有限的监督力量用于重点监督自动预警的案件,切实提高监督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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