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市低保、特困、临时救助办理流程

索引号: 发布机构: 霍尔果斯市民政局 公开日期: 2023-11-02
文 号: 主题分类: 信息公开

低保办理流程: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由户主或者其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

    申请低保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本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四)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

    (五)家庭有残疾、重病、就学的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低收入家庭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人户”名义提出申请:

(一)依靠家庭供养,成年、无业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或精神残疾,以及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二)依靠家庭供养、未成年重度(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或精神残疾,以及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1.5倍低保标准的家庭。重特大疾病指卫健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详见附件)。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县(市)域范围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可以持居住证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不同县(市)域范围内,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三)落实居住证制度,跨县、州、省(区)的流入人口可凭户籍所在地(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证明,持居住证向经常居住地(流入地)提出申请,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二)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三)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按照《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办法(试行)》(新民发〔2013〕170号)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两委会的工作人员(含民政协理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特困人员办理流程: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临时救助办理程序:

    1.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要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经民主评议无异议后,及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通过入户抽查、信函索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及时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调查、审核、审批程序原则上不超过15 个工作日。

    2.紧急程序。对一些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先行救助”,充分利用临时救助备用金,进一步提高救助时效性,救助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或者完善审核审批手续。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承担监管责任。

    对申请对象中已经被确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的,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重复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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