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2026年度)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6-09-15
文 号: 主题分类: 信息公开 有效性:

单位(县市)名称(盖章):霍尔果斯市科学技术局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
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行政
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十)R字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十三)Z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第七条 (十)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十三)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本人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443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机关:国家外专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70号)
    一、许可事项: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二、实施机构:自治区外国专家局(审批)乌鲁木齐市外国专家局(审批)昌吉州外国专家局(审批)其它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初审)
【规范性文件】关于授予喀什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第二批自治区级管理权的通知(新政办发 〔2018〕92号)
   一、第二批授权内容 (七)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4项)10.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审批权
【规范性文件】《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2018年3月执行)
   (三十一)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为更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优化配置科技资源,推动建设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将科学技术部、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科学技术部对外保留国家外国专家局牌子。
    主要职责是,拟订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针以及科技发展、基础研究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组织协调国家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编制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牵头建立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等。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改由科学技术部管理。
    不再保留单设的国家外国专家局。
【规范性文件】印发《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8〕52号)
    二、调整优化自治区党政机构和职能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改革和优化职责的机构
    4.重新组建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将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的职责,自治区科技兴新办公室的职责,以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外国专家管理职责等整合,重新组建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加挂自治区外国专家局牌子。不再保留自治区科技兴新办公室。
霍尔果斯市科学技术局 霍尔果斯市科学技术局 县市区级 负责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审批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 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工未经单位允许,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本单位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1999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等多方协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教育、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媒体应当普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做法,为科技成果转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霍尔果斯市科学技术局 霍尔果斯市科学技术局 县市
区级
负责本级违反科技成果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负责本级违反科技成果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擅自更改违规处理种类、幅度的。
6.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行政
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百四十三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规范性文件】工信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科〔2026〕18号)
    第七条:登记机构受省级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对技术合同登记主体提交的合同文本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与登记。
霍尔果斯市科学技术局 霍尔果斯市科学技术局 县市
区级
负责办理本级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负责办理本级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则》实施县市区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1993年12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技术市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合同登记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2月16日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守国家秘密。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守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保守有关技术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混乱、统计失实、违规登记的,应当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顿,并可给于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泄露技术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给当事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订立的各类合同审核不严,出现迟报、拒报或者提供不真实统计材料,出现违法、违纪合同的;
2.不按照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
3.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