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有关项目填报问题的解释
|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公开日期: |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有效性: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给予指导的函》(深府办函〔2016〕11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现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规定,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发布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是“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的案由是原行为主体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是因为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成为原行为主体的共同被告,不是直接因为政府信息公开而被提起行政诉讼。据此,行政机关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外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时,对于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
新ICP备17002354号-1 邮箱:hegszwfwzxxx@163.com 网站标识码:6540900002
开办: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 主办: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地址: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 邮编:835221 联系我们:0999—8795893 传真:0999-8795893 网站地图